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风险分析
Ⅰ 铁路运单的风险分析
这种做法的缺陷显而易见,那就是铁路运单没有发挥物权凭证的功能,不能像提单一样,用来进行商业性质的流通,给铁路联运的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首先,发货人面临着巨大的应收款风险。如果联运货物在转运港或者启运站装上火车发送时,货物的买卖双方还没有完成货款的结算,发货人将没有任何凭证用以控制在途货物的货权,面临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应收款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站以后,收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提货手续,如果在拿到货物后不按时向发货人支付货款,发货人将面对十分被动的局面。事实上中国出口商在这方面遭受损失的案例已经很多,赖帐的收货人会采用种种办法拖延,为了避免被发货人追讨货款,有些企业甚至采取注销原有公司的办法,让发货人举手无措,欲哭无泪。
其次,铁路联运的货运代理人,无法实现费用到付,也面临应收款风险。与国际货物贸易所伴生的国际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人一般都会由收货人指定。也就是说,货运代理人与收货人签署货运代理合同,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只需根据销售合同将货物按时在规定地点,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指定的某家货运代理公司,就等于完成了合同交付义务。如果联运货物的最后一程运输使用铁路,那么该货代将会面临要么要求客户在货物上铁路以前支付运费,要么等货物发车后向收货人催款的处境。同样,由于货物到达目的站以后,货运代理人无法对收货人自行提货的过程进行任何控制和干预,一旦收货人拒付运费和服务费,货运代理人将极其被动。
再次,阻碍了银行等机构围绕铁路联运货物提供押汇、担保和托收等金融和中介服务。众所周知,海运和多式联运提单由于其本身代表货权,出口商可以用提单向银行提供抵押,申请L/C(信用证)议付和跟单托收等,国际贸易中相互缺乏信任的买卖双方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服务改善各自的资金流,也可以通过银行和其他可信的中介机构的参与来极大降低商业风险。但是铁路运单用来附货的流转形式,使得银行等机构无法围绕铁路联运货物,开发合理的金融和信用工具,提供以上各形式的服务。
最后,不利于保护商业机密,贴牌生产和转手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贴牌生产的委托方和转手贸易中的中间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将产品先从生产商运到自己仓库里然后再转运给下游客户,而经常是安排货运代理人直接从生产商提货,从启运地直接发送到最终收货人指定的目的地,以到达节约物流成本和简化手续的目的。在货物使用铁路联运运输出口的情况下,虽然OEM加工的委托方和中间商可以指定货运代理在办理货物托运时按照自己的指示填写运单资料,但是由于铁路运单目前也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重要凭据之一,运单上的收货人资料会不可避免地落入生产企业之手。客户资料是OEM委托方和中间商的高度商业机密,出于使用铁路联运会造成客户资料泄漏的顾虑,OEM委托方和中间商可能放弃使用铁路联运而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来完成货物运输,不利于客户积极使用铁路联运来节约物流成本,也降低了贸易的执行效率。
由此可见,铁路运单功能和形式上的不足,给众多的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不便,也带来了极大风险,客观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和亚欧大陆各国之间,以及其他世界各国与亚欧大陆国家之间,使用铁路通道顺利进行货物贸易的障碍,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国际铁路组织成员国为铁路联运量身定制合乎现代贸易发展形势需要,并方便可行的运单流转和使用规则,已成当务之急。一套为各国广泛接受,完整严密又能保留货权凭证可流通性质的通行规则,既能对当事人权力提供有效保障,也是银行和其他机构(如保理、进出口保险公司等)共同参与,为铁路联运相关方提供完善服务,促进亚欧大陆桥各国贸易来往和经济发展的先决条件。
但是,国际铁路联运涉及各国的铁路、海关、联运经营人、货代等众多关系方,要协同如此多不同国家的部门和行业一起来着手解决这个问题,难度很大。目前主要问题,还是由于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的周边国家的官方对此事的态度不够积极。
Ⅱ 如何防范物流货运的风险
把货物包装好,防范注意事项(防火、防潮、防水等),找有经验靠谱的货运公司,还有货物险
Ⅲ 物流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风险
自然灾害,货物挤压破损
Ⅳ 关于eve的货运风险
会被扫描到船里装的东西
没加玩家军团的话,别装超过两亿的东西、别去低安应该不会被爆
Ⅳ 请你分析铁路货物运输如何进行风险转移
最直接的就是,进行商业保险。
Ⅵ 目前物流运输业风险有哪些
1、要特别注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回保温、保答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
2、货物的毁损、灭失:包括货物的损坏、丢失、被盗、被抢、雨淋、火灾、污染,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
3、由于自然灾害、气候、堵车等造成未按时交货;
4、对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木器、陶器、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体类等货物应该考虑破损率;
5、装卸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6、物品的丢失。
能想到的就这些了,希望能帮到你。
Ⅶ 请问物流公司对于货物运输过程面临的风险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p物流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客户的合同责任风险现在是买方市场,不少现代物流商一方面迫于商业压力而接受了客户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为了招揽生意而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这些都是极其不规范的做法,蕴藏着高度的风险。现代物流业已不是过去一次性业务的运输协议,合同一旦签订下来,往往是数年之久。物流业务要求协助客户控制好存货与配送,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内将完整无缺的产品以精确的数量送到准确的地点,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运的货物不仅要求数量正确,还要保证质量,不能出现短少或残损,并在合同中都以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p与分包商的合同责任风险</p物流企业是所有供应链的组织者,其中有的环节由其自己负责,有的环节需要委托分包商来具体实施。物流企业这样做既是行业惯例也是行业特征。但在实践中,物流企业必须选择资信情况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使物流企业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点。