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筹划
❶ 企业在采购环节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在采购环节影响节税主要就是一个进项发票的问题。
有的企业老板觉得去采购个人的便宜,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利润空间,但是这样就少了很多进项发票,一般个人不会开发票给你,要是开票给你,它价格也不会那么低给你。另一方面,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展开及金税三期的进一步推行,税务管控越来越严格,尤其是金三上线后,它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帮助税务机关更加高效地识别和查处纳税人的不合规行为。购买发票、虚增成本、虚增人头是企业最常用的“避税”行为,若企业再继续采取之前的一些不合规操作,必将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最好的方法是要对企业整个运营流程做好风险预控,具体可以参考企业财富安全管理集成系统中的企业税法安全管理预控方案。
❷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筹划
增值税的筹划包括对进项税的筹划和对销项税的筹划。
企业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
因此,在销项税额一定时,进项税额的大小和进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支付购货款时应及时或提前取得进项税发票,以便使进项税额足额扣除。
经常发生运输费用的企业应该通过正规的运输公司承运,并及时取得有关合法货运发票,以便能够按照规定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办理代垫运费的销货企业应当及时负责地按规定办理产品托运手续,以满足代垫运杂费的核算条件,即承运部门的发票必须是开具给购货方并要销货方转交给购货方的,以免从购货方取得的运输发票为价外费用并入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谓增加企业的税负;二是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销售额,因为该部分销售额可能实行零税率或“免、抵、退”等政策,这样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节省下来,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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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增值税常用的纳税筹划有哪些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货物的进口环节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当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中国最大的一个税种。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纳税人方面进行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纳税人在纳税前可以先确定采用哪种税率对自己有利,然后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创造条件,成为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路主要有:
1. 利用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活增值税的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纳税人纳税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2.增值税代购行为的筹划。代购行为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而是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有代购业务的,应该尽量满足这三个条件,从而按照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纳税。
3.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筹划。代销行为主要有进销差价式代销和手续费式代销两种,前者征收增值税,后者则征收营业税。当差价率(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大于29.41%时,按照手续费式代销缴纳5%的营业税,税负较轻;当差价率小于29.41%时,按照差价式代销税负较轻。
4.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选择合理的收费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商业零售企业在向供货方收费时,可以在预计销售额的基础上事先以进场费、上架费等名义收取大部分费用,等到一个销售周期结束后,再按照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剩余的小部分费用,这样大部分收费只缴纳5%的营业税,少部分缴纳17%的增值税。
5.让利促销的税收筹划。工商企业的促销方式一般分为打折销售、赠送实物、返还现金三种。考虑到各种税收因素,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上,打折销售促销最为划算;赠送实物次之,返还现金最不划算。
6.运费的税收筹划。企业下设车队如果主要运输本企业的销售货物,可以将该车队独立出去,成为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这样运费收入由缴纳增值税变为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的效果。
❹ 企业如何筹划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从纳税人方面进行筹划。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的征收率。因此,纳税人在纳税前可以先确定采用哪种税率对自己有利,然后根据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创造条件,成为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纳税人。
2.利用税收优惠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活增值税的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纳税人纳税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
增值税代购行为的筹划。代购行为属于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而是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有代购业务的,应该尽量满足这三个条件,从而按照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纳税。
3.增值税代销行为的筹划。代销行为主要有进销差价式代销和手续费式代销两种,前者征收增值税,后者则征收营业税。当差价率(差价率=(售价-进价)/售价)大于29.41%时,按照手续费式代销缴纳5%的营业税,税负较轻;当差价率小于29.41%时,按照差价式代销税负较轻。
4.商业零售企业向供货方选择合理的收费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商业零售企业在向供货方收费时,可以在预计销售额的基础上事先以进场费、上架费等名义收取大部分费用,等到一个销售周期结束后,再按照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收取剩余的小部分费用,这样大部分收费只缴纳5%的营业税,少部分缴纳17%的增值税。
5.让利促销的税收筹划。工商企业的促销方式一般分为打折销售、赠送实物、返还现金三种。考虑到各种税收因素,在促销方式的选择上,打折销售促销最为划算;赠送实物次之,返还现金最不划算。
6.运费的税收筹划。企业下设车队如果主要运输本企业的销售货物,可以将该车队独立出去,成为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这样运费收入由缴纳增值税变为缴纳营业税,达到节税的效果。
❺ 运费与收入的收税收筹划
你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订不含运费单价,即光产品价格;运费由你公司代垫,到时运费发票开给购货单位就可以了。
希望能帮助到你!
