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法律
① 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不适用《海商法》,那么适用什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应该是适应《合同法》吧,合同法有一章(17章)是规定运输合同的。
② 2015年最新航运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搜航网盘点上半年的航运政策:
1、《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等主要任务。根据意见,到2020年,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
2、《关于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上述通知,鼓励具有远洋和沿海经营资格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报废更新的船舶给予补助。
6月23日,四部委再次发文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自2015年1月5日起实施。
4、废止62项行业标准
2015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废止《港口重大件装卸作业技术要求》等62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自2015年1月20日起废止。
5、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对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2015年1月20日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其中提到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或促进内河船舶业技术水平提高和旧船淘汰。
7、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2月6日,财政部发文,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即对1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征。
8、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2015年3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取消和下放5项行政审批项目,3项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由前置改为后置审批。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将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与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并写明了相关标准达标时间节点。
10、《全国沿海邮轮港口布局规划方案》
2015年4月22日,规划打造全国沿海邮轮港口体系,将重点发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烟台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厦门港、深圳港、广州港、三亚港为始发港。计划2030年前,将我国打造成为全球三大邮轮运输市场之一,邮轮旅客吞吐量位居世界前列。
11、《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提出:开拓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市场。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建厂、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及销售服务基地,提高船舶高端产品的研发和制造能力,提升深海半潜式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等产品国际竞争力。
12、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5、6号
2015年5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13、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
2015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要求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应于6月30日前根据《通告》要求对公司征收海运附加费的情况完成自查,并将征收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进行备案。
1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
2015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审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将外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运的审批下放到省
15、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
交通运输部2015年6月5日发布《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16、交通运输部部令2015年第7、8、9号
2015年6月23至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新规均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③ 海上运输所涉及到的我国法律法规..........急........!!!!!!!
1、涉及到涉外海上运输的主要由海商法、海事诉讼程序法、以及汉堡规则、海专牙规则、维斯属比规则调整,不过上述三个规则仅具有参考作用。
2、国内内河运输和国内海上运输有交通部出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
3、当然还有司法解释,不过旅客运输我就不甚清楚了。
④ 关于中国航运法规有哪些
海商法是基础,其他的有内河管理条例,内河运输法等
⑤ 海洋货物运输承保范围
总体来说,二者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
细致比较大致可分为6点.
1、二者的名称和结构不同。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下称CIC条款)分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而协会海洋货物运输条款(下称ICC条款)分为A、B、C条款。
2、二者的承保范围有所不同。
CIC条款一切险中使用了“外来原因”一词,而ICC(A)条款采用的是一切险加列明除外责任的方式。
CIC的水渍险与ICC(B)条款相比,ICC(B)不包括海啸。
CIC的平安险和ICC(C)条款相比,ICC(C)不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ICC(C)包括无论是否恶劣气候造成的抛弃货物、船舱进水等。
CIC附加战争险下包括了海盗责任,ICC条款在主条款中负责海盗责任。
ICC附加罢工险下负责恐怖主义行为责任。CIC条款中没有列出恐怖主义行为责任。
