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经营
『壹』 杭州市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主项)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贰』 浙江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的要求。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2.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3.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龄等要求。
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的要求;
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①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②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五)有符合要求的高级船员,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叁』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2月版30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权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1月3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
第七章附则
…………。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肆』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哪些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一、第三十八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二、其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伍』 如何办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根来据《中华人民自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及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办理流程如下:
一、所需资料
1、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2、交通部、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批文;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水路运输企业登记卡。
二、办事流程
1、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属各县、区交通局、市局直属分局管辖范围内的须经当地交通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交通局);
2、符合条件的,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陆』 水路运输的运营方式和特点
主要液体运输 散杂货运输 集装箱运输 其他还有冷藏运输 客运 等等 跑得慢 载得多 其中最快的集装箱船航速在20节左右 说形象点和百米运动员速度相近
『柒』 如何办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及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办理流程如下:
一、所需资料
1、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2、交通部、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批文;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水路运输企业登记卡。
二、办事流程
1、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科受理申请后(属各县、区交通局、市局直属分局管辖范围内的须经当地交通局审核加具意见后报市交通局);
2、符合条件的,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准发放《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办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捌』 在长春如何办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一、在长春市办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客运)(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2.一般情况需提供: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说明申请的事项。内容齐全。如果是客运,在开敞水域要求客位100以上。)
3.一般情况需提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船员证书、船舶证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船舶为公司自有。船舶证书复印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员证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劳务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一般情况需提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具备可操作性。)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