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航空运输作为一种
新的交通运输类别,距今只有百余年历史,其产品表现为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的延续,产品
形态是运输对象的在空间上的位移,通过航空运输使用人的购买完成其商品属性。航空运输可
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航空旅客运输、行李运输和货物运输等类别。
航空运输合同就是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
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
体,其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
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
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
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
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
国际航空运输国际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主要标志就是“华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华沙体系
是当前调整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核心内容是运输凭证和承运人的民
事责任制度两大方面。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统一了运输凭证、运输条件、运输责任
和赔偿诉讼等有关国际运输各项主要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的《民航法》等国内立法过程中借
鉴吸收了华沙体系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在责任制度上,旅客伤亡、行李损坏、货物损害实行严
格责任制,延误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制,但责任限额远比华沙体系及现行的承运人实行的标准低
,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适用不同的限额。
航空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它的成立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并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后订立的。航空运输使用人依照约定支付使用航空运输服务的对价,承运人向航空运输使用人
出具运输凭证,合同即告成立,而它的生效则要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航空运输合同的完成以
旅客到达运送目的地和托运货物的交付为标志。在航空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合同
进行变更和解除,其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合同当事人还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责任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方式是限额。航空运
输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可预见性范围内,赔
偿对象上仅限于财产损失。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航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未按时缴纳运输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托运人
托运货物违反如实申报义务、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收货人未及时领取货物,应当按规定承担货物的保管费。对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
运费应当补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航空运输领域,《华沙公约》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了
传统的以过错为责任前提的归责原则,即对航空运输造成的损害赔偿,仍然以承运人是否有过
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在具体归责的时候,采用了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华
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1)旅客人身伤亡;(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3)延误。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
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
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
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电子商务在航空运输领域的应用目前集中在电子客票,电子客票是航空运输电子合同的表
现。电子合同是一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书面合同,承诺人通过数据信息形式发送要约,采用
到达生效主义,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处合同当即成立,并经承诺人确认生效。但是电子客票在
我国现行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其订立程序也和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有待通过法律修订
解决。
2. 航空货运物流合同签订应注意什么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达成的协议。
航
空承运人是利用民用航空器实施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法》第92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
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因此,航空承运人只能是取得航空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
人,所谓缔约承运人是指以本人名义与旅客或者托运人,或者与旅客或托运人的代理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人。所谓实际承运人是指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
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人。缔约承运人对合同约定的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其履行的运输负责。
货物托运人是指与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要求使用航空器运输特定货物的当事人,它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人等。
收货人是航空运输合同指定的货物被运送至约定地点后提取货物的当事人,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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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标准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包含大量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条款基本上都是由承运人依法律、行业惯例、经营需要单方预先制定
的,国家对这些条款要加以审核,既要保护航空运输企业的利益,又要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体现了国家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监管和控制。因此说航空货物运输合
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
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并且其义务具有对应性,这体现了它的双务性,托运人需为其得到的运输服务支付报酬,这体现了它的有偿性。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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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托运人利用航空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填交航空货运单,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随
附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填交的航空货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货物
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此外,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订立包机运输合同。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填写包机申请书,经承运人同意接受并签订包机运输协议书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
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承运人和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
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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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
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
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航空货运单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我国境内,而在境外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我国境内,货运单上应载明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并明确载明有关声明。
(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采用航空货运单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两种书面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而言,合同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三)包机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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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
1、托运人的义务
1)托运人应认真填写航空货运单,对货运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货运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托运人托运政府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2)托运人要求包用飞机运输货物,应先填交包机申请书,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有关包机运输的规定。
3)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飞机等条件包装。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4)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单位、姓名和详细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5)托运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千克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6)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接受航空承运人对航空货运单进行查核,在必要时,托运人还应接受承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7)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如发现托运人谎报品名,夹带上述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8)托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是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民航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9)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照民航主管机关规定的费率缴付运费和其他费用。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协议外,运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于承运人开具货运单时一次付清。
2、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2)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应及时凭提货证明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货物从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
3)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者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4)承运人应按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如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对货物状态或重量无异议,并在货运单上签收,承运人即解除运输责任。
3、收货人的义务
1)收货人在接到提货通知后,应持提货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
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收货人最迟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货物发生延误的,收货人最迟应自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收货人应将
