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少装货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有以下类型 。
整车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版以上,或虽不足三权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特种车辆运输:根据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即为特种车辆运输。
集装箱运输:即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运输方式。
包车运输: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货物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轻泡货物三种。
普通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
特种货物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贵重货物(价值昂贵、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须承担较大经济责任的货物)、鲜活货物。
㈡ 托运人和发货人有区别吗
有区别。
1、性质不同:发货人在国际贸易中发货人即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特点不同:发货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托运人则只是货主。
3、要点不同:我国《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吸收了《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与《汉堡规则》不同,交货托运人(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都可以成为海商法下的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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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㈢ 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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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㈣ 承运人司机协助托运人装货时发生事故,造成承运人司机摔落死亡,谁来承担承认法律依据是什么
造成承运人司机摔落死亡,应当由托运人单位和承运人单位共同承担。理由是在工作中因公死亡!立即报警,听从责任分成。承运公司报工亡!
请您采纳!
采纳后可继续追问!
㈤ 托运人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班轮运输在什么情况下选择租船运输
看你的货是否多,还有你需要支付的钱,来看的
㈥ 一般来说,国际空运和海运中托盘装货的高度限制各是多少
空运:因为机型不一样,所以限高各不相同;具体的要看你空运的城市,得知对应的机型。一般客货机的高度是不超过1.6M,如果是全货机2.6米高的货是可以进的。
海运:因为集装箱的内部高度是2.3米左右,算上托盘的厚度,以及留给叉车作业提升离地的距离,建议货主的高度最高不要超过2米,具体还需要看单托盘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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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内货物托运书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向货运部门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果货运部门或其代理人要求托运人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
2、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活体动物、紧急物品及有时间限制要求的货物时,应事先向货运部门订妥航班、日期、吨位,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3、托运人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4、托运人应对所填货物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托运人托运运输条件不同或因货物性质不能在一起运输的货物,应分别填写货物托运书。
国际货物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并提供与运输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2、托运人应对所填货物托运书中各项内容和所提供的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4、托运人在托运货物前,必须自行办妥始发地海关、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
㈦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请帮忙说一下;谢谢!
货主:当然是发货人了,一般是个人,生产型企业,或者贸易企业,就是有货 要运输到外地的
托运人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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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㈧ 托运人及投保人,提单批注“托运人自装自计”,但到达目的港,收货人称短少货物,那么短装在承包范围吗
整箱交接的集装箱运输,是一种相对较为简便、责任划分较为明确的运输方式。该种运专输方属式一般以箱体是否完好、铅封是否无损作为认定承运人是否履行了管货义务、是否承担箱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的标准。但在当前的航运实践中暴露出承运人怠于履行签单审核义务,在有条件核实或明知箱内货物状况的情况下,依然按照托运人的申报将品名、重量、数量等货物信息记载于提单之上,并作出批注的行为有损海上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效率,损害了提单作为重要贸易单证的流转性。对此,如果仍以“箱体铅封完好”的标准判断承运人的责任将导致不可避免的运输与贸易弊端。故应当逐步推行集装箱强制称重制度,承运人出于运输安全等因素的考虑也应主动称重,并如实记载,从而在促进航运、贸易安全与效率的同时,也真正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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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托运发货少货如何解决
应该有发货检验来单的自啊-----既然发货者已经签字认可就首先可以排除客户的主观故意。至于中途的出差错应该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解决。当然这是正规化的做法!
对于激烈竞争下的物流业想在“捷径”在取胜我还真想不到,,,
㈩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得有哪些行为
(1)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2)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3)匿报、谎报货物重量或者装车超过规定重量;
(4)其他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