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
⑴ 货代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对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如下:货代……当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或默示地表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缔约承运人)根据NSAB标准条款,货代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为具备缔约承运人的地位: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或者其要约进行了某种意思表示,例如,报出出自己的运价,而从该种意思表示中可以合理的推断初期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意愿。
如果客户与货代就货物的运输达成得协议中明显体现出货代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时,货代当然是作为承运人无疑。而由于运输单据对运输协议的证明作用,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据(主要是提单),在承运人一栏中明确的签上自己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客户接受了这种运输单据,除非其能够提出相反证据,则应认定其与货代(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但这种运输单据转让后,货代依据这一运输单据向收货人、运输单据持有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这一标准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当根据运输单据无法明确货代在运输合同中法律地位时,相关标准条款或立法往往通过考查货代对货物运输过程的实际参与程度来确认货代的法律地位。
德国运输法(HGB)规定:货代进行组织集中不同来源的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应被认定为承运人。
NCBFAA标准条款认可,货代在占有货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承运人、仓储人或包装人,从而对货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他情况下,货代根据本标准条款只是作为代理人而出现。
FIATA标准规则的第7.1部分中关于货代作为承运人出现的责任规定:当货代运用其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从事运输时,货代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承担责任。 德国运输法的新法令规定:收取固定费用货代,就其权利义务而言,将被作为承运人对待。
这一标准似乎为中国司法实践所否认。在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诉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中,原告太仓兴达制罐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太仓货运”收取了“太仓兴达”的包干费,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再是货运代理的委托关系,而应当是货物运输报合同关系,被告应对运输途中地货损负责。
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并未得到一审及二审法院的支持。法官认为,在货代市场中,包干费是货代市场竞争的产物。货运代理人预收包干费已经形成惯例。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太仓货运向本案航联公司支付的包括运杂费在内的费用已超过其向原告收取的包括包干费在内的费用。
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收取的包干费中,剔除代理佣金之外的费用,其性质实际上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代理人为此亦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此可见,被告向货主预收了包干费,并不因此而改变其货运代理人的地位。
⑵ 案例中货运代理人是否有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代理合同被视为有偿委托合同的一种 货运代理人承担以下义务:1、事务处理义务,除依约处理事务外,还包括依指示处理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自己处理义务;2、报告义务;3、利益交付义务。货运代理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货运代理人选择的承运人不存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此案:1)租船公司和煤炭公司签订的应属于代理合同2)基本上可以认定是代理人的身份;但是应查明是否履行了事务处理义务和报告义务3)租船公司应根据自己的所要履行的义务来部分承担滞期损失4)煤炭公司因为没有履行“煤炭运输委托合同”中关于受载期的义务而直接导致新加坡船公司发送滞期损失;所以煤炭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 但是实际中:“货运代理”在理论和学术研究上处于海商法和传统民法的交界和边缘地带。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与国际货物运输密切相关,但又不属于国际货物运输本身,不属于典型的海商法范畴,故海商法界多是从操作流程的角度进行一些实务上的研究,在法学理论方面的研究不多,未能像国际货物运输的研究一样,形成完整严谨的理论体系。货运代理合同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尚未引起民商法学者的足够关注,故民法学界虽然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制度的研究蔚为可观,但关于货运代理合同的专题研究却颇为罕见。
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对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认识上的诸多分歧,尤其是在货运代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所以个人认为关于此案例可以分开来处理1)租船公司单独与新加坡船公司处理:“煤炭运输租船合同”的赔偿事宜2)租船公司单独与煤炭公司协商处理: “煤炭运输委托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
⑶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应该更能看做是一种合同行为,跟民法通则中所指的代理有所区别.应该按照应该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来办事
⑷ 国际货运代理的双重身份分别是什么他们各自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990年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世界绝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我国有关公路、铁路、水上(国际海上运输除外)、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规和规章,也都允许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代理承运人承揽货物,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事实上我国许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也都取得了经营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参照世界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完整定义应当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尽管世界各国因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对于货运代理人的称谓、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认为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接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
⑸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