3、二者的除外责任有所不同。
1)CIC条款规定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过失”。而ICC条款则为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
2)CIC条款规定有“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ICC条款没有如此直接的表述,但实务中会免除类似的责任
3)CIC条款规定有“保险开始前的短少和已存在的品质不良”,ICC条款没有这样的表述,但ICC规定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要看造成品质不良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4)ICC条款比CIC条款还增加了“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装载时知道的船舶不适航、不适货的情况”。
4、二者在责任起讫有所不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航等,ICC承保继续有效,而CIC要求被保险人获知情况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追加保费。
5、被保险人义务
1)CIC条款详细列明了被保险人在提货、检验、单证和保护追偿权利方面的责任和要求,而ICC只简单列出了被保险人减少损失和保护追偿权利的义务。
2)遇到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在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追加保费。ICC则不同,条款中没有有关更改保险标的或起运港、目的港的规定。类似变更、遗漏或错误
意味着保险还未开始,或者在更改或绕航开始时即停止了。
6、二者在索赔时效的不同
CIC条款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ICC条款若根据英国法律,从卸货最后日期算起最多不超过六年。如果保单标明适用其它国家法律,则需要查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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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海运的国际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该法规不仅仅局限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
⑦ 有关海上运输法律——海商法
第一题没有读懂
第二题
1、慎重选择订约方主体 。
2、装港要列名
3、所租船舶要适应装卸港与地点并能到达卸港或地点,比如所租船舶的吃水、长宽、船高、载重量、船型等。同时,所租船舶要适货,包括船型、船舱设备(冷冻、通风等等),船龄、舱容(包装货容积或是散货容积、货物载重量)等等。
4、协商增加船东“安排替代船”条款。
5、警惕询问条款。
6、灵活约定装卸地点条款。
7、增加NOR递交的附加条款。
第三题:
《海牙规则》共16条,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扩大免责范围、任意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一个同一的法律规定,便利国际贸易的发展。
《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维斯比规则》共17条,对《海牙规则》的第3条、第4条、第9条、第10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为:
1.明确善意受让提单人的法律地位
2.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
3.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
4.承运人的雇用人在侵权行为之诉是的法律地位
5.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共七个部分34条条文,是一项完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它根本性地修改了《海牙规则》,在船货双方走向均衡的承担风险方面跨了一大步,是在国际航运领域内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项成就。
其保留了《维斯比规则》的修改内容,更在以下方面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
1.推行完全过时责任制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船至卸船改为从港口到港口
3.关于延迟交付的责任
4.关于火灾造成的责任损失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
6.关于舱面货
7.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
8.关于保函问题
9.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10.关于管辖权
11.公约适用范围
12.允许使用其他单证
明天我考海商法,希望能考好啊。
⑧ 运输海水与卖海水有触犯法律吗
运输海水和出售海水并不触犯法律。
很多内陆城市的大型海洋馆,每天都会从海边运输海水到内陆。
运输的海水要干净,运输过程中也不能让海水溢流出去。
⑨ 针对航运保险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暂时国内主要的就是《海商法》。
⑩ 海上运输法案例分析
在CY-CY运输条款下,集装箱货发生损坏,托运人,承运人,船公司的责任:
1,发货人责任
对发货人来说,在整箱货运输主要责任有三个方面。一是在选用集装箱时,应保证该 箱子具备适航或适货条件,即在装箱之前,应对箱子进行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如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则应拒装,如事实上该箱子不能满足货物装载运输,发货人仍将货物装载箱内,一旦造成货损事故,该货损事故则由发货人承担。二是装载箱内的货物包装应牢固,标志清晰、内容完整,以保证运输的安全性、牢固性、可靠性,三是在将装载货物后的箱子交由承运人时,箱子外表状况应良好、关封完整,箱号、关封号与单证记载一致。解除责任。除非收货人确有证据证明该货物灭失或损害确由发货人过失所致。
2, 承运人责任
对承运人来说,整箱货运输下只要在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下接货并交货,而收货人在接收时并没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状况提出异议,则表明承运人对该箱子货物责任告一终止,特别是在CY-CY条款下,因为条款由收货人自行安排内陆运输,除非收货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隐藏损害”确能举证说明承运人过失所致,但同样承运人可反举证解除自己责任,对于承运人整箱货运输下“隐藏损害”责任之确定,一是依据提单上的正面条款,二是依据提单上对整箱货的批注。
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承运人出具提单发货后,托运人责任告罄。货损发生在运输途中,收货人检查货时出现的争执,因此承运人应负大部分责任。
因为此提单上批注由“由货主装载、计数”,所以承运人可要求托运人负部分责任。
承运人责任包括船公司及货代的责任。至于他们责任怎么划分,不是太清楚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