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超重约谈
① 金融管理部门将约谈蚂蚁集团,蚂蚁集团是如何回应的
人和货运物流的极大商业利益主要是人和货运物流的互利共赢。财富在哪儿流动性,大家就在哪儿做买卖。北方人比东北人更善于做生意,没有实际的缘故。唐朝,随业、浦昌海、今新疆罗布泊、西汉、宜州、煌、苏州市、今酒泉、凉州、今武威、北京长安、周至、洛阳市等地都是有胡姓昭武的聚居地。
因为欧洲地区封禁了内地,南边的香港澳门一度变成我国出口贸易的关键方式。中国改革开放前期,广东省和福建省南边地域因为与中国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域较为贴近,出口贸易比较便捷,发展趋势快速。不奇怪的是,一些商业服务方式和定义占了主导性,好像更有工作能力做买卖。哪有极大的货运物流要求,哪儿与另一个地区有明显的热对流,哪儿便会有极大的财富流动性,热对流沿岸的人做买卖数最多。是时期铸就了有钱人。
② 已经上了蓝牌的4.2米可以正常年审吗
年审新规主要在以下方面做出了调整:
01
严查大吨小标,空车超载不过户、不过审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所有货车,进行整备质量查验,整车质量不合格的货车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通过年检。
该项新规主要针对“大吨小标”车型,根据交通部要求,大吨小标车型应在今年9月1日前完成整改,而9月1日后在年审方面对整车重量的约束,恰好印证了国家对这方面治理的重视。
今后4米2蓝牌车,真的很难了……
02
车身需标明“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在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2019)中,对货车车身外部标识方面也有所调整。
新规要求:查验货车(多用途货车、货车类教练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的外部标识。
除原有的总质量(或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高度、罐体容积等外部标识外外,新增了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或名称。
03
不再要求车主身份证明,本人不必到现场
对比新规的注册登记环节,我们发现:未来年检不在要求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车辆送检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简而言之,就是开车去年检的人带上身份证就可以了,免去了车主本人必须到场的要求。
无论是找亲戚朋友帮忙送检,还是找黄牛年检,都方便了不少。
04
全程视频留痕,杜绝非法过检
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2019)对车辆年检的检验员也做出了约束:
车辆年检应该再公安机关指定的查验区进行,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不能存在遮挡盲区,视频监控全布控;同时,民警和检验员都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检测过程全程留痕,同步至公安部网络。
新规中指出:视频痕迹上传到公安部网络后就无法修改,期间会有督察人员复查,以防检验员和黄牛串通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05
对比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严抓套牌车
套牌车、假牌车将是未来公安部严打的重点对象。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或者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同时,还要对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等备案进行联网核查。
如若发现上述信息不一致的,就事实情况对非法车进行整改或报废。
虽然我们总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套牌大板车肯定还能找黄牛通过年检”。
但每一批新的规定出来,并不是每一个黄牛都那么神通广大、都有那么多所谓的“路子”和“办法”,因此新规势必会对17.5米大板套牌车造成不小的冲击!
06
车辆出厂不合格,帮助车主维权取证
往年年检时,都能发现很多车辆不合格,但不合格的地方并非车主个人原因所致,而是从出厂就不符合国家规定(GN7258、GB1589等)。
新规指出:对于这种情况,车管所有义务告知车主依法维权并做好取证工作,同时如实详细记录车辆生产信息和初步调查信息,将企业的违规行为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信部报备。
可以说自此之后,年检不仅仅是对车主的车进行检查,还是对车企生产工作的复查,一旦发现车辆生产出就不合格,但还上了正规手续并顺利销售出去,必定会由工信部依法对车企进行约谈、严惩。
07
平板自卸半挂车不能通过年检
自国标委发布《2019年第9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以来,平板半挂车就被划为了非法车型,成为了严打对象,但由于各地监管力度不一,仍有很多地区的平板自卸半挂车在路上行驶。
对此,机动车查验规程(GA801-2019)做出了明确规定:
仓栅式货车/挂车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仓栅式货车/挂车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车辆运输挂车(包括中置轴挂车、半挂车)的后部不应设置有可能用于载运车辆的可伸缩的结构。
这标志着平板半挂车已经无法通过年检,而驾驶未年检的车辆,已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于非法营运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快递3天了 一直显示等待揽收 到底是怎么回事
暂时查不到信息,首先请您和发货方核对一下单号是不是正确的。如果您是网络购物,有些卖家是快递的合作伙伴,手里有单子,先给单子,让订单处于发货状态,实际并未真正发货,有延后的,发货是快递员上门收货的,会有延迟的,网站更新也会有延后的,种种不可预见的原因,我们只有耐心的等待。
有以下可能:
1. 发货人填单通知你单号,但快递公司尚未取件;
2. 快递取件不久,运单信息尚未录入物流跟踪系统;
3. 运单信息已录入,网上信息尚未更新。
明天再看看,信息可能出来了,如还没有:
联系发货人确认已发货;
2. 联系快递公司,确认已收货。
拓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④ 什么是快递
???快递就是快速邮递给你,你要寄东西,那个东西就叫快递。只是一个笼统的称呼
⑤ 货车超载约谈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对超载不太懂,希望下的网友回答你。
⑥ 圆通快递客服电话多少
圆通速递,注册于2000年,是一个归属于邮政行业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注册资本82122万元人民币,参保人数1229人,曾用名 “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1]
公司名称
圆通速递
外文名
YTO EXPRESS
所属行业
邮政业[1]
成立时间
2000年4月[1]
法定代表人
喻会蛟
圆通速递被上海网信办约谈
7月,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河北省区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勾结,利用员工账号和第三方非法工具窃取运单信息,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相关犯罪嫌疑人于9月落网。11月19日下午,上海市网信办网安处会同青浦区网信办、青浦公安分局、区商务委、区邮政管理局约谈了圆通公司,责令要求圆通公司认真处理员工违法违纪事件,做到信息对称、及时公开、正面应对,加快建立快递运单数据的管理制度。
