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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仓储用地规划

发布时间: 2021-02-18 07:37:41

A. 陕西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请咨询你本市的国土局,一般来说,很难。目前已经基本上不审批了。临时使用的土专地为集体所有的,临时属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并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 仓储用地的用地规模

城市仓库类型很多,影响因素很复杂,在规划时要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1)城市规模与发展战略城市大、城市各项设施较完备、人们生活需求高的仓库用地应该大些;城市小,仓库用地相应要小些。城市的性质不同(如工业、交通、疗养业等),对仓库及共用地的需要也不同:工业城市一般附属工业企业的仓库规模较大,交通枢纽城市对转运仓库需求较大,而疗养城市主要需要小型商业性供应仓库。
(2)城市储藏货物的特点、性质各城市有它的经济特点与特色,它的大宗产品的性质也影响着市内仓库的性质与规模。
(3)国家经济力量与人民生活水平随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消耗品品种与数量日益增多,国家储备量也相应增长,仓库用地亦需相应增大。
(4)仓库建筑在城市的布置与楼层比例如高、低层的比例,集中与分散的布置,也影响着仓库用地规模。
另外还有很多其他影响因素,如当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居民生活习惯等等。 仓库用地的规模应该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估算。由于仓库类型较多,各类仓库的计算也有所不同,一般在估算时要考虑的内容为:
(1)估算近远期仓库货物的吞吐量(t) o仓容吨位=年吞吐量/年周转次数
(2)按照吞吐量再考虑仓库货物的年周转次数,估算所需的仓容吨位。
(3)根据实际仓容吨位中分别进入仓库或堆场的吨位比例,计算出仓库用地及堆场用地面积。计算时还要考虑仓库面积利用率、单位面积的荷重、建筑层数、建筑密度等因素。
仓库用地面积=(仓容吨位X进仓系数)八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X层数X建筑密度)
堆场用地面积二〔仓容吨位X(1一进仓系数)〕/(单位面积荷重X仓库面积利用率)仓库用地面积即为上述仓库用地面积与堆场用地面积的总和。在城市规划中,常常以每人用地多少平方米以及仓库用地占城市总用地的百分比来反映一个城市的仓库用地数量,或作为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六十三条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
第六十四条仓储用地选址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第六十五条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第六十六条仓储用地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卫生防护带,防护带宽度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仓储用地内允许设置的项目和设施有仓库、基层管理设施及配套建设的园林建筑、小品和小型公用设施,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市场等商业建筑的建设。对仓储用地内建筑功能的变更应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十八条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六十九条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现行《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危险品仓库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其选址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危险品仓库应远离中心城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及其它相关规范。
(二)石油库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和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及其它重要设施,与城市住宅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应符合第十二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四)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仓库的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特殊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用地、交通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特殊仓库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二)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中心城区边缘。
(四)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蔬菜仓库的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不小于2.5米;其它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与地面距离应大于4米。
第七十二条堆场用地是指集装箱堆场及以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其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堆场用地应设置在中心城区边缘,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且不得布置在城市建成区的上风向。
(二)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三)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物流用地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物流用地的布局与设置应按《南宁市现代物流总体发展规划》(2004)、《南宁市物流空间规划研究》(2005)、《南宁市现代物流项目用地管理办法》(修改稿)的有关要求执行,并符合如下规定:
(一)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物流项目用地中各部分用地占总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5.1的规定:
物流用地比例构成 表5.1 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比例(%) 仓储/配送用地 30~40 加工/配送用地 10 物流商业用地 10 物流运输装卸用地 30~40 物流公共设施用地 10 (二)市区内每个物流园区的用地规模宜控制为100~500公顷,最大不应超过600公顷。每个配送中心的规模宜控制为5~15公顷,最大不应超过30公顷。
(三)市区内物流园区空间布局主要选择在三环路和外环高速公路之间的城市边缘地带,或是铁路、水运、航运便利的区域,分别依托运输枢纽、交通枢纽和产业发展进行布局。
(四)市区内配送中心宜布置在环路与放射线交会的位置,主要选择在三环路以内的交通干道沿线。

C.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区别,两者转换需要什么手续

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区别:

一、用途不同: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仓储用地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二、规划要求不同:

