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壹』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什么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内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容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贰』 危险化学品运输,需要什么资质
如果通过陆路的,必须到地方交通部门(一般是市交通局)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如果是水路的,必须到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涉及港口装卸作业,还必须到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叁』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认定有何要求
《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肆』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认定有何要求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经营细化和明确,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伍』 请问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是不是一个证呢请大吓们指点~!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运运执照.《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是通过交警交通局,审核批准许可运载危险化学品.盐酸本是危险化学品.你有该证照无需办其它什么讦亏证,爆炸火药,鞭炮,都办危险爆炸品专用车得.
『陆』 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是什么
运输危险化学品三证指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2、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3、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4、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6)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柒』 危险品运输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一、申请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车辆须安装以下设备:
(1)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
(2)车辆须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电源总开关、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
(3)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车辆,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4)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7年;
4.车辆必须为罐车、厢式车;
5.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配备行驶记录仪;
7.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8.油槽车、气槽车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重要求;其他包装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
9.危险化学品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0.车辆和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后的紧急灭火器材;
11.配备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环保用品、设备;
1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13.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捌』 危险品运输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危险品运输公司需要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玖』 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管理的运输企业的资质
《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经营细化和明确,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