新京报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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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上海圆通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28日,是国内大型民营快递品牌企业,致力于成为“引领行业发展的公司”,以“创民族品牌”为己任,以实现“圆通速递——中国人的快递”为奋斗目标。始终秉承“客户要求,圆通使命”的服务宗旨和“诚信服务,开拓创新”的经营理念。公司拥有10个管理区、58个转运中心、5100余个配送网点、5万余名员工,服务范围覆盖国内1200余个城市。公司开通了港澳台、中东和东南亚专线服务。并在香港注册了Cats Alliance Express(CAE)公司,开展国际快递业务。 公司立足国内,面向国际,致力于开拓和发展国际、国内快递、物流市场。公司主营包裹快递业务,形成了包括同城当天件、区域当天件、跨省时效件和航空次晨达、航空次日下午达和到付、代收货款、签单返还等多种增值服务产品。公司的服务涵盖仓储、配送及特种运输等一系列的专业速递服务,并为客户量身制定速递方案,提供个性化、一站式的服务。圆通还将使用自主研发的“圆通物流全程信息监控管理系统”,确保每一票快件的时效和安全。
圆通速递Logo
圆通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现了营业收入和快件递送量的三连涨,2013年圆通营业收入为68.85亿元,2014年增长到82.29亿元,2015年为120.96亿元,两年时间中营收增长幅度超过75%;2013年圆通快递递送量接近13亿件,到2015年增长到了30亿件,两年时间,快递递送量增长130%。[3]
2018年3月24日上午消息,昨晚圆通速递发布2017年财报。财报显示,圆通速递全年营业收入 199.82 亿元,较2016年增长 18.8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4.43亿元,较 2016年增长5.16%。[4]
2019年11月11日起,为了确保旺季期间快递服务安全、平稳,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圆通速递调整快递收费[5] 。
2020年4月28日晚间,圆通速递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该司年度营业收入为311.51亿元。[2]
公司荣誉
公司于2005年10月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评为“中国快递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 、2008年度“上海名牌”企业、荣获2008年度“上海市青年文明号(共青团号)称号”和“诚信创建企业”称号、当选为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单位和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荣获首届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大会“最佳快递物流人气奖”、第六届中国货运业大奖——最佳快递公司国内快递业务铜奖、上海市 “快递服务标准知识竞赛组织奖”;入选“2008年中国高成长连锁企业50强”、“2009年度上海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100强”和上海市“2007年度——2009年度青浦区五十强民营企业”名单。
2019年12月12日,《汇桔网·2019胡润品牌榜》发布,圆通以70亿元品牌价值排名第141;[6] “2019胡润最具价值民营品牌”第75位。[6]
2020年1月9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圆通速递以市值350亿元位列第201位。[7]
⑦ 严查货运车、电动自行车...南宁交警推出20条措施
2019年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1%和4.36%。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25%和33.33%。2020年,南宁交警坚持疫情防控和交通安全两手抓,结合实际研究推出“预防交通事故20条措施”,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隐患排查整治有新突破
南宁交警部门全年先后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清零、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29次,排查运输企业2762余家次,发现并整改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严重安全隐患共55处。通报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1692辆次、逾期未报废1255辆次、三条以上违法未处理1264辆次,分别6次联合交通、安监等部门组织召开警示约谈会,对148家违法多发、事故高发的客货运企业进行联合约谈,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了全市共1800辆混凝土搅拌车和521辆“泥头车”安装盲区监控系统,有效避免大型车辆因转弯盲区引发的交通事故。
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新成效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社会治安防控等工作部署要求,采取南宁市区支援县乡、跨县联合整治等方式,持续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霹雳行动”、“飓风行动”、“暴风行动”以及“逢五”“逢十”“逢周末”等专项行动。2019年先后开展专项整治162次,夜查行动269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48.4万起,其中,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驾7754起、醉驾1492起、毒驾22起,货车超限超载行为5743起,“泥头车”(自卸货车)交通违法行为15.9万余起,查处电动自行车51.8万起,查处“五类车”“九类交通违法行为”2.6万起,有效规范了机动车通行秩序。
农村交通防控有新进展
南宁交警以“幸福乡村”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零酒驾”示范乡村创建、农村平交路口“一灯一带”建设等工作,推广应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在县、镇建设完成了29个警保合作劝导站和车驾管社会服务站,有效补齐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短板。
交通警示宣传有新亮点
集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全年共曝光事故多发路段10处,高风险企业20家,突出违法车辆4908辆,酒驾醉驾3259人,典型事故案例36起,终生禁驾30人,形成了震慑效应。精心策划开展了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媒体、进网络“七进”活动以及“美丽乡村安全行”、电影下乡、“全国交通安全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效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
增强预防事故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中有忧,交通事故仍然高发频发。特别是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交通运输秩序逐步恢复,客货交通流量明显回升,上路行驶车辆日益增多,交通安全风险随之上升。
3月9日,马山县发生了今年全市第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涉事摩托车搭载3人且无牌,暴露出了农村交通管控薄弱的短板。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市辖五县和武鸣区的死亡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市的63.86%、62.99%。不论是“控大”还是“减量”,农村地区都是重中之重,事故预防压力最大。此外,重型货车和电动自行车肇事肇祸,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高发,以及道路设计先天不足和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带来的风险依然较为突出。