城市的工业用地多沿公路、铁路、通航河流进行布置;工业用地应避开以下地区:军事用地、水力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有用的矿物蕴藏地区和采空区;文物古迹埋藏地区以及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埋有地下设备的地区。

物流仓储用地应集中地布置在城市的边缘,靠近铁路车站、公路或河流,便于城乡集散运输。要防止将这些占地大的仓库放在市区,造成城市布局的不合理及使用的不便。在河道较多的小城镇,城乡物资交流大多利用河流水运,仓库也多沿河设置。

三、决定因素不同:工业用地的数量、规模、布局与城市的产业发展结构、产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而物流工业用地的规模、布局主要考虑企业经济因素和城市交通因素。

工业用地转物流仓储用地的手续: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

(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六)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项目投资估价报告书、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材料、土地座落变更证明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七)完税凭证或缓、免税材料、《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单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

(八)特殊情况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并加盖存放单位的鲜章。

网络-仓储用地

网络-工业用地

D. 仓储用地能转为商业用地吗

要看情况,如果长期规划是仓储用地,就很难改,规划发展综合用地,就有协调的机会。

因为各地方政府的做法有不同,在物流发展早期,由于对物流性质的认识不同,也按使用用途划分:仓储叫仓储用地、停车叫停车用的,运输叫运输用地等,但统称为“综合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

(4)陕西省仓储用地规划扩展阅读:

物流项目用地由仓储/配送用地、加工/配送用地、物流商业用地、物流运输装卸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等五部分构成,其中物资储备用地、加工用地及物流运输装卸用地为工业生产性用地,物流商业用地及物流公共设施用地为经营性用地。

小城市宜设置独立的地区来布置各种性质的仓库。特别是县镇,用地范围不大,但由于它们是城乡物资交流集散地,需要各类仓库及堆场,而且一般储备量较多,占地较大,因此宜较集中地布置在城市的边缘,靠近铁路车站、公路或河流,便于城乡集散运输。

要防止将这些占地大的仓库放在市区,造成城市布局的不合理及使用的不便。在河道较多的小城镇,城乡物资交流大多利用河流水运,仓库也多沿河设置。大、中城市仓储区的分布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E. 什么是仓储物流用地

是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包括工业企业 仓储用地
内部、对外交通设施内部或商业服务业内部的专用仓库。

F. 请问仓储用地(063)和仓储用地(223)分别是什么情况

仓储用地063和仓储用地223都是仓储用地,是指用于物资仓储、中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是包含在三级用地里面的。
063是《土地利用分类(二调)》里的代号
223是《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里的代号

G. 土地证是工业用地,规划局查出仓储用地如何处理

应该以土地证的工业用地来进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土地证是土地局发放的国家正式证件,如果是该土地局发放的错误由他们来负责。供参考。

H. 仓储用地是工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如何将仓储用地转化成住宅用地呢

仓储用地是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要转变性质,变成商业或住宅用地,要看当地国土局是否批准,可能要补交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此外,不管你现在是工业或商业用地,如果想变成住宅用地,一定要去政府土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主要的手续有:变更用地性质,交纳土地差额金。

规划部门查看该地块现有规划是否为住宅用地,不是,还要规划部门调整规划;办理好以后,作为住宅项目,还要办理项目规划,如:规划建筑总面积、绿化率、道路预留区等等很多事项。

总之,一定要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与交流,符合政府的法定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办理的步骤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去当地土管与规划部门打听。

(8)陕西省仓储用地规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地性质转换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条: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I. 规划中仓储用地选址需不需要考虑风向问题

从防污染角度,工业区应布置在最大风频的下风向和最小风频的上风向。仓储是工业区的一部分,仓储对风向的要求与本身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和周边建筑的防火性能也有关系。

J.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1. 仓储用地属于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范围大于仓储用地。

  2. 在城市规划中,仓储用地是指城市中专门用作储存物资的用地,主要包括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包括工业企业仓储用地内部、对外交通设施内部或商业服务业内部的专用仓库。仓储用地是城市用地组成部分之一,它与城市其他功能部分,如工业、对外交通、城市道路、生活居住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保障城市良性运转的物质条件之一。

  3. 工业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01号)的相关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市、县发改委、经信委、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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