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类别项别
经营范围不同: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经营范围”说明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2. 大神有知道甲醛溶液到底属于危险品几类吗,编号1198、类别和项别3、次要危险性8、CN号83012
危险货物分类分为九类:爆炸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
3. 为什么个人不能办理货运道路经营许可证,需加入公司办、
以前好办理的现在,各省市每年都有一定的名额,所以必须找人托关系花钱才能办理的! ?????????? 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 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 证) 、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 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 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 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 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 证) 、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 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二、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 材料: 1、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 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 4 项材料外, 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 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 证) 、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 3 年内无重大以 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三、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 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 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 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 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四、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 交招标代理费,如何区别项目是货物类招标还是工程类招标
按2002 1980号文,你按工程类算法的确可以节省0.5%,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招标内文件上关于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费用的容标准、算法应该是明示的,你仔细找一下,你们既然中标了,也就是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内容,说白了就是认了,那么原招标文件上说按什么标准交就得按什么标准交哦。
另外,货物招标与工程招标的主要区别有:
一、除了需要货物供应商安装的设备之外,货物供应商中标后一般不在项目现场设立长期的实施机构,而工程承包商中标后要求在项目现场设立常驻机构,进驻较多的施工人员。
二、货物招标有设备代理商或贸易公司投标的情况,而工程招标一般均为承包商直接投标。设备代理商或贸易公司投标时需要制造厂商授权,以保证供货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
三、有的货物需要生产许可证或进出口证,工程招标国内注重承包商的资质证。
四、货物招标主要采用资格后审,大型工程招标一般采用资格预审。
希望对你有帮助!
5. 道路从业资格类别为J-客运/货运是什么级别
可以开大客车,大货车,拖挂车、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6. 请问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应怎样写
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我公司(北海正和货运有限公司)是2011年3月成立注册的一家运输企业。专业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货物种类也随之增多,应新上项目的需要,而我公司现具备配套可行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且有危运车辆5台(共计150吨运营能力)及专用停车场。为了提高公司生存能力,响应运管部门规范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要求,我公司申请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我公司增项批准后,将投入专用运输(集装箱)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使公司的运营能力提高,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为规范危险品运输市场增加保障。为北部湾经济大开发做好运输服务,为北海三个千亿工程贡献一份力量。
一 危险货物类别,项别 我公司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依法运输,保障安全,诚实信用。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为准,申请以下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项目。
第一类 爆炸品
第三项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第四项 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一项 易燃固体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一项 毒害品
二 运营方案
我公司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其它交通法规, 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依法运输。
一 公司成立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李伟任组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积极主动与公安交警、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部门联系沟通;负责公司调度经营。汤五任副组长,负责公司安全运行,在组长的指挥下,定期召开安全、培训会议;做好例保例检记录的检查;出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GPS的运行监控管理。 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及GPS监盘,在组长的指挥下,做好例保例检记录的检查;出车前的车辆安全检查,GPS的运行监控管理;做好公司档案管理。
二 为了保障危险品运输生产安全,公司规定:必需采用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做到规范操作,万无一失,安全第一。
三 我公司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必需配备以运输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务,环境保付和消防设施设备,及通讯设备和GPS定位系统。
四 我公司在承接危险品货物运输前,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汤五必需首先勘察危险货物运输的起始地点及终点全路段的道路情况,做出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运输。
五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立即上报公司并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的文字材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到市运管所。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调度员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电话报告到市运管所,并同时派人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安排处理事故的同时,并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特大事故1小时),将事故情况的文字材料《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上报到市运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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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汽车运输包装的知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中国义马
8.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允许经营范围有哪些种类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经营范围”说明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9. 在海运项下,有哪些种类的运输单据,有什么区别
货代出具的提运单,发货方的箱单发票
还有根据货物不同而出具的原产地证,有木或者无木包装证明等
进口海运可能还需要货代出具的到岸运费证明 方便海关核算到岸价格
10. 危险货物项别是什么意思
危险货物分类分为九类:爆炸品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或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腐蚀品
杂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