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主体
㈠ 中国以什么交通运输为主体
2012年,中国交通运输货物运输量为403.9亿吨,其中,公路货运量为318.9亿吨,占比78.9%,水路、铁路以及航空运输量合计占比21.1%。
㈡ 铁路部门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铁道部是属于事业单位,下属的铁路局及站段都是属于国有企业单位。
从经济学视角看,运输部门属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经营行为。但是,铁路部门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属国家控制、和国民经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经营“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因此,铁路部门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职能。而从部门归属方面看,其实际负责部门的性质为国家行政部门。
众所周知,负责铁路建设和营运的部门是铁道部,而从铁道部的行政隶属关系(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和运作方式(其主要投资来自于国家财政,全国的运营基本由铁道部掌控,下面的各路局主要对铁道部负责)可以看得很清楚,铁路部门目前在性质归属上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企业。
一般劳动合同上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那个就可以了。
拓展资料:
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中国铁路”)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0360亿元。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3月14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成立。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㈢ 铁路旅客运输的主体是什么
铁路的基本定位是国家投资、国家所有、国家控制、国家管理的国家机构。
现有的中国铁路系统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分别是: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
国家铁路是指由中国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简称国铁。现在基本国内的铁路都是这种国铁。
地方铁路主要是由地方自行投资修建或者与其他铁路联合投资修建,担负地方公共旅客、货物短途运输任务的铁路。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自营性质,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下,设置专门机构。
合资铁路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事物。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专用铁路的概念也是从管理权限和管理主体上来划分的。一般来说,专用铁路大都是大中型企业自己投资修建,自备机车车辆,用来为完成自己企业自身的运输任务的铁路。也有一些军工企业、森林管理部门为运输生产需要修建了一些专用铁路。目前我国共有专用铁路25000多公里,其中工矿铁路13000多公里,森林铁路有9000多公里,其他专用铁路3000公里。一般是指有大型工矿企业或大型重型设备生产企业,自行建设的在企业内或区域内铁路进行产品或原料运输的铁路专用线。如在安徽淮南、淮北煤矿系统中都有联系各个大矿的铁路线路。
㈣ 轨道交通车站由什么三大部分组成
按照车站的使用功能分为:
1、站厅
2、设备区
3、站台
㈤ 简述铁路运输合同的类型
一、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2.运输合同标的特殊性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劳务行为而不是旅客和货物。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其目的是要利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完成旅客或者货物的位移,承运人的运输劳务行为是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因此,只有运输劳务的行为才是运输合同的标的。运输合同的履行结果是旅客或货物发生了位移,并没有创造新的使用价值。3.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多数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合同即告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也可以依法进行修改。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当事人不能协商。选择性的条款和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当事人协商的补充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事人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合同法》特别强调当事人的约定的作用。4.运输合同格式的标准性运输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形式订立。所谓标准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的格式,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合同即告成立。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文本,对另一方来说,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的一方规定了很严格的义务,目的是要保护对方的权益。运输合同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为简便手续,各国基本上都采取标准格式合同。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通过出售客票来完成合同的订立过程。货物运输合同绝大多数也是格式条款,并且通过规章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5.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承运人履行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义务,从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带来“位移”的利益,其本人也取得了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支付报酬,即运费的权利。承运人以运输为业,以收取运费为营利手段,旅客或者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因此,运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承运人须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到另一地,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因此,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二、运输合同的种类运输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按运输方式分类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五大类。这五类运输合同主体的承运人是不同的运输企业,而托运人和旅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二)按照运送对象分类根据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类。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把旅客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又分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以及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行李包裹运输,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关系,也可以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形式。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以货物作为运送对象的合同。根据运送方可以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多式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三)按照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类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运输合同还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两类。国内运输合同是指运输合同当事人是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起运地和到达地等都在国内的运输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是指当事人或者货物的起运地、到达地有一项涉及国外的合同,例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等。
㈥ 如何成立一家铁路货运公司
现阶段成立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依附于铁路专用线。
1、新建铁路专用线。是在你的货源地附近的铁路货运站接轨一条铁路专用线。按现在铁道部标准,有个前提条件是所有新建的专用线必须满足直进直出,这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整个工程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新建一个货场,2-3条线路,投资可以达到2-3亿人民币。如果经济实力不雄厚或者手头上没有现成的大量货源是不建议的。
2、承包既有铁路专用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承包铁路的货场则需要跟铁路部门谈,谈判层次也就是货场所属的车站(车务段),只要利益足够多,应该是能谈的下来的。如果是承包别的公司的专用线,则谈判的主体就是专用线所属的公司了。
3、现阶段铁路上还有很多原来的国企留下的专用线,废置的,停用的。
4、当你有了场地后,就要和专用线所属的车站(车务段)打交道了,可以慢慢的处理关系,公关。最终目标是和铁路局的计划部门搞好关系。否则即使你有货源,可能也批不下车来,批不下车来货源就会减少。
5、所以,第二种情况下,将你的场地作为接卸地就比较不错了。
㈦ 铁路运输应该归国家所有吧,可以私人承包吗
所有的铁路火车都是国家的,但是地方单位可以入股方式参加到铁路的日常运营中,当必须听众铁道部的,私人可以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