全国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社会复工复产精准稳妥推进,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有序恢复,南宁交警坚持疫情防控和交通安全两手抓,结合实际研究推出2020年预防交通事故20条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01支队成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围绕预防事故目标,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事故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02各辖区大队对应成立预防事故工作专班。定期召开预防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分析本辖区事故规律和特点,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建立完善机制
03完善大数据研判分析机制。完善支队、大队两级事故分析模型功能,加强交通事故信息录入管理和运用,利用大数据综合研判平台对全市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分析,为科学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04建立排名激励机制。每月对各县(区)交通事故指数作统计,通过同比和环比数据分析量化事故预防工作成效。
排查清理隐患
05排查清理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隐患。每月排查全市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重型挂车、营转非大客车、校车、农村面包车和三轮摩托车等车辆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有3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记满12分以及涉酒涉毒失驾人员信息,依托缉查布控系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隐患清零。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沟通,推进货运车辆右转盲区监控系统及蜂鸣器装置安装工作。
06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的19处道路安全隐患点段按照“一点一思路、一点一办法”原则分别形成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责任单位。
创新工作模式
07设立城区交通劝导岗。全面梳理大型建筑工地、货运市场等重型货运车辆密集通行区域情况,督促业主和企业派员设立安全劝导岗,协助对进出工地、市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提示。
08推动道路运输行业自律。货运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通报其挂靠公司,暂停或压缩区域通行证办理需求;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客货运行业开展争创“零严重违法”“零亡人事故”活动。
09深化城乡结对子勤务机制。根据县乡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抽调城区大队警力充实到农村地区重点路段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执法干预,纠正交通违法陋习。
加强秩序整治
10严查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每日23时至次日4时管控力度,在市区范围,每天开展城市工程运输车专项整治;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及高速公路,每周组织不少于3次夜间时段统一专项整治行动。
11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超员、闯红灯、逆行、酒驾、毒驾、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驾驶人,责令参加交通安全学习3小时并予以罚款处罚。
12强化农村地区面包车摩托车管理。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每周组织不少于3次专项统一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驾、毒驾、超员、超载、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未报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3深化酒驾、醉驾、毒驾专项整治行动。科学合理调整夜间勤务安排,每周安排不少于2次酒驾、醉驾、毒驾统一整治行动,切实净化夜间城市交通环境。
强化科技建设
14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研判系统。研究推出集信息采集、事故研判、分析决策等功能的智慧系统,实现交通事故情况一图显示、一图研判,促进交通事故预防精准化。
15推进城区智能交通设施建设。新建一批监控探头、电子警察、交通卡口等基础设施,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口路段闯红灯、超速、违法掉头等交通违法的非现场执法力度。
16推进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立体化防控、网格化管理,积极发动各种力量推进农村“雪亮工程”建设,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和水平。
广泛宣传引导
17组建宣讲队伍。抽调警力组建支队交通安全宣讲队伍,面向全市统筹开展交通安全普法宣讲活动。
18加强重点群体宣传。以货车和电动自行车为重点,开展“扫盲(区)行动”“头盔行动”等专项宣传活动,开设交通安全“空中课堂”,线上线下同步宣传。
19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安全行”电影下乡和文艺汇演活动,依托“两站两员”队伍在农村地区开展“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20加强警示宣传。对死亡交通事故进行追踪宣传,确保在当事人所处的单位、社区、村屯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加强对典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案例的警示宣传,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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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泥头车闯限行,交警蜀黍不仅处罚驾驶人,还要约谈运输企业!
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许,南宁交警巡逻中发现,有多辆工程运输车(俗称“泥头车”)违反限行规定通行厢竹大道前往同一处工地。经检查,这些“泥头车”均未按要求办理通行证或未按通行证指定的路线通行,遂依法对驾驶人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身携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处200元罚款。
请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超载超限,不闯红灯,不开报废车上路,按期年检车辆,做一个诚信守法的货运经营者,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来源:南宁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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