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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是

发布时间: 2021-03-07 15:03:25

A. 托运人是指收货方还是发货方还是承运人

托运人是指发货方,也是就寄东西给钱的人。

货物运输合同及以运单形式办理承托运输手续的一方称为托运方,对其与承运人订立并确认的运输合同或运单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托运人在邮寄物品时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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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须知

1、货运单经承托运双方签字(章)后具有合同效力,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货物运输有关规定执行本托运单的各项内容。

2、托运人应如实填写托运单,并对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严禁托运和夹带危险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

4、办理保价运输的物货请在声明价格栏填写实际价格,并按规定缴纳保费,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

5、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最高按合同运费的5倍赔偿。

6、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货物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7、托运人要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时,收货人交清运费方能提取货物,否则不予交付,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B. 是托运人吗

应某周刊约稿,就下列法律问题研究并答复如下:
问:我公司与一家香港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上要求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写成香港客户。由于我公司业务员缺乏经验,同意由香港公司的客户直接指定的货代来办理订舱。目前货物已经出运,但我公司未收到余款。我公司向货代要求交出提单,但货代坚持不给,理由是我公司不是托运人,双方没有合同关系。我们担心一旦货代把提单交付给香港公司,对方就可以把货提走而不用支付余款。事实上,与这票货物出运相关的核销单、报关单、委托书等单据,是由我公司提供给这家货代的,货物也是送进了货代指定的仓库。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保证自身权利不受侵害?【解答】: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我推定贵公司与香港贸易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采用了FOB付款条件。如果该货代是中国公司,或者在中国设有机构并藉由这个机构接收贵公司货物和单据的外国公司,在这样背景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贵公司可以委托律师向该货代发出包含如下法律意见的律师函,在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解决时,也可以参照下述法律意见提起诉讼来解决。
一、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第(三)款和第72条的规定以及国际贸易惯例,托运人可分为缔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就您所述情况,是贵公司将货物实际交付给货代,这构成作为实际托运人的最本质的要件。在FOB价格条件下,贵公司作为FOB卖方是实际交货给货代的人,是这个法律关系中的实际托运人,香港客户可被视为缔约托运人。从法理角度分析,实际托运人的权利往往跟货款能否得到保障密紧相关,而且实际托运人在遭受损失时能从贸易领域获得的救济途径十分有限,所以当实际托运人与缔约托运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理以实际托运人的权利优先为妥。结合本案情况分析,货代有义务将提单交付给贵公司,甚至有义务应贵公司要求在提单SHIPPER一栏上填上贵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您问题中提到的运输合同属典型的涉他合同,在这个法律关系中,贵公司是委托人,香港公司的客户是受托人,他以自己的名义,在贵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货代订立了合同,而货代因为直接从你公司接收货物和有关单据,应该知道你们之间存在着上述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说,该合同直接约束贵公司和货代,贵公司有权要求货代将提单交付。

C.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委托关系,即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并在运输期间保管货物,直至送达收货人。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D. 什么叫托运人和承运人和收货人啊,有何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版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权会组织或个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Consignee),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权利上的区别

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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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货地点、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E. 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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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F.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托运人首先享有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其次则是在承运人违约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托运人还具有以下两项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货物由承运人装船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如果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如果托运人没有请求,承运人可不予签发提单。相应地,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但以托运人的要求为前提。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签发海运单等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止运输或者返还货物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由于在《合同法》中,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第二种托运人不具有上述权利。

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 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 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 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托运人故意隐瞒、没有如实说明危险品的性质或其他行为,使承运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G. 什么是实际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是什么

托运人并不一定是提单的持有者.

货物从报关出口到清关提货,提单持有者会从船公司到货代,到发货人,到中间商,再到目的地客人,再到目的地货代,再到船公司一直变化着.因此不能以谁持有提单谁就是实际托运人.

一般贸易中,有可能提单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也直接写成中间商公司的,所以实际托运人应该是实际负责出口报关的工厂!即使工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找了一家贸易公司做代理出口,但是它也仅仅是工厂的代理,所以实际托运人应为工厂.

H.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如下:

1、“货主”指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I. 托运人和发货人有区别吗

有区别。

1、性质不同:发货人在国际贸易中发货人即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特点不同:发货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托运人则只是货主。

3、要点不同:我国《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吸收了《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与《汉堡规则》不同,交货托运人(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都可以成为海商法下的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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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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