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托运人而言
『壹』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具体是怎样的?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 承运责任期是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起至货物运达交付完毕止的期限。
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3. 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4. 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5. 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
6.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
7. 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8. 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五条 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负违约责任。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还应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
第六十六条 承运人未遵守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而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已订立运输合同的,按运输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经核实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承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节 托运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托运人未按合同或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备好货物和应提供的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的车辆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违约或延滞责任。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1.不可抗力;
2.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备任务;
3.承运人过错造成的。
第六十九条 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车辆、机具、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以及第三者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1.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2.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和性质;
3.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
4.错制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七十条 托运人错报、误填货物名称和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运误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七十一条 经核实确属托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承运人的车辆、机具、设备受损以及造成第三者损失的,托运人按规定赔偿直接损失。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机关对托运人应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个人责任。
『贰』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对承运人而言,哪种方式最大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联机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叁』 国际贸易法问题
答案:可以。对托运人而言,提单仅是承运人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初步专证据,货属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货物的初步证据,货物的真实状况可以通过证据证实,推翻提单上对货物的记载。单上对货物的记载。
不能。因为提单对收货人而言,是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状况收到货物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记载。
『肆』 包机运输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好处
包机运输对承运人来说是比较单一的线路,对托运人来说是尽快的能到达
『伍』 拼箱对托运人主要有什么风险
冰箱对托运人主要有什么危险或可能是怕损坏。
『陆』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托运人首先享有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并交给收货人的权利;其次则是在承运人违约时向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此之外,托运人还具有以下两项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
《海商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因此,货物由承运人装船后,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如果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装船,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如果托运人没有请求,承运人可不予签发提单。相应地,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但以托运人的要求为前提。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签发海运单等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则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这种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的权利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中止运输或者返还货物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属于合同的变更。由于在《合同法》中,托运人仅限于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因此《海商法》第42条规定的第二种托运人不具有上述权利。
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一些:
1 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2 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重量和体积相符。计划运输货物,托运人还必须提出装运计划。
3 按规定对托运物包装。
对于要包装的货物,有统一标准的,要按统一标准包装;没有统一标准的,要按货物的性质,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须附有必要的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 对于需要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投保。
5 对于危险和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托运人要履行特别义务。
对于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按照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托运人故意隐瞒、没有如实说明危险品的性质或其他行为,使承运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柒』 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
承运人就是实际运送货物的人,一般如运输公司,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托运人就是要求承运人运送货物的人,托运人未必是货主,也可以是货主,一般是货代公司。收货人就是货物是发给谁的,这个谁就是收货人。
比如我在网上购买一件MP3,商品供应商通过中通快递公司送货,供应商就是托运人,中通快递就是承运人。
(7)对托运人而言扩展阅读:
承运人权利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托运约定事项
1.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2.所托运货物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货物内在数量、质量等的损减均不负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声明。国家法律法规禁运的物品概不受理。
3.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上全额保险,如有货物损坏丢失,按照有关保险公司规定的损坏的程度确定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没按规定上全额保险的,货物丢失按最高每件运费的5倍赔偿损失。
4.货到指定地点后,由收货人当场清点验收,如收货人当场对本批货物没有提出异议.可视为货物安全到达。
托运人_网络
『捌』 托运人和发货人有区别吗
有区别。
1、性质不同:发货人在国际贸易中发货人即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托运人又称货主。委托承运人运送货物(行李或包裹)并支付运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特点不同:发货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委托的代理人。托运人则只是货主。
3、要点不同:我国《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吸收了《汉堡规则》的相关规定,但是与《汉堡规则》不同,交货托运人(发货人)和缔约托运人都可以成为海商法下的托运人。托运人必须如实填写货物名称、件数、货物价值、重量及收货人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并出具托运货物的合法手续。
(8)对托运人而言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玖』 作为一名货运代理人应具备哪些业务素质
精明的货主会选择那些信誉卓著的货代,对货代的选择通常可考虑如下因素:
一、货运代理须熟知海运地理方面的常识。首先,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船舶进出于不同国家,故而应熟知世界地理及航线,港口所处位置,转运地及其内陆集散地。其次,货代还应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等,如西欧和美、加、日等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量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并向这些国家出口工业制成品。 ·能人,能如此自残吗? 你知道货代的辛酸吗?
二、货运代理应熟知不同类型运输方式对货物的适用性。世界航运市场上存在4种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租船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和多式联运。班轮运输的特点是定时间、定航线、定港口顺序和定费率。租船运输即不定期运输,指不设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按照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业务,运价尚可协商,适合于大宗散货承运。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但并不拥有或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无船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托运人是承运人身份,但相对于实际承运人又是托运人的身份。对于货主或托运人而言,选择好适当的运输方式,决定于货运代理是否精于以下几个方面业务:
1、运输服务的定期性,如货物须在某一固定时间内运出则应选择班轮运输;2、运输速度;3、运输费用,当运输时间和运输速度不是托运人或货主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价就成为最重要的了;4、运输的可靠性,选择货运所要托付的船公司前应考察其实力信誉,以减少海事欺诈而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5、经营状况和责任,表面上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经营人。这会给将来货物运输纠纷诉诸法院时的货主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三、货运代理应了解不同类型的船舶对货主货物的适应性。作为货运代理人,必须了解船舶特征,如船舶登记国和和吨位、总登记吨(GRT)、净登记吨(NRT)、散装窖、包装窖、总载重吨(DWT)、载重线、船级等方面的知识。较佳的货运代理还应了解几种觉的货船类型,如班轮、半集装箱船、半托盘船、散货船、滚装船及全集装箱船等。第三代集装箱船具有2000-3000TEU的载箱能力,能够通过巴拿马运河,故又称巴拿马型船舶。第四代及有更大载箱能力的船舶,不适于通过巴拿运河,常被称为超巴型船舶。
四、一流的货运代理应熟知航运法规。除应了解《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外,还应适当了解货物出口地或目的港国家的海运法规,港口操作习惯等。
五、一流的货运代理应熟练操作海上货物运输的单证,并确保基制作的正确、清晰和及时。主要海运单证包括提单、海运单、舱单、发货单、提货单、装箱单、港站收据、大副收据等等。
六、较佳的货运代理应懂得海关手续和港口作业流程。在进出口贸易中,清关是货运代理的一项传统职能。在货运代理与海关当局中及其客户的双重关系中,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直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海关代理通常是由政府授权的。客户(即货主0应考虑货代作为海关代理的身份,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具有保护客户和海关当局双方责任的能力。货运代理具备输到离港手续、保税贮存、内陆结关等的代理能力,港口程序的运作能力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货运代理所能提供的较低运费率也是考虑的重要因素,货运代理主要与班轮费率关系密切。当然,对货运代理的考察,还应注意资信等其他一些因素。一流货运代理的运作,对货主完成贸易合同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