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运集装箱
㈠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了哪些修改
Incoterms® 2010对INCOTERMS 2000 中的D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的含义改动较大,但是没有对INCOTERMS 2000 中的E组、组和C组的结构及其贸易术语含义进行大的修改。
INCOTERMS 2000 规定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Incoterms® 2010 则考虑到了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不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并且,Incoterms® 2010 在解释买卖双方义务时在几处明确进出口商仅在需要时才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和支付相应费用,如A2/B2,A6/B6处。
此外,国际商会此次还将Incoterms注册成了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INCOTERMS 2000 将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且按照卖方责任逐步增加、买方责任逐步减少依次排列。
而Incoterms® 2010 对则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类和仅适用于水运类),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Incoterms® 2010 对每个术语都新加了指导性说明。
该说明主要解释了何时适用本术语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其他术语,该术语合同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负担何时转移,买卖双方之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事宜,以及双方应当明确规定交货的具体地点和未能规定所引起的费用的负担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指导性说明”中,Incoterms® 2010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明确风险转移的临界点,而非由Incoterms® 2010本身去规定这些临界点。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到该问题,必要时可在商定的基础上另行规定双方认可的风险临界点。
Incoterms® 2010将INCOTERMS 2000 中的DAF、DES、DEQ和DDU 4个术语删除,新增DAT、DAP两个术语,共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的含义。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释,DAT 是Delivered At Terminal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终端交货”。其中,“Terminal”可以是目的地的任何地点,如目的地的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并且卖方需要承担在目的地或目的港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Incoterms® 2010 对DAT的解释是: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终端(港口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卸货之后,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按照Incoterms® 2010 的解释,DAP是Delivered At Place的简称,字面意思是“指定目的地交货”。其中,“Place”可以指港口,也可以是陆地的地名。
Incoterms® 2010 对DAP的解释是:卖方自行负担费用和风险订立运输合同,按惯常路线和方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注意,DAP合同下,卖方在目的地不需卸货。
因此,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货费用的分担不同外,DAP和DAT的差异并不明显。
INCOTERMS2000 与Incoterms® 2010 对于其解释的每种贸易术语下的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都分别列出十个项目。
但是Incoterms® 2010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由上页中的图表可以得知,第一项和第十项改动较INCOTERMS2000明显。尤其是:
第十项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如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进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
在第二项中也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这主要是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为与此配合,进出口商在某些情形下必须提前提供有关货物接受安全扫描和检验的相关信息,这一要求体现在A2/B2和A10/B10中。
对货物风险转移界限的调整:Incoterms® 2010 取消了INCOTERMS2000 中FOB、CFR和CIF术语下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概念,不再规定风险转移的临界点,改为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而买方则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新增连环贸易(String Sales):Incoterms® 2010 在FAS,FOB,CFR和CIF等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的指导性说明中,首次提及“String Sales”,在CPT和CIP的A3项中也有提及。
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的单据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㈡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 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明信搬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7日。 2004年12月9日,公司名称由专深属圳市明信搬迁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环国运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环国运物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根声
成立时间:2004-09-07
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110284836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银湖汽车站综合楼5栋二层东南角.西侧
㈢ 外代国运什么意思啊
中国厦门外轮代理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东南沿海成立最早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由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合资经营。成立五十年来,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完美服务;以诚为先,谋求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与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家航运和经贸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联系。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要求,厦门外代以客户为中心,立足厦门港口,大胆革新,确立了"做最强的物流服务商,做最好的船舶代理人"的战略目标,致力于发展以航运为依托,以仓储为核心的综合物流服务。目前,公司形成了集国际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空运代理、国际集装箱运输代理、境外展品运输代理、国际中转、无船承运、内支线运输、报关报检、保税仓储、海铁联运和综合物流等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公司目前拥有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外代航空货运有限公司、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厦门外代航运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外代仓储有限公司等五家全资子公司以及厦门外代东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三得利货柜储运有限公司、厦门海天货柜有限公司等三家参股企业。公司员工700多人,其中80%以上为大专以上学历,35岁以下员工占70%以上,专业化、年轻化、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公司向广大客户提供一流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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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青岛国运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岛国运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2017-04-1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专资),注册地址属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丹江路22号楼1单元301室。
