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收归国有
① 提存后的货物的收益归谁所有可以任意时间领取提存物吗
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专的物的孳息归属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同时该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由此可见,一方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存货物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嫁给收取货物的一方(债权人),提存期间取得的收益由债权人所有,当然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支付。债权人应当在五年内提存货物,五年内不提存的,提存的货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②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和责任问题
1、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属卖方,卖方须负责货物的安全送达
2、买方验货、签收回货物后,货物所有权归买方
3、货答物运输过程中,卖方无条件承担货物的安全责任,至乙方指定交付地点为止。
4、不知道是什么货物,但验货须谨慎。收到货物后,自行运输途中注意安全,其他貌似没什么危险。
③ 铁路运输应该归国家所有吧,可以私人承包吗
所有的铁路火车都是国家的,但是地方单位可以入股方式参加到铁路的日常运营中,当必须听众铁道部的,私人可以租车
④ 货运组织改革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近日,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式启动货运组织改革,推动铁路货运全面走向市场的重要标志,真正的实现了政企分开,铁路部门为了客户做出了许多服务上的改革,站在客户的角度出发,才能使铁路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得到了保障。比如门到门全程物流服务,一口价收费等等。还有为客户提供五种办理业务渠道:电子商务平台、客服电话、货运站货运受理电话,营业场所受理服务、营销人员上门揽货等方式承运货物,还公布了营销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业务,使流失的大宗货物、零散货物可以回归铁路,改变了以往计划运输限制的弊端。真正的为社会和客户提供了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铁路货运运输服务。
对广大客户还提出了简化受理、随到随办、规范收费、热情服务的四句承诺,以周到的服务,低廉的价格、安全的运输方式赢得广大客户的满意,去占据市场的份额。只有铁路部门不断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使广大客户感受到铁路部门货运运输的优势和特点,才能让客户心甘情愿的去铁路货运办理业务,因为他们相信铁路、信任铁路、信赖铁路。
我认为这次货运组织改革是服务理念和服务质量的改革,是铁路部门站在客户的角度去服务,更多的人文理念纳入其中。
⑤ 谁能详细说说铁路货运的流程,和单据的交割问题,货权归属问题
先到车站营业中心买本货物运单,发整车和发集装箱的货物运单是不一样的,根据需要来买。然后在营业中心报发运计划并获得计划号,计划室会根据你的发运计划将相关信息打印在货物运单上,需要发车的时候在营业中心报请求车,获得承认车后就可以着手发运了。在发运当天凭计划号到计划室扯货物运单,要发多少个车就扯多少张。在铁路现场找车皮,选定车皮后带着货物运单到货道办公室,办公人员会在货物运单上把车号等相关信息写好并登记,就可以装车了,装好车就把写好的货物运单拿到营业中心去起票后就算是把货交到铁路手上了,之后如果货物发生损失可以向铁路进行保价索赔。一般发运后第二天可以到车站财务室领取运费的发票。货物到达对方站后一般认为货权归实际收货人所有,如果实际收货人并非货权所有人而只是代货权所有人收货,那么可以在货物运单的托运人记载事项栏上备注:“货转……收”(……为货权所有人)的字样。
⑥ 货车运输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拥有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申请条件: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内当符合下列条件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需要材料: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6)货运收归国有扩展阅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⑦ 埃及为什么要将苏伊士运河收归国有
苏伊士运河于1859-1869年凿成。著名的国际通航运河。位于埃及境内,是连通欧亚非三大洲的主要国际海运航道,连接红海与地中海,使大西洋、地中海与印度洋联结起来,大大缩短了东西方航程。它是亚洲与非洲的分界线之一。与绕道非洲好望角相比,从欧洲大西洋沿岸各国到印度洋缩短5500—8009公里;从地中海各国到印度洋缩短8000—10000公里;对黑海沿岸来说,则缩短了12000公里,它是一条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海运航道,每年承担着全世界14%的海运贸易。从最低部位贯通苏伊士地峡,连接地中海和红海。沿途利用大、小苦湖等原已干涸的湖沼和洼地作为航道。从塞得港至陶菲克港长161公里,连同伸入地中海、红海河段总长173公里。河面宽160-200米,河底宽60-100米,可通行吃水11.6米、满载6.5万吨或空载15万吨的海轮。通过时间平均为15小时。运河通航后,从西欧到印度洋之间的航程比绕道非洲好望角缩短5,500-8,000公里。当欧、亚、非三洲交接地带的要冲,战略地位重要。通过船舶数及其货运量在各国际运河中均居首位,货运以北上的石油和南下的金属及其制品最重要。
运河原由英、法国管理。1956年埃及宣布将运河收归国有。原因很明显,就是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和高额的海运交通管理收益。
⑧ 货运改革还让装卸工怎么活
各位网友: 我是沈阳铁路局,梅河口车务段,渭津车站装卸队的装卸工。2010年5月份,渭津车站站舍改造,占用我装卸队工具库,浴池和锅炉房总计83平米。当时我向公司领导汇报了情况,公司说他和段里协调补偿事宜。并说明“你先把东西和设备搬出来,现在站舍已经快盖好了。”事后我问公司怎么补偿我们,公司说“没人管,是沈阳铁路局统一命令,段里无权过问,公司管内不光你渭津装卸队一家。大兴镇装卸队108平方米的办公室,白泉装卸队68平方米的办公室都已被拆迁,问谁谁不管” 沈阳铁路局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集体企业拆迁与补偿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沈铁集经函(2012)497号。8个月过去了,房子被拆迁1年多了,问领导说你的等,得等到何年何月啊。 各位网友,我们是有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建队33年的铁路集体企业,我们的房屋使用工人的血汗钱盖起来的,怎么能说拆就拆没有补偿呢?各位领导,按照国务院305号【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也应该有个说法吧。 各位网友有懂得法律帮我出个主意我该怎么办,谢谢; 查看原帖>>
⑨ 1956年以前,埃及的苏伊士运河为英国控制。1956年埃及总统纳塞尔宣布将苏伊士运河全部收归为国有
位于埃及境内,是连通欧亚非三大洲的主要国际海运航道,连接红海版与地中海,使大西权洋、地中海与印度洋联结起来,大大缩短了东西方航程。它是亚洲与非洲的分界线之一。与绕道非洲好望角相比,从欧洲大西洋沿岸各国到印度洋缩短5500—8009公里;从地中海各国到印度洋缩短8000—10000公里;对黑海沿岸来说,则缩短了12000公里,它是一条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际海运航道,每年承担着全世界14%的海运贸易。1859-1869年凿成。从最低部位贯通苏伊士地峡,连接地中海和红海。沿途利用大、小苦湖等原已干涸的湖沼和洼地作为航道。从塞得港至陶菲克港长161公里,连同伸入地中海、红海河段总长173公里。河面宽160-200米,河底宽60-100米,可通行吃水11.6米、满载6.5万吨或空载15万吨的海轮。通过时间平均为15小时。运河通航后,从西欧到印度洋之间的航程比绕道非洲好望角缩短5,500-8,000公里。当欧、亚、非三洲交接地带的要冲,战略地位重要。通过船舶数及其货运量在各国际运河中均居首位,货运以北上的石油和南下的金属及其制品最重要。
⑩ 接受货物后发现不符还有索赔权吗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9条
