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
1. 什么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根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必须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我国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199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都适用的法律。该法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协议。可以在承揽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就请求仲裁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应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愿、仲裁的事项、双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与地域限制。承揽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外,在作出裁决前,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庭及时进行仲裁。
(三)诉讼解决
诉讼就是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检察院的监督下,解决该争端的一切活动。诉讼包括起诉、审判和执行三个阶段。
起诉应当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工作单位、法人单位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 雇佣吊车吊运树木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如果只是运输,自己承担吊运,运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的,属于承揽合同。
如果你自己回找吊车答,装运,别人运输的,也是到指定地点支付报酬,可以是承揽或运输合同。主要看你们的约定内容。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3. 产品购销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有下面这些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购销合同也(是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一百二十七、承揽合同的风险承担问题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也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后不能履行后的损失后果的负担。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报酬的风险。
从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风险,区分了两种情况:(1)按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期间造成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如果是因承揽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则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对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风险应由谁承担的间题,合同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原材料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至于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发生风险的,由承揽人负担;交付后发生的,由定作人负担。但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定作人受领迟延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如果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如维修房屋,在完成维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的,无论承揽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若于完成维修任务后房屋发生意外毁损灭失,则定作人仍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4. 在实践中,留置权多发生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怎样的情况75
那时因为这些合同执行时容易留置,就是你不给我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我就扣着你的货不放。而且留置权是要有法定的,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5.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权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都有权利拒收。
6. 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比如我知道的有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
承揽,运输,委托之双方,非法转租之出租方,还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先中止,后解除。这5个。当然还有附有解约定金的合同,解约定金为合同当事人保留了以丧失该定金为代价的解约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