青岛国运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11MA3DG4DF8Y,企业法人张国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国运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货运代理;国内公路、铁路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拼箱服务;集装箱维修、租赁及销售;普通货物装卸服务;代理报关报检;国际船舶代理;托盘加固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冷库、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玻璃制品、初级农产品、饲料及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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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济南国运集装箱大件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山东省注册资本:600.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蔡传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在营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传荣
成立时间:2004-10-19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7010020004662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号
㈥ 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优劣势
航运界网站2015年8月7日爆出一则消息,中远、中海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包括中国远洋、中远航运、中海集运、中海发展及中海科技在内的五家上市公司相继宣布停牌,中远中海在集团层面的合并似已进入实质推进阶段。自中外运集团与长航集团合并以来,中远与中海合并的传闻就一直没有停歇过,相关的资源整合最近两年呈加速之势。早在2012年10月,中远和中海签署了《中海集运与中远集运内贸航线合作协议》,在内贸东北/华北至福建/汕头航线上共同投船、合作经营,这是内贸集装箱领域的航运联盟。2014年9月,招商局集团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宣布合资成立国内最大油轮运输企业“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1亿美元。以淡水河谷与中国航运央企合作逐步推进为契机,2015年5月4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远洋的全资子公司中散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在新加坡成立合资公司“中国矿运有限公司”,专营铁矿石海上运输及相关干散货业务。有了中外运长航的前车之鉴,中远中海合并会是怎样的结局?这里给出几点分析。
1、中远中海合并与规模优势无关
通常的认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合并而获得规模优势,在市场上更具有话语权,但这只是猜想而不是事实。在市场上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话语权,根本上还是该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是不是别无选择,即消费者是不是没有更多的选择权。如果企业提供的都是同质化服务,并且供给大于需求,那么市场中更大的企业也没有什么优势,低迷的市场对大小企业都一视同仁。大企业的内部规模优势能否发挥依赖很多因素,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马士基航运既大又好其实并非来自与规模经济,而是人家的成本控制真的做到位了。寄希望于中远中海通过合并而获得因体量更大而生的优势,这没有逻辑基础,同时也难以实现。与此相应的另一个论断是二者合并而形成垄断,是否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这也是没有依据的。虽然中远中海合并了,但市场上的竞争对手还很多,集装箱领域二者合并后的运力距离马士基航运也还差得很远。同时如果有超额的利润,也会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这种超额的利润也不会持久。所以完全不用担心企业合并后会产生垄断。
2、集装箱运输领域的联盟与合并孰优孰劣?
集装箱运输领域的单个企业很难实现船舶大型化的规模经济效应,航运联盟应运而生。全球前20名的航运公司已经有17家参与到了G6、2M、O3、CKYHE这四大联盟中,全球航运“四强争霸”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航空领域也存在着类似的业态。航运联盟兴盛的同时,并没有看到集装箱运输领域的企业合并潮,最近仅有的一例是赫伯罗特航运与南美轮船的合并。集装箱运输市场上普遍采用联盟的方式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而不是通过合并的方式获得相应的规模经济优势,核心原因就在于航运联盟具有较好的灵活性。航运市场的总体供需关系在变化,航运市场的各细分领域的供需关系也在发生变化,占据集装箱运输成本很大一块的燃油成本变化很大,这些都对企业的运营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灵活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形势变换运营策略,联盟的对象、联盟的航线、联盟的共享相对灵活,更有利于企业在不同环境下获得较好收益。而两个企业合并,需要面临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协调和博弈,成功的概率比较小。在这样的认识下,中远中海在集装箱领域的合并似乎并没有很好的前景。中远集运和中海集运先联盟了再说,也为今后的合并提供参照。
3、集团层面的合并路在何方?
从航运资源整合的角度来看,各集团公司或者下属公司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路径已经开展并卓有成效,比如招商局集团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合资成立的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再比如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散集团合资成立的中国矿运有限公司。在战略物资运输领域的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形成规模化的“国货国运”船队,为我国的战略物资运输提供可靠的运力,清晰的战略目标和单一的业务领域也有利于获得相应的国家政策支持。从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合并来讲,涉及两家集团旗下集运、散货、油轮、码头、物流、贸易、投资等诸多板块及AH股多个上市主体,利益主体和业务主体多元化,很难实现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北车集团能够合并南车集团是因为其业务基本一样。借着合并补足资本金、甩掉一些沉重的包袱轻装上阵,继而承担支撑“海运强国”的重任,恐怕是这轮合并的初衷。可是,混杂的业务领域如何向国家要政策?没有国家层面的政策推动,二者的合并是否可能?从几大货类来看,就剩集装箱运输领域的整合了,而集装箱运输领域的联盟应当是最好的制度安排。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市场的份额不高基本不牵涉国家战略,其核心是航运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合并与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并没有确定的联系,藉由合并实现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市场份额的提升不切实际。当前集装箱运输领域的竞争力来源于成本的控制,包括资金成本、造船租船成本、燃油成本、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乃至制度成本。资金成本与国外企业有优势吗?造船的时机是否恰当?造船的船型是否符合未来趋势?管理中的隐性成本如何降低?市场瞬息万变,当前国企为了规避关联交易而建立的制度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中远中海合并后,如果还是这样的制度,企业竞争力如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