第三十九条: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该条规定了买方在发现卖方交货不符情况后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的此项通知义务亦称提出品质异议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合同中的检验和索赔条款中,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使买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因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履行此项通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严重,决定拒收货物,只有迅速通知卖方,后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修理、更换货物,才能及时照管和处分被拒收的货物,减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买方决定收下货物行使索赔权,他也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使后者了解不符的情况以便对不符的货物做出补救或重新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能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如果买方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不仅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卖方也是存在着许多的益处,有利于卖方进行补救,有利于卖方自己检验,有利于卖方搜集证据,以在与买方的争端中使用。
二、买方的检验工作
买方会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规定必然是先进行检验,所以我认为买方发现货物不符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要进行检验。
(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买方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除上例的特殊情况外,通常应如何处理呢)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些区别,在此我们参考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45条至第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通过修理来补救或减低价格或补足缺漏的部分;
(2)买方拒绝卖方多交的部分;
(3)买方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收货后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买方收货后,如果发现不仅包装是受损的,而且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就比较复杂。对这种情形,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由于卖方责任还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通常来讲,可能由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货物与合同的不符:
(1)外来风险造成的包装受损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确系运输途中的外来风险造成,即提单为清洁提单,且承运人无过失,则在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买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承运人造成的包装受损
若提单为清洁提单,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包装受损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有可能是承运人的责任。
(3)卖方的包装不符要求
若货物与合同不符并非承运人的责任,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在包装受损情况下货物与合同不符也有可能是卖方的责任。
(三)在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之外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给他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所规定的相符。凡是在索赔期内未经买方检验过的货物,都不能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买方没有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作了检验为止。在合同没有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就存在一种初步的推定,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英国的贝尔哈契法官在一个判例中指出,“要展延检验地点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原来的卖方必须知道(不论是由于得到通知或是根据必然的推断),货物要运到更远的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地点本身必须是不适用于进行检验,或货物的性质或包装使得在那个地方进行检验不合理”。
(四)在未规定检验期限或索赔期限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39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未规定索赔期限下发现与合同不符这一状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8条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此可见,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最迟也要在两年之内提出索赔,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当然+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或合同规定了索赔期的情况除外。
(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后发现了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
(六)当买方作出了与卖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三、货物不符时买方的相应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在签订合同之时,双方都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顺利履行合同,从而买方得到所需要的货物,卖方售出货物以取得货款,所以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买方一般先采用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以期望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保持双方的业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第二种: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第三种: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所交货物进行修理。
第四种:买方要求卖方减价出售。
第五种:针对卖方只交付了部分符合合同的货物。包括交付不足数量的货物和数量符合合同,但只有一部分商品符合合同。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此时卖方只能对遗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要求实际履行、修理、减价、交付替代物等补救措施。
第六种:对于买方提前交货的情况,《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是,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必须支付提前交货所带来的仓储费工其它费用,以及如果提前出售货物,又正值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利润损失,也应该由卖方支付。
第七种:买方对于卖方超量交货的情况,《公约》
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但归根究底,我认为买方的这些补救措施必须在买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因而说买方在货物不符时及时进行通知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