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运输规程
1. 放射性药品运输是否需要备案
是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里也有相应的规定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版射性物品运输的核权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 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第三条 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 爆炸品;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 腐蚀品;
第九类 杂类。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第四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是货运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的方向。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有利于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因此,应制
定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规划,分期分批的逐步将危险货物纳入集装箱运输的方式。
第五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新建危险货物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配套考虑。同时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并根据运量大
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企业新建、扩建时,危险货物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输。凡跨铁路局运输危险性较大的货物,事先须经铁道部同意,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输的科学论证。
第六条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
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解决。
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站,铁路局应采取“关、停、并、转”的做法,实行集中办理,并积极考虑发展集装箱运输。
各铁路局必须在分局管内适当地点设置货车洗刷所。
第七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都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八条 危险货物专办站内经常接触危险货物的作业人员,及其它车站危险货物仓库的专职货运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防静电功能,平时应保持清洁。作业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方法。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合理组织和安排健
康疗养等活动。
第九条 经由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包装和标志
第十条 危险货物包装根据其内装物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有较大危险性;
Ⅱ类包装--具有中等危险性;
Ⅲ类包装--具有较小危险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分别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危险货物包装表的规定确定包装方法,同时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包装容器与所装货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其它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的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沾附所装物质和其它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包装,需做包装性能试验。试验方法、要求和合格标准,可比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试验方法办理。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金属桶、金属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钢塑复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须做气密试验。
钢瓶的机械强度试验应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装应按照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
铁路局可指定包装检测机构根据本规则附件四的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质量和材质进行检查和测试,保证包装符合安全要求。
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5 号
部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 年 第 6 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4. 法律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有什么特殊规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26条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5. 请问一下危险物品(放射性危险物品)空运提货和地面运输的详细流程和注意事项。
你说你是物流公司还有人会理你才怪呢
6. 放射性物品应当如何包装
1.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
放射性同位素,一般放射性强度大,包装要求高。整个包装分为四层。
(1)最内层最内层是内容器,用以盛装放射性物品用,并保证使其不漏。不同的放射性物品有不同的内容器,如放射性同位素、标准源、辐射源、中子源等,其内包装均不同。
1)放射性同位素制剂如果是液体的,一般使用玻璃安瓿瓶或有金属封口的小玻璃瓶或磨口瓶;如果是固体的,通常使用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口瓶;如果是气体,则用密封安瓿瓶。
2)辐射源、标准源、中子源等,通常都使用金属作为内容器,口被密封,不容易打开。
(2)第二层第二层为内层辅助包装,是内容器的衬垫物,起防震作用,以免内容器与外容器互相碰撞。如果是液体物质,当内容器发生破裂时,它可以吸收液体,使其不致渗透外流。常用的衬垫材料包括纸、棉絮、海绵、泡沫塑料等。
(3)第三层第三层为外容器,即主要包装,用以屏蔽射线和保护内容器。不同类型射线的放射性物品,其外容器的材料也不相同。
1)放射α射线和β射线的物品,一般是用几毫米厚的塑料或金属铝制成,一般称这种外容器为塑料罐和铝罐,因为塑料或金属铝只要有几毫米厚就足以屏蔽α射线和β射线。
2)主要放射γ线的物品,一般是用厚度不等的铅、铁或铅铁组合制成的铅罐、铁罐或铅铁组合罐等,其形式如图3-1所示。
图3-3放射性物质的包装结构
1—内容器;2—内层辅助包装;3—外容器;4—外层辅助包装
外包装的表面应当保持清洁,并不得有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同位素的外容器表面被α粒子污染的最大允许程度为每分钟每150cm2表面上不得超过500个α粒子;被13粒子污染的最大允许程度为每分钟每150cm2表面上不得超过5000个13粒子。
2.放射性化学试剂和化工制品的包装
(1)装入坚固大口铁桶中,内应有衬垫,桶口严密不漏,铁桶厚度不小于0.5mm,每桶净重不得超过100kg。
(2)装入厚玻璃丝口瓶、塑料瓶中,封口必须严密或是密封。要求达到即使倒放时,也不会渗漏,再装人木箱内。木箱应当严密不漏并且具备规定的条挡。箱板厚度不得小于10mm。箱内用两层牛皮纸、防潮纸或塑料薄膜衬垫,玻璃瓶上应有纸套、草套并用松软材料填塞妥实。如系液体物品,箱内还必须装有足够的吸附材料。当容器破损时,液体不致渗出。每箱净重不超过25kg。不论大小包装,在包装表面不应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
3.放射性矿石和矿砂的包装
(1)装入坚固木箱、木桶或塑料桶中,内衬塑料袋或两层牛皮纸袋。包装封口应当严密不漏,箱外用铁丝、铁皮捆紧。箱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四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挡。每件净重不超过50kg。
(2)装人牛皮纸袋或塑料袋内,外套麻袋、布袋或厚塑料袋。袋口必须密封,两角应扎结抓手,每件净重不超过5kg。每件净重超过30kg的,袋外应用结实的绳以“井”字形捆紧。
(3)装入玻璃瓶,严封后再装入坚固木箱,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
由于上述物品放射性强度小,包装也较简单,在运输和储存中包装容易破损,因此在储运过程中更要注意其完整性。放射性矿石和矿砂的外包装表面不得沾有矿粉,并严禁使用未经检查和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储存和运输放射性物品。
7. 放射性物品与腐蚀品道路运输、装卸有何要求
1.放射性抄物品
放射袭性物品的装卸作业,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04)执行。
2.腐蚀品
(1)装卸腐蚀品的车厢与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性物品和可燃的物品。
(2)易碎容器的木质包装件应当严防底部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件不准码垛。
(3)装卸具有易燃性和氧化性的腐蚀性物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防火的规定。
8. 放射性物质如何存储及运输急!!!!急!!!!!急!!!!!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要根据不同的活度不同的物质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回不能一概而论。总体来讲答,必须有效的包装,表面剂量率必须满足响应的标准。采用可靠的运输容器和运输工具并进行安全分析,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才能运输。
9.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关于修改《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