所提异议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收货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诉讼,但承运人有欺诈行为的情形除外。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1、承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如果是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
规定赔偿;除上述情况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
2)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3)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1日,承运人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但因气象条件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逾期运到,可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4)免责条件。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损灭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5)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6)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托运人的主要违约责任
1)签订包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后,包机人因故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按规定交付退包费,并承担在此之前,承运人已经发生的调机等项费用。
2)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因航空货运单上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内夹带,匿报危险物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或违反包装标准和规定,而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收货人的责任
1)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者的损失的,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收货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逾期提取的,应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日内处理。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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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承运后,托运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或运回原发站。托运人对已承运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应当提供原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个人有效证件和货运单托运人联。要求变更运输的货物,应是一张货运单填写的全部货物。
对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只要符合条件的,航空承运人都应及时处理;但如托运人的变更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输规定,承运人应予以拒绝。
由于承运人执行国家交给的特殊任务或气象等原因,需要变更运输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对于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并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
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货物发运前,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解除航空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费用。
3. 请问一下FOB成交条件下,卖方订舱时,买卖双方谁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买方
4. 一般就我们所知道的运输合同规定托运人有何义务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如进行货物包装、缴付有关证明文件、提供装车备品和加固材料和派押运人等),向承运人交何托运的货物;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在指定购期限和到站,将货物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多收运输费用或运输违约,托运人有权要求赔偿或退款。
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是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完好、按期运抵到站交收货人。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输费用;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给铁路或第三者造成财产损失,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物和运输阻碍,有权按章处理。
收货人的义务是在货物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一切运输费用;按铁路规定处理其他末尽事实。因承运人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或运输违约,有权要求赔偿和退款。
5. 国际私法法条
国际私法冲突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18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6.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八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九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七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6.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
承运人、托运人(供应方、收货方等),具体看是二方、三方合同。
7. 简述民用航空合同的特征
《合同》第贰吧吧条规定:运输合同承运旅客或者货物起运点运输约定点旅客、托运或者收货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合同
运输合同承运接受旅客或者托运委托使用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某点运输另点旅客向承运支付票款托运或者收货提取货物并向承运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具几特征:
第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合同标运输劳务
运输合同核内容承运旅客或者托运提供运输劳务运输劳务本身虽产具体、形劳却使旅客托运获服务并受益
第二运输合同双务、偿合同
运输合同承运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旅客、托运或者收货支付票款或者运费事双权利义务具待给付关系
第三运输合同般诺合同
客运合同诺合同该合同自承运向旅客交付客票立货运合同般诺合同些实践合同
第四运输合同格式合同
般运输合同条件由承运预先明确作运输合同具体表现形式客票、货运单或者提单都统印制符合格式合同特
8. 航空运输中承运人需要负担什么责任
北京嘉鲁达货运代理公司为您解答
航空运输是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实现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在区域间的位置转移的活动。按照《华沙公约》对航空运输所下的定义,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或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的运输方式的统称。它是基于承运人与旅客或货主之间所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在这一合同的基础上,承运人与空运服务的相对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运人责任就是承运人基于航空运输合同而对空运服务相对人所担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责任的提出
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的。因此,作为受害人,旅客和货主的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损失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承运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根本的目的就在于维持航空运输合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它通过赔偿损失这一财产责任形式,使被破坏了的承运人与旅客、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恢复,使其重新回复到平衡的状态。
二、承运人责任的法律规定
有关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由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的华沙签署的《华沙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确立下来的。目前,已加入该公约的有130个国家和地区,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它统一了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条件,为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条件,该公约是国际私法领域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最成功的范例,对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该公约最主要的实体性法律成果,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旅客、货主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华沙公约》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方面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各国在其国内的民用航空法律规定中都沿用了公约的规定,作出了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承运人赔偿责任。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 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 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行李和货物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 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航空运输活动的具体特点,《华沙公约》在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上采取了限制责任的原则,即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了一个最高的数额,承运人只在这个范围内对旅客和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华沙公约》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约8300美元)为限。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赔偿损失的,赔偿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此限额。但是,旅客可以通过其同承运人的特别协议,约定一个较高的责任限额。”“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者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后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关于旅客自己照管的物件,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5000法郎为限。”继《华沙公约》之后的一系列航空运输公约,都承袭了对承运人的限制责任原则,它们与《华沙公约》的区别只在于顺应了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将赔偿额做了适度的调整。
9. 航空运输合同托运人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一、《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行李、货物灭失
、损坏。
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 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 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3)延误。
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和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延误造
成的损失既是承运人违反航空运输合同的行为,也是承运人侵犯旅客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存在责任竞合。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无论何人就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提起诉讼,
也无论其根据航空运输合同提起诉讼,还是根据侵权行为法提起诉讼,还是根据民航法或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均只能依照民航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起诉讼。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
二、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安全、正点运输义务和合理运输义务,
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则应履行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基本义务。航空运输合同在实质上体现为明示存在的航空运输凭证、公示生效的航空运输条件和公布实施的航空法律法规三者的有机结合,在形式上以合法获得承运人填开的航空运输凭证为航
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航空运输合同种存在大量格式条款。承运人如企图在航空运输合同中通过合同条款免除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或降低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种条款被法律认为是无效的,但不影响航空运输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