❻ 物流公司如何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仍以运输和仓储等传统物流功能为主,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已经成为增值税纳税对象。
在原来的营业税政策下,物流企业承担的税负主要是交通运输业收入的3%和服务业收入的5%。而“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则面临有形动产租赁收入的17%、交通运输业收入的11%和服务业收入的6%的增值税税率负担(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不过,由于两个税种不同的计税方式,所以不能片面地仅从税率高低上来判断税负的大小,如果企业的进项较多,那么增值税负可能较营业税负低,即便进项不多,也还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式纳税,存在着税务筹划的空间。
营改增“过渡窗口期如何筹划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它是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延续,对于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物流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差额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我国目前已经认定8批上千家物流企业为试点单位,没有认定且符合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应该申请尽快加入试点企业名单。
企业拆分筹划法
由于在“营改增”试点下,物流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1%,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征收率为3%,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测算,衡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税收负担间的关系。
假如试点地区一家运输企业A,“营改增”之前适用3%营业税税率,2013年企业的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购进相关原材料和应税服务总额为3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1万元(300*17%),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为37万元(800*11%-51);如果将企业拆分为两家运输公司,营业额均为4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应纳增值税合计为24万元(400*3%*2),应纳增值税总额降低13万元。
找到采用拆分方式的临界点至关重要。假定运输公司的营业收入为α(α﹥500万元),购进可扣除原材料和修理修配等劳务的金额合计为β,在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式下,则增值税应纳税额为α*11%-β*17%;如果将公司拆分为n个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分别为γ1,γ2···(γn﹤500,∑γn=α),则应纳增值税为γ1*3%+γ2*3%+···=α*3%。
假定拆分前增值税税负高于拆分后税负,则α*11%-β*17%﹥α*3%,得到47.06%﹥β/α,也就是如果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扣除外购项目金额与运输收入之比小于47.06%,企业拆分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节约税款。
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应注意到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劳务的购买者取得发票后按照价税合计的7%而不是3%进行抵扣,对购买方的压力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另外,如果运输劳务的购买方为营业税纳税人或者属于旅客运输等不允许扣除进项税额的项目,运输劳务的供给双方将会共赢。
在一般纳税人提供800万元不含税劳务时,除了收取运输费用,还将收取88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购买者虽然能够得到抵扣,但占用了现金;而拆分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要保持800万元收入不变,只需要向劳务购买方收取824万元的价税合计,可以得到57.68万元(824*7%)的进项抵扣。
差额纳税筹划法
由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范围纳税人的款项具有不同处理方式,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一种是试点范围内纳税人可以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将支付的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处理,另一种是可以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作直接扣除处理(即差额纳税)。
例如:“营改增”试点地区有一家物流企业B,“营改增”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不含税营业额为100万元,该月取得位于非试点地区一运输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费为40万元。
方案1:B按照运费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应纳增值税(VAT)=100*11%-40*7%=8.2万元方案2:B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计算销售额应纳VAT=(100-40)*11%=6.6万元从两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方案2缴纳的税额较少,与方案1相比可以节约1.6万元的税款。
运用差额税收筹划方法,企业本身必须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认定的试点企业。否则,不能运用差额方法筹划纳税。
税务筹划贯穿于经营活动中
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主要采用比较传统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运作模式。所以,“营改增”试点几乎会全面影响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收益最明显的影响,就在于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运输车辆可以作为进项扣除,从而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这对处于扩张期、需要大规模投资的物流企业来说,收益尤为明显。
有些物流企业需要采购由供应商提供的车辆运输服务和其他方面的物流服务,比如仓储服务等,“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通过影响企业不同决策的成本,影响企业的采购决策。
提供车辆运输服务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体现在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企业决策成本计量的核算方式不同。
例如:位于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C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汽车运输供应商S1、S2分别位于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假设2013年1月两家供应商均向C公司提供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的运输服务,那么:对于S1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为:
100+100*11%=100+11=111万元
其中,100万元计入成本,11万元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S2供应商,C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100+100/(1-3%)*3%=103.09万元
在此情形下,实际支付的103.09万元都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即两个供应商对C公司的报价分别是111万元和103.09万元。从表面上看,S2供应商的报价更低,但由于增值税抵税的核算方式,实际上选择S1供应商更有优势,只是需要C公司预支待抵扣的增值税款而已,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现金持有政策做出抉择。
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务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件对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仓储服务定义为:“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物流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两类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仓库出租合同。
两项业务都属于仓储服务,但是仓库出租同时又属于不动产出租,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营改增”试点并没有将不动产出租纳入试点范围,即其仍然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如试点地区一物流企业D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仓库出租给其他企业,拟收取价税合计200万元。
如果选择按照仓储业务缴纳增值税,则D企业实际能得到200-200/(1+6%)*0.06=200-11.32=188.68万元。
如果选择按出租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则实际能得到200-200*5%=190万元。
显然选择缴纳营业税对D企业更有利。针对仓储服务进行税收筹划要提防筹划风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般情况下,仓储业务负有更大责任,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准确筹划。
租赁物流设备(动产)的税务筹划
此类筹划主要是针对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动产租赁业务,财税〔2011〕111号文件称之为“跨年度租赁”:即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签订合同的日期对企业承担的税负具有很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如试点地区的一家物流企业E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在2012年1月与另一家企业签订3年的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金额30万元(平均每年10万元)。
如果一次性签订3年的合同,则按照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E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30*5%=1.5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1.5=28.5万元。
如果每年签订一次,按照“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为试点开始日后签订执行,合同标的物为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缴。
如E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计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10*5%=0.万元;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3%=0.58万元;企业实际得到30-0.5-0.58=28.92万元。
如E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则2012年缴纳营业税额不变;2013年、2014年增值税销项税额=20/(1+17%)*17%=2.91万元;没有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实际得到30-0.5-2.91=26.59万元。
三种情况比较,发现按照选择简易方法对E企业更为有利。
❼ (税收筹划)在购买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运费向销售方支付还是向运输方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很明显,在购买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运费向承运方(运输方)支付,销售方可以不作为价外费用,可少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