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装卸法律法规
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规及其关系
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劳动 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 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它们是保护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健康平安与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 工厂、罐区、油站、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第十一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施应当定期检测。第十六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七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第十九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的车辆不准在繁华的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第二十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四章 处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 未按规定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二)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三)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四)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五)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六)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七)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八)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第二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报告的,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的2%~10%。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❸ 危化品企业安全法律法规
比较多,发几个国家的,省市的就不发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1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1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1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1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0号)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19、《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
2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2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
2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2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
25、《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原劳动部[1995]56号)
2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2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2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
2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31、《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3第1号)(2002版)
32、《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03第2号)(2002版)
3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3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3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3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5号)
37、《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
3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
❹ 危险化学品是否可以找第三方进行装卸装卸公司需要有什么样的资质
可以,第三方必须有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资质,且作业人员均按国家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
国内危化品正向生产、经营、运输集中化、统一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现今国内已有具有规模的危化品专业物流公司,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运输等业务,例如上海中远物流、成都西部呈祥化工物流等,这些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对货主、商家提供较好的装卸、储存服务,其实质上也就是第三方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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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危险品运输规定
危品运输车是一种货箱顶部不封闭,排气管前置并装有防火花装置,运送石油内化工品、、鞭炮等危品的专用容车辆。危险品运输车配备ABS系统装置实行运输过程全程监控。配备防撞条、防静电等设施安全可靠。
一、危险货物的公路运输必须具备确保安全的运输设备和装卸设备,具有专业危险货物性能的营运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以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二、机动车货箱应是木质底板,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火花;若用铁质底板,就应采用相应的衬垫防护。机动车排气管必须有隔热和熄火花装置。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三、槽(罐)车的槽(罐)体材质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相适应。
四、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和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使用的各种装卸机械要求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一般设计要求超过负荷能力的三分之一
❻ 我要管理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就够了。这个,没有所谓法律规定一个人如何做保管员的规定。但是,如果有什么事情发生的话,你有可能承担安全事故罪,不过那个不是你能遵守的问题了。。。
❼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❽ 危货化学品运输车辆环境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❾ 目前我国针对危险品运输都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有危化学品的运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