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垫运费征消费税
A. 销售轮胎收取的代垫运费如何征收消费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抄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袭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附合上面二条规定的,不计征消费税。
B.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代垫运费是对是错
是对的,代垫运费计入其他应收款,是不并入消费税的销售额的。
C. 一般纳税人替小规模纳税人代垫的运费需要纳税吗如果需要,税率多少
代垫运费符合增值税来暂行自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需要交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 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 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D. 啤酒的代垫运费怎么交消费税
代垫运费属于价外费用,是要并入销售额中交消费税的,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用交消费税,即不属于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2017年《税法》书上的)
E. 纳税人代收代垫的运费,应视为价外费用征收消费税。哪里错了
代收代垫不用交税的
F. 代垫运费的增值税
代垫运费来是货运站应向购自货方收取的费用,如果转运站可以直接开发票给购货方,企业只是暂时代垫运费(对方的运输发票可由企业代转交购货方),然后随货款一并收回,企业开发票时就不用含运费开票.
如果代垫运费发票不能由转运站开给购货方,而是转运站开给企业,企业再随销售的产品一起给购货方开发票,那运费的增值税就要随销售的产品一起按17%计算,这种情况下的代垫运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垫运费,而是企业收回的运输成本.
G. 消费税的计算题 运费算不算消费税
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里面是委托方的“材料成本”,我觉得AB材料验收后材料成本已经形成并确定,所以运费不算消费税。
H. 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回“销售额为纳税人答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I. 税法中代垫运费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回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答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
根据以上规定,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征收增值税。正确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J. 销售时,代垫运费和支付运费的账务处理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
销售方代垫运费,账务上就要与实际承担运费方挂往来款,因为不属于费用的实际承担者,购买方或销售方支付运费,就不需要挂往来,直接计入支付方的成本或费用。代垫运费涉及到其他运输公司的话,开具发票时要注意代垫的运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属于价外费用的,由销售方将价外费用视为主价款的附加部分开具发票,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销售方只开具主价款发票,运输公司向购买方开具运输发票,由销售方转交给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