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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

发布时间: 2021-03-02 14:15:00

❶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的运输管理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款第(四)、(十)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条所称的车次、排放量、受纳量,可以根据车型和排放量、受纳量互相换算认定。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❷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怎么计取

计价办法是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
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❸ 如何加强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减少余泥渣土排放

一、关于提高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效率的建议。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收费标准,推动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分类受纳管理;大力推进在受纳场内配套建设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开展工程弃土“泥沙分离”、“弃土再生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新技术的研究和试点项目建设;会同规划国土部门研究制定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专项用地政策,建立综合利用企业常态化资金补贴机制,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二、关于工程弃土平衡减量的建议。研究制定建设工程竖向标高规划政策,实施工程弃土排放和回填平衡管理。在政府投资在建工程内进行土方平衡,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总量。推动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和具备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全面采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式现场处理。
三、关于加强余泥渣土运输动态监管的建议。组织建设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信息化智慧监管平台,把建设工程的工地基本信息、土石方外运量、工期、运输企业及车辆基本情况、运输状态和处置场所等信息纳入监管,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全过程实时监管。
四、关于遏制余泥渣土违法处置的建议。启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以全市139处在用、已封场的余泥渣土受纳场和其他规模较小的渣土堆填场为重点,全面推进受纳场边坡维护、坝体加固和水土保持等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编制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急预案,提高受纳场建设运营行业准入门槛和资质条件,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工程监管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❹ GBQ分部分项,单价措施做完该做什么

计价办法是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
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❺ 如何做好土石方工程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九条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定具体方案。具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概况;(二)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四)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五)实施措施;(六)其他第十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设施所需的建设经费应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第十一条土石方工程中凡填土造地、平整场地等需取砂、采石、挖土等,应在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区域)采运,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对取土点进行场地设计,设计中要有水土保持和交通组织方案,经水务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实施管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条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不含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排放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余泥渣土受纳场由市场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应进行排放场地设计,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有土石方或建筑工程的,应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报建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余泥渣土受纳场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即,环境整洁,不得受纳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单位红线范围内如需对外接受余泥渣土,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单位证明,向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红线范围外排放和清运余泥渣土。建筑垃圾需制定排放计划,并取得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颁发的排放证和准运证。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的车型、档板高度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配备覆盖用蓬布或具备其它有效防止泥土洒漏和飞扬的措施。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正本和排放证副本,并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在离开建设工地或余泥渣土受纳场时,必须冲洗车体,严禁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及土地开发中为防止水土流失需修建高边坡、排洪沟、箱涵等土建工程,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办理施工报建手续,实施工程监理、监督。第十五条从事土石方工程设计(含水土保持设计、场地设计)、施工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水务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七条凡从事土地开发及项目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等相关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治理;致使原有水土保持设施功能降低的,应予补偿;既不治理,又不补偿的,其有关工程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未按本管理办法办理施工报建、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土地开发及土石方工程,以违章建筑施工论处,工程不予验收,并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排放证和准运证而擅自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无证或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运输余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不冲洗车辆或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沿途洒漏导致污染道路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业务分工对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进行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互相推诿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❻ 工地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急什么啊?是不是搞投标写施工组织设计啊

❼ 请问那位大哥有余泥渣土运输排放方案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
我司应针对本项目的特点,结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版制定以下余权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方案:
① 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运输单位:XXXXXXXXXX有限公司
排放点:XX指定合法排放点
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兼任工地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
专职安全员兼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XXX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
我司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承诺如违反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并暂停责任企业投标报名一年,对责任项目负责人暂停投标报名二年。多次违规的,暂停投标报名二至三年,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从业资格和专职安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证书。”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XXX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XXX
日期:X年 X 月 X 日

❽ 工程渣土运输及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基于对城市环复境的保护制,监管部门要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进入工地装货之后,在离开工地时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处冲洗干净方可进入城市道路进行运输。避免带泥的货箱和车轮上路后污染城市道路,经风吹日晒后形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质量。
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在工地出口处安装工地冲洗识别系统,通过流量计采集冲洗水管的出水量,以及车辆冲洗时常和水量是否满足要求,并且拍摄车身冲洗的视频或图片进行保存。

❾ 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如何计算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

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9)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扩展阅读:

施工单位组织,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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