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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发布时间: 2021-02-22 17:57:29

①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

②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回在是无答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③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什么区别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④ 仓储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仓储物实际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经为回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答成本,例如腾空仓位,整理仓库等等,并且还可能因此而拒绝其他潜在的存货人的要约。若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合同在存货人实际交付货物前并未成立,这就意味着存货人此时可任意改变其先前的许诺,只要他不实际交付货物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这对保管人尤为不利,其受损失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因此,仓储合同应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⑤ 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2、特征不同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目的不同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⑥ 仓储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属于什么合同

、保证合同立式 保证指保证债权约定债务履行债务保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担保第13条规定:保证与债权应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实践保证合同立式般三种情形: 第、保证与债权直接订立保证合同; 第二、保证与债权、债务共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由保证单独具保证书般由保证具保函 第种情形属于般签约程要符合签约般要约承诺即第二、三种情形言协议程两种式由保证、债权、债务共同协商达致意见别实施二债权与债务关权利义务关系、担保事项达初步意向由债务自行寻找保证由保证尚未确定主合同盖章表示同意提供担保或者由保证直接向债权具保函 种特殊式提供保证判断保证合同否立应要约与承诺般要件析债务由保证签字或盖章、设保证条款主合同送交债权或者由保证直接向债权具保函债务保证要求与债权签约要约行债权否该要约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别论债权明确表示接受或接受要约即依债权明确意思表示确认保证合同立或立 保证合同主合同保证条款形式现债权接保证盖章主合同与债务签订主合同应视作保证要约承诺保证合同立未与债务签订主合同或者与债务协商重新确认原主合同意向条款则构保证要约承诺于保证具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笔者认除非债权明确表示接受否则应视作保证合同立即债权受保函与债务签订主合同依其行推定其保函承诺二、仓储合同何效

⑦ 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并支付仓储费,保管人保管仓储物的合同版。

1.仓储物的所有权权并不发生转移,转移的只是货物的占有权。

2.不动产不能作为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

3.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⑧ 请问,实践合同有哪些,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内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容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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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为什么仓储合同不是实践合同

这是由仓储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决定的。如上所述,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管人是专门内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容的民事主体,也就是说,其营业目的就是从仓储保管营业中牟利。正因为保管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交易的意愿,不向保管人交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极为不利。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于前述情况下,得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也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在存货人交存货物前合同不成立,那么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保管人拒绝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赌偿,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

⑩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怎么区别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亦可无偿,若无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法》第366、381条)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74、394条)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同点:
1、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369条)
2、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合同法》第371条)
3、保管人不作为义务;(《合同法》第372条)
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对寄存人《存货人》为返还义务(《合同法》第373条)
5、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否则,依一般物品赔偿;(《合同法》第375条)
6、保管人的留置权(《合同法》第380条)7、保管期间保管物的孳息归寄存人(存货人)(《合同法》第3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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