提存仓储物
❶ ,仓库可以将到期不提走的货物清出库外不管吗
不行,根据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届满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找提存机关提存仓储物。提存机构目前有点乱,根据实际性质不同,法院、银行,公证处等都有。提存后,提存费用、损毁灭失风险都是由存货人承担了。
❷ 合同中的仓储合同可以用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
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
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
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❸ 哪些是仓储合同的违约行为,仓储合同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的违约行为:
1.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法律或约定根据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仓储合同不履行的表现,不以明示为限,单方毁约、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等,均可以推断为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如存货人在储存期间届至时,保管人履行了储存与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返还仓储物或将仓储物挪作他用等。如果仓储合同的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其损失。
2.履行不能
仓储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无力按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履行不能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于主观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如保管人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履行不能的情况自仓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的,则为原始不能;如果是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才发生的,则为嗣后不能,如仓储物于交付前灭失。如果仓储物只灭失部分,则为部分不能;如果全部灭失的,则为全部不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事实上的不能;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法律上的不能。
仓储合同不同种类的履行不能,其后果亦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除自始的客观不能及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项履行不能,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由于保管人的违约导致履行不能,存货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存货人违约导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2)属一时履行不能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追究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的,则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迟延责任。
3.履行迟延
因可归责于义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为履行迟延。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具有以下特征:①义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②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则属于履行不能;③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义务人履行迟延,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义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4.履行不适当
履行不适当,即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即属不适当履行。由于履行不适当不属于真正的履行,因此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正,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一、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二、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三、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四、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五、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❹ 怎样进行仓单的质押
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行质权时须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 第二,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我国现行法并无规定,专家建议,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造成保管人仓储费损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济权。 第三,仓单所载提货日期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届至的,因为在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未为债务的清偿,故而,质权人自可依法实现质权。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以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为必要。质权人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质权人可依法处分所提取的仓储物,从而优先清偿其到期债权。
❺ 有关仓储合同在《合同法》相关法条有哪些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三百八十八条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❻ 什么是保管人的提存权
现实问题
沈某将一批货物储存在某一仓库内,约定的储存时间为2个月。但当2个月期满后,沈某未去仓库取货,仓库拨打沈某手机也始终没人接听,不得已仓库将沈某的货物提存。那么,究竟什么是提存呢?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拥有提存的权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的,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上述沈某与仓库的储存期间届满,而仓库联系不到沈某,此时,仓库有权提存沈某的货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❼ 仓储合同的供方义务是什么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
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
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
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
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
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
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
,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