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必要的防范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发生,如何化解和转移风险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面对和思考,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实践中,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是转移经营风险较为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转化一些无法预料和无法规避的经营风险,减少重大或突发风险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我国的《货运代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要参加保险,但目前国内货运代理市场还不规范,国内保险企业经营相关责任险种缺乏经验风险较大,暂时没有涉及这一领域。
据了解,在中国市场目前只有一家外资互保组织联运保赔协会Through Transport Club (简称TT Club)提供专业运输业经营人责任保险。
TT Club 拥有丰富的运输行业责任保险经验。目前在全球承保超过3500 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无船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等。
TT Club运输经营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损坏和灭失责任:由于货代,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过错,处理客户货物不当而造成货损,货差,灭失导致客户的索赔。
2、错误与疏忽责任:错误填写单证资料,延迟或错误交货,提单诈骗,无单放货等。
3、第三者责任:操作经营中的错误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索赔。
4 、罚款与关税责任:运输经营人在业务操作中可能由于职员的疏忽违反了有关政府规定或货主过错遭受海关或行政部门的罚款。
5、额外费用责任:正常业务开支以外的损失处理费用,连带费用等。
TT Club核定保费收取标准的依据是企业规模,业务量,业务种类,盈利水平,风险防范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管理是否规范,过去5年有无诉讼记录等。
投保责任险可能会增加货代企业的营运成本,但为企业长期稳定的经营提供了保障,维护了货运代理企业和货主的利益。投保责任险不仅是货运代理企业自我保护的手段,也是对自己信誉的承诺。
三、不在承保范围内的风险
但是,并不是投保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就可以万事无忧了。货运代理责任险只是企业在完善自身风险防范机制基础上的补充,是一种将无法预见的风险转移的权宜策略。如果将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保险公司上,最终受损的将是货运代理企业自身。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了降低和减少其承担的赔付责任,会制定出相应免赔条款。
如下列风险一般不在承保范围:
(1)凭借私人或银行保函,而不是提单或物权凭证交付货物,对这样的意外事故,货运代理应向客户而不是保险人索赔。
(2)为损坏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或预借提单,以求得赔偿(这样的赔偿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被认为是欺诈,并且对托运人或保证人是不可实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错误申报货物的种类和体积,这实际上是欺诈,产生的后果保险人不予赔偿。
(4)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运费,(这是货运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担的信誉风险,除非其有信誉保险或运费保函)。
(5)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责任,如放射性、核辐射、被保险人的破产以及走私等不法贸易引起的危险,以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的行为。
货运代理企业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侥幸心理,同时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防范只能是以加强自身防范能力为主,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为辅,企业才能健康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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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货运代理人有哪些的除外责任
选择B第5点中有论述货运代理的责任 1、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 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 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 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 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 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 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参考资料: http://www.airnews.cn/air/15786.shtml
⑺ 货物运输代理的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内二是赔容偿责任限制。 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如不少船务代理也兼营货运代理,有些货运代理也兼营船务代理等。
⑻ 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货抄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他有以下的权利,首先是根据代理合同取得报酬的权利,其次是要求被代理人偿还其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的权利,最后即是货代所享有的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货运代理同时还应承担以下责任。作为代理人通常对自己或自己的雇员的过失承担责任,此类过失或疏忽包括:违反指示交付货物,尽管有指示,仍疏漏办理货物保险、在有关业务中过失、将货物运至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从收货人手中收取费用而交付货物。货运代理人也要受到来自第三方就货代在经营过程中由货代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及人身伤害的索赔。如果货运代理在选择第三方时已谨慎从事,一般说来他不对第三方(如承运人,二次货运代理人等)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⑼ 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990年7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世界绝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我国有关公路、铁路、水上(国际海上运输除外)、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规和规章,也都允许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代理承运人承揽货物,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事实上我国许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也都取得了经营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参照世界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完整定义应当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尽管世界各国因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对于货运代理人的称谓、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认为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接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