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定义
①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托运人首先享有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其次则是在承运人违约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托运人还具有以下两项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货物由承运人装船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如果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如果托运人没有请求,承运人可不予签发提单。相应地,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但以托运人的要求为前提。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签发海运单等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止运输或者返还货物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由于在《合同法》中,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第二种托运人不具有上述权利。
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 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 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 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托运人故意隐瞒、没有如实说明危险品的性质或其他行为,使承运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② 什么是实际托运人 实际托运人的定义是什么
托运人并不一定是提单的持有者.
货物从报关出口到清关提货,提单持有者会从船公司到货代,到发货人,到中间商,再到目的地客人,再到目的地货代,再到船公司一直变化着.因此不能以谁持有提单谁就是实际托运人.
一般贸易中,有可能提单上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也直接写成中间商公司的,所以实际托运人应该是实际负责出口报关的工厂!即使工厂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找了一家贸易公司做代理出口,但是它也仅仅是工厂的代理,所以实际托运人应为工厂.
③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什么关系
托运人和承运人是委托关系,即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并在运输期间保管货物,直至送达收货人。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④ 什么叫做托运人,什么叫承运人什么叫顺汇法什么叫逆汇法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提供运输服务的一方称之为承运人,
货物的发一方称之为托运人。
比如你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通过COSCO船公司走的。那么你就是托运人,而COSCO船公司就是承运人。
顺汇法和逆汇法主要的区别就是,顺汇法是指买方主动付钱给卖方,而逆汇法则反之,是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钱。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电汇和托收是用的最多的方式。
其中电汇就是顺汇法。
而信用证和托收就属于逆汇法。
如果还不是很清楚的话,以下网址有详细解答。
⑤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
货主:当然是发货人了,一般是个人,生产型企业,或者贸易企业,就是有货 要运输到外地的
承运人:就是承担运输责任的人,如船公司vocc,无船承运人nvocc,前者是实际的运输人,后者是货代公司的一个升华,就是向中国交通运输部财务司缴纳了80万的保证金,做过备案的,可以签发海运的提单,是没有船的承运人,和船公司的责任一样!
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一般为货代公司,就是说你(货主)把货物给了货代公司(托运人),货代公司帮你把货向承运人订舱,就是这样的流程!
这里说下承运人是不接受货主直接货物的,必须委托给货代公司,有他们统一订舱,因为个人去太乱了!
⑥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都是怎么定义的
“货主”、“承运人”、“托运人”的定义如下:
1、“货主”指货物所有权的拥有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3、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
⑦ 托运人和发货人有区别吗
有区别。
1、性质不同:发货人在国际贸易中发货人即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特点不同:发货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托运人则只是货主。
3、要点不同:我国《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吸收了《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与《汉堡规则》不同,交货托运人(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都可以成为海商法下的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7)托运人定义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⑧ 承运人和托运人有什么区别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区别在于: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
承运人和托运人不会是同一个人。
承运人和对于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的关系,立法中加以明确:
1.缔约托运人由于与承运人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因此应当对承运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发货人仅对自己履行的部分负责。如发货人负责办理与货运有关的手续,妥善包装货物并且确切描述货物的状况,向承运人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信息、指示或者单证,运输危险品和活动物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等。如果发货人在此几个方面违反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就要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之间责任相同的部分,双方应当负担连带责任。
(8)托运人定义扩展阅读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⑨ 汉堡规则中关于托运人的定义与海牙规则的不同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奠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提单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同时,该规则也结束了承运人免责无限的不合理状况,给予货主以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海牙规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产物,因而,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以及航运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海牙规则有些规定显得有些过时,甚至不适应新的政治,经贸及航运发展的需要。由此,修订此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修改成为共识。于是1978年出台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做了根本性的修改,扩大了承运人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3.1进一步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汉堡规则》第6 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对于货物灭失损坏的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DR)、或者以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中以高者为准。对于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为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应付运费的总额。对于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付均有的情形,以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准。对于集装箱货物,赔偿原则等同于维斯比规则只是数额采用了汉堡规则的上述数额,对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同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的。提高责任限额,是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过分维护承运人利益的一种纠正,是为了合理分担风险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是促进航运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是有其公正合理之处的。
3.2管辖权和仲裁规定
汉堡规则规定了海牙规则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所没有规定的管辖权和仲裁条款。对于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下列法院起诉:被告主营业所,无主营业所时,为通常住所;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装货港或卸货港;或海上运输合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点。如果船铂在缔约国港口被扣,原告亦可向该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此种情形下,原告需将诉讼转移到前述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进行,转移前,被告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对于仲裁,索赔方可选择下列地点仲裁:被诉人有营业所或通常住所的一国某一地点;装货港、卸货港;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诉人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代理机构订立的;或仲裁条款协议中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地点。
3.3货损索赔书面通知和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相对于海牙规则,延长了上述时间限制。对于提高书面货损索赔通知,c海牙规则确定了收货前或当时,汉堡规则为收货后的次日;货损不明显,海牙规则为收货后3日内,汉堡规则则为货物交付后连续 15 日;对于延迟交付,海牙规则未规定,汉堡规则规定为货物交付之日后连续 60日,否则,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的时间,而汉堡规则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并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向他人提起追偿之诉的时间为90日,自提起诉讼一方已处理其索赔案件或己接到向其本人送交的起诉传票之日起算。汉堡规则作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一项国际公约,应当说其制定是相对完备的,也是体现了公正合理的主旨。但作为即得利益者的海运大国却不愿采纳此公约,而是继续采用海牙—维斯比规则,以维护其已得利益,因而,海运大国加入此公约的几乎还没有。因此,汉堡规则的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公正合理的航运新秩序新规则也有很长的路要走,甚至要采用迂回或过渡性做法,这也是可能的,但这也只是个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