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纠纷
Ⅰ “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和“货运险”是否冲突
货运险是货主购买的,物流责任险是物流或运输公司购买的。两者的被保险人是不同的。条款如下 具体可联系 021 28440254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物流货物遭受盗抢或不明原因地失踪以及物流车辆被盗抢;
(六)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害
本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
(八)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第九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自有、租用财产的损失及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六)任何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失;
(七)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十条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并于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负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应接受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查勘防损工作。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履行或违反该申报义务,对于未申报的物流货物发生的事故,导致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当被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交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人无法界定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对无法核实部分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赔偿责任部分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扣减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先行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告知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根据保险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合同的相关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且累计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也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后的第十五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年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本合同解除;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已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管辖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有关专业术语的定义如下: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货物遭盗窃、抢劫造成物流货物损失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Ⅱ 货运纠纷该怎么解决
可以将原件给到他们。
但要求他们出具收条证明已经收到你可以证明货物价值的文档。
Ⅲ 遇到货运保险纠纷怎么解决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先要找到当初购买货运保险的公司,回将详细的纠答纷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是和保险公司之间在后期理赔时发生的纠纷问题,那么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的纠纷可以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较大的纠纷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Ⅳ 货物运输保险如何赔偿
保险来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自问可在线答疑。
这个要看你保的是什么险种了,是物流责任险还是货物运输保险。
如果是物流责任险,不可抗力造成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不赔的。
如果是货物运输保险,就要看你所指的不可抗力具体是什么,比如暴雨、海啸、暴风等是赔偿的,但是我国货运险规定地震是除外责任,无法赔偿。
还有问题,可以联系我。
Ⅳ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赔偿运费吗
运输合同法明确规定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Ⅵ 货运险一般怎么要求索赔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Ⅶ 发电公司诉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处理
李根美
案情简介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德国De Wind AG公司签订合同号为01-ZDW-FD-001的购销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FOB汉堡2523000美元的价格向De Wind AG公司购买6台600千瓦的风力发电设备。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设备自德国起运前就01-ZDW-FD-001合同项下的风力发电设备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6月29日被告签发以被告为被保险人的号码为PYCA200233160000211535的保单,所载合同号为01-ZDW-HD-001,总保险金额2775300美元,保险期限为“自汉堡至温州某鹤顶山风电场”,承包险别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一切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所规定的陆运货物一切险”。原告于7月3日依约交纳了保费。上述设备自德国汉堡运抵我国温州后,原告委托浙江华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物流”)从事陆上运输设备吊装。2002年10月2日,承保发电机组中编号为DB50247的风电机舱在某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驳运至安装地点途中由于载运车辆发生倾覆而受损。10月11日,原、被告及华业物流三方经协商达成“备忘录”,确定了“减少损失,及时修复”的方针,同意因“国内尚无能力修复”而由原告直接与De Wind AG公司联系交涉并向各方告知进展情况。原告根据“备忘录”于2003年2月9日将受损设备运德国修理,并在与De Wind AG公司就受损设备的检测、维修及其费用多番磋商后,于2004年6月18日由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与De Wind AG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号为1-ZDWE-FD-001的“关于机舱修理服务的补充协议”。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被告索赔修理费、外方人员参与调试的差旅费、运费、保险费、新增关税及增值税及二次进场安装费,被告对此存在异议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损失及施救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起诉至法院后,辩论、质证的焦点也体现出了纠纷的性质。
1.原告对于保险标的,即01-ZDW-FD-001购销合同项下的风力发电设备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的海运货物保险纠纷当然也要受其约束。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对于受损设备有无保险利益直接决定着原、被告之间号码为PYCA200233160000211535保单之效力,因而也直接决定着本案的最终结果。根据《保险法》,“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涉案风电设备系由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购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该设备无可保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无效,原告也就无权要求被告根据保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则认为本案保险标的系其向DeWind AG公司购买,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只是代理其与De Wind AG公司签订合同而已,其提供的证据《风力发电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号:01-ZDW-FD-001)也表明该风电设备,即保险标的的用户是原告。因此对原告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这个决定保单效力进而直接关系本案诉讼结果的先决问题,原、被告各执己见。
2.编号为DB50247的风电机舱在鹤顶山风电场由停机坪运往安装地点途中发生倾覆而导致受损是否发生于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问题。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时段,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的,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则无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受损设备发生倾覆是否在保险期限内是决定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期限的约定一般采取“仓至仓”条款,并且根据所采取的决定价格的具体贸易术语等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保单对此的约定是“自汉堡至温州鹤顶山风电场”。原告认为受损设备倾覆发生在其运往某鹤顶山风电场的运输途中,因此当然是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在场内安装运输阶段,不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期间。原、被告双方对于设备由鹤顶山风电场停机坪运往安装地点这段时间是否属于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即所谓的保险期限“至温州鹤顶山风电场”是指其停机坪还是安装地点存在争议,并直接决定着被告是否要对本案中受损设备倾覆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审理判决
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的基础上,经过调查审理,围绕上述集中体现本案纠纷特征并直接决定本案诉讼结果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认定。
1.对于原告对于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而保单是否有效问题,法院认为:被告知晓浙江省电力物资供应公司与原告的进口代理关系,且涉案设备也实际由原告购买和使用,故被告辩称原告对承保货物无可保利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法院采纳了原告观点,确认原告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进而确认了保单的效力。
2.对于受损设备发生倾覆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单的规定,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自汉堡至温州某鹤顶山风电场”,涉案机舱在鹤顶山风电场运输途中因运载车辆倾覆而受损,属被告承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本案的风电设备具有经安装才能使用的特点且原告是该设备的所有者及使用人,结合考虑保险单之格式性特点,被告以事故发生在自停机坪运往安装点途中为由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对于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均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进一步结合双方的其他证据,最终作出被告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受损设备的修理费、外方人员参与调试的差旅费及运费、保险费、新增关税及增值税及二次进场安装费共计196239.26欧元、20269.1美元及人民币129407.6元的判决。
Ⅷ 你好!我们买了货运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货物从车上掉下来损伤的,没有发生碰撞,我该怎么办
你要看一下你们的保险条款上面的险别是什么。
一般像国内货运险的话,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没有事故或者货物没有碰撞挤压导致货物掉落的话,这种情况确实不好赔付的,保险条款我发给你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意外事故)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装卸转运货损)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分摊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支付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震动、碰撞、挤压造成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液体货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盗窃)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雨淋)
Ⅸ 我们为什么要购买运输保险如果发生纠纷,谁将得到报酬
购买运输保险的目来的源是要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风险,可以通过投保运输险而获得保险公司一定金额的赔偿,从而是损失减少到最小。
那么,谁最在意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谁就应该投保,并在出险风险时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保险赔偿给付给谁——比如买方已经支付了货款,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应该给付给买方;如果买方没有支付货款,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该给付给卖方。
Ⅹ 你好,我们买了货运险,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没发生碰撞,货物从车上掉落下来损伤的,我该怎么办
你好好的货物从车上掉落下来 没有出现任何事故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可以判断为承运人自身的责任。 是不在理赔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