因为在与分包商合作中,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商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担对外的赔偿责任。所以,物流企业必须拟订一套良好的机制,选用可靠、具有专业水平的分包商,同时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运作,配备专门人员对分包商进行调查、分析、跟进,不仅掌握其资信情况、专业水准、服务水平,而且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分析,发现问题随时解决。</p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责任风险</p现代物流企业要想开展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不但物流企业依赖信息系统来掌握与控制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来随时掌握货物的动态,有时这种服务被列入条款,合同中明确规定物流企业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而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面临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信息系统出现故障;二是商业机密受到侵犯。解决此类纠纷时,如果合同中根据有关法律明确地划分了双方的责任,则纠纷容易解决;如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既查不出原因,又确定不出责任方,则纠纷就很难解决。所以,物流企业在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双方的责任,明确信息系统提供商在某种情况下需承担多大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p物流实施过程中的第三者责任风险</p物流企业因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有时也相当惊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仓库存放危险品发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车辆发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环境污染等,都要承担巨额赔款。</p规避这一风险,可以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第三者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p建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物流企业要想防范风险,可以采取全面措施,比如:通过员工培训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选择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业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务过程环节多,不测因素多,加强管理可以减少人为风险,但是绝对不发生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发生事故,由于货物或服务项目价值巨大,物流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是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讲,想要在短时间内将风险降到最小范围、最低程度,应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企业化解和抵御风险的能力。</p传统的车险和货险早已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企业的运作需求。在物流业发达的欧美国家,物流综合保险已经被广泛接受,在我国随着物流的发展将形成一个新的保险市场——物流综合责任险。财产保险、货物运输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人身意外险、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综合包括在物流综合责任险中,并且可根据各个物流企业的具体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险种。</p物流综合责任险中,保险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流服务提供者,还应包括物流中的每个环节对象,被保险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运输公司、承运人、转运场、车站等。所有这些单位都可以单独投保或作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险单中。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和合同责任,即在承保前保险人对其物流合同认可的情况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护的责任范围都可以由保险人承担,根据责任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费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过错、分包人的过错等都可以归入合同责任中。保险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方面:物质损失和费用。物质损失主要指物流货物的损失,费用则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货物的召回运输费用、再次运输费用等。当合同变更时,物流企业应随时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风险的变化情况,减少或者增加保险费。
Ⅷ 海运货物的风险有哪些
国际贸易货物在海上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遭到各种不同风险,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主要承保的风险有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又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
1. 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
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
3. 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
4. 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
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烧。
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
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参考资料:http://www.cnss.com.cn/html/2007/news_management_0312/18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