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台账
❶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
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❷ 如何开展危险货物运输
(一)加大监管力度,使督导检查成为常态化。交警部门应组织民警定期深入辖区内危化品运输单位,对所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性能、运输货物种类、运输时间、运输路线、驾驶人资质、车辆有无交通违法信息等相关信息建立动态检查台账。同时,与运输企业签定责任状,并要求运输企业做到与驾驶员“一对一”的安全责任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危化品运输车辆行车隐患。
(二)强化危化品车辆的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应利用各种机会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广泛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特别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押运人员以及学生、广大家长和交通参与者增强危化学品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危害性的认识。同时,民警应经常不定期的深入到辖区内的企业,对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季度可以组织重点车辆发生过交通责任事故或有过酒后、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参观事故案例或事故当事人现场说明会,通过事故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切实提高重点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意识。
(三)注重多部门间联勤协作。交警、交通、安监、质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机制,实行整体联动,做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形成管理合力。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和买卖出厂合格证件等违法行为,整顿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生产秩序;严格槽罐车车辆外观、载重量和经常装载货物比重的检验,确保按照核定的容积比例确定合理的罐体容积,从源头上把住超载关;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消防设施配备检查监督,确保设施安全有效;认真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后部、两侧是否喷涂反光标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罐体安装是否牢固,严格查处无资质运输、无证上岗、“三超一疲”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管理,整顿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四)加大检查力度和路面管控能力。一是对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从管理措施、手段等方面监督好企业的日常运输生产,特别是对挂靠的车辆和单位要开展排查,逐车核对其所属的单位和部门,对查出的挂靠车辆运输货物与挂靠实际不相符的,要予以清理,该罚则罚,从严追究有资质单位相关责任;对只收管理费,缺管理有效手段,不记录管理台帐的资质企业,该吊销相关证件的就不要考虑地方经济利益。二是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段危化品运输流的变化特点,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强化路面管控。预防和减少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要科学调配警力,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民警业务知识培训。交警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知识培训,邀请化工方面的专家讲解危险化学品专业常识,使广大民警特别是一线执勤民警和事故处理民警熟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会识别常见危险化学品物理类别,了解危险特性,掌握基本的现场处置方法和安全防护等知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能力,牢固树立危化物品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的严格的工作理念,提高警惕,确保发生危化物品道路交通事故后,能够严格按照危化物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落实各方面安全防范工作。
❸ 船务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台账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档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8-2 16:16:49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 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 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CT危险化学晶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石化分部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海(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九条 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3l号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集团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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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 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 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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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品运输车的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审核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使用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2.《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车型注明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
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中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专用设备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 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 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三)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四)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定期审验制度,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一)审验时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二)审验内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合格证
2.车辆技术档案,罐式车辆应标明罐体容积;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7.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8.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9.专用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安装情况;
10.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专用车辆结构及尺寸、违法记录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和专用车辆标志灯、牌完好情况进行审验。
7.专用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要求的,则车辆审验合格,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8.审验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业户档案中。
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新增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新增专用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是一级。
4.专用车辆是罐式车辆的,还应当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
5.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6.新增专用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拟退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车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求将专用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出具专用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的车辆档案中。
3.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新所有人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专用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四)车辆报停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车辆被终止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档案
(一)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8.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的配备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一)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二)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并保存完整。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11.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2.《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5.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7.《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19.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0.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或科研、军工和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如需要委托的,存档授权委托书;
7.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8.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9.停车场地和专用停车区域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10.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前、后、侧面及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或专用停车区的照片;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3.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7.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19.《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及消防部门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1.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复印件;
22.其他规定要求归档的材料
❻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队的台帐怎么做
化学危险品运输车队的安全台帐。是安全方面的一个笼统的概念,泛指危险货物运输的品种、数量、装卸地点、押运人、运输里程等序时帐簿资料。可以单车分月份记录。
❼ 上海市交警队危险品企业八本台账有哪些
你还是做20本大台账吧,这个比较稳妥,基本上交警队查危险品运输检察的时候会看的东西就都在了,要不然总说台账准备不充分。折腾你
1、企业基本情况台帐
内容:企业基本概况表、企业章程、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公及停车场地证明。
2、安全活动记录台帐(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记录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活动记录台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活动缺席人员补课记录台帐(要求每月安全活动至少一次)
3、危货运输车辆台帐(车辆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登记台帐。
4、车辆驾驶人员台帐(驾驶员登记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登记台帐。
5、车辆押运人员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押运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押运员登记台帐。
6、企业管理人员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登记台帐。
7、企业安全违规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违规人员处理情况台帐。
8、车辆定期检测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定期检测登记台帐。
9、企业管理制度台帐
内容:企业管理制度、安全学习例会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等。(各项制度、应急预案应根据运输货物种类的增加及时调整)。
10、安全培训资料台帐
内容: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学习材料。
11、行业管理部门文件
内容: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
12、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汇总表以及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13、企业经营调度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汇总表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调度台帐。
14、企业劳动关系台帐
内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押运人员汇总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工资单、劳动合同复印件。
15、企业固定资产台帐
内容:企业固定资产台帐(主要体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成本入帐情况)、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包括车辆资产评估台帐)、车辆产权证复印件。
16、从业人员谈话记录台帐(重点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列管情况记录台帐)
内容:道路危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谈话登记台帐;黑名单记分六分(含)以上企业负责人对驾驶人员教育情况;
17、安全行车日志台帐
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行车日志。
18、车辆GPS监控登记台帐(GPS监控抽查情况记录台帐)
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GPS监控登记台帐。
19、车辆维护(小修)登记台帐
内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小修)登记台帐。
20、安全责任状台帐。
❽ 东莞市危险品运输押运证怎么办理,需多长时间,多少钱
东莞来目前危运证,押运证,源装卸管理员都处于停考几年至今未恢复培训考试状态,在东莞工作需要考证的学员怎么办?只能到周边其他城市去报考了。
东莞益盟考证服务中心,位于虎门高铁站地铁站城轨站旁200米,专业正规(组织大家到周边其他可以报考城市考证)报考中心,有需要报考的学员可以去那边咨询了解下。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祝你早日考取成功上岗就业。
❾ 危险品运输的办理资料
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还应上传承诺书。承诺书应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换证单位承诺书中还应含台账表格,按危险化学品名注明三年经营量。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06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1)批发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购销制度、经营手续环节责任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9项制度;
(2)零售单位除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1项制度;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