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工外包合同
⑴ 谁能帮我做一份“装卸工劳务用工合同书”
一、现行劳动组织及工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劳动班制存在的问题
我局装卸工人和机械司机均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即是将装卸工人、机械司机编为八个队或四个队,每昼夜六个队轮流作业,两个队轮休或三个队轮流作业,一个队轮休。通常情况下,一条船的装卸作业需要几天甚至十几天,因此,这种横向轮换制,产生了许多弊端。
1、作业衔接过多,不利于安全生产和保证货运质量。
由于这种横向轮班制度,就势必形成了一条船的装卸作业,有可能所有的装卸队和装卸班组都能轮到,而装卸作业条件每一班次又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有时差异非常之大,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我们的交接班制度还不很完善,这就为安全生产和货运质量工作留下了隐患,尤其当出现问题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的现象。
2、辅助作业时间较长,不利于装卸效率的提高。
由于每班的装卸作业条件不同,因此,作业前的准备时间过长。比如熟悉作业环境,领取工属具等,因为工属具不是在码头上交接,而是要到工具收发站领取,路途往返要占去许多时间,这就降低了工时使用率,也使机械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3、班制过死,形成劳动力的浪费。
由于港口生产的不均衡性,在港口生产淡季的时候,就势必形成在同一班次,有的班组有活干,有的班组没活干的现象。而现行的分配制度并不完全以生产任务为考核指标,有一部分是按出勤考核发放的,这样既增加了工资支出,又造成了劳动力的浪费。
(二)现行计件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局现行计件工资的基础是装卸定额。装卸定额分为装卸工人和机械司机两种形式,彼此没有联系。由于装卸定额在测算过程中,还不能完全达到科学合理,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就造成装卸工人和机械司机的定额水平不同,人均所得定额工时不平衡,形成了计件工资收入的不合理差距。这样,就会出现两大工种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易挫伤职工生产积极性。另外,由于这种计件工资制度是以定额工时的多少来计算报酬的,职工根本没有树立起效益和人工费成本的概念,这就容易造成职工片面追求定额工时的数量,甚至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涂改伪造作业票据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有,一些非生产性支出过大,如公出、培训等,内部控制不严,缺乏约束机制。
(三)分配制度改革与用工制度改革不配套
1994年以来,我局逐步在装卸公司推行劳务承包的用工制度的改革,以期达到简化管理和有效的控制人工费成本不合理增加的目的。但是,现行计件工资制度虽经多次调整、修改,并未从根本上摆脱原有模式,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实施后的效果并不明显。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随着港口管理体制的不断变革,原有分配制度已不相适应。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仅仅对计件分配形式的研究上,必须寻找一条新的途径,改革势在必行。
二、实行单船承包的可行性
所谓单船承包是指:船舶装卸作业、劳动力及现场生产组织以及安全质量、货运质量由装卸承包公司负责。装卸承包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港方负责单船作业计划的编制和装卸机械配备以及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装卸承包公司使用港方机械、工属具等,采取有偿使用的方法,应按经测算并经有关方面批准的费用标准,向港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我局实行单船承包的有利条件:
1、装卸劳务用工制度逐步理顺。1994年以来,我局在装卸公司全面推行了劳务承包化的改革,变过去的行政管理为现在的经济合同关系,劳务用工引进竞争机制,劳动力市场形成了多家竞争的局面,能者上,劣者下。这就为实行单船承包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我局近些年来在分配领域的改革,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和探讨,工资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尤其在计件工资分配上,已初步形成了具有天津港特色的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这就为实行单船承包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3、统计资料齐全。我局现行业务生产统计,基本是以单船为单位的。每条船从进港到离港各个环节的统计资料齐全。这就为实行单船承包提供了方便。
三、天津港实行单船承包的设想
单船承包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对港口现有的管理模式将会带来极其深刻的变化。只有进行全方位的配套改革,才有可能实施。现仅就单船承包过程中有关装卸人工费的核算及考核办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单船承包基本思路
我局实行单船承包基本思路有两个:
1、以货物装卸费率为基础,实行装卸人工费包干的办法。我们知道:装卸利润=装卸收入-装卸成本。而装卸成本中人工费占有相当的比重。为了确保装卸利润最大化,有效地控制人工费成本不合理的增长,装卸人工费可按一定时期内的支出(可按1994、1995两年)占装卸收入的比例的平均数,直接从装卸费率中提取。这种办法的好处是:操作简单,收支一条线,投入产出关系一目了然,但由于港口装卸费率的制定存在着许多客观与主观因素,还不能完全做到科学合理。因此,目前还不宜采用此办法。
2、以现行换算吞吐量为依据,实行换算吞吐量工资含量结算的办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我局自1985年实行换算吞吐量与计件工资挂钩承包办法以来,换算系数经过多次修订,已基本趋于科学合理。因此,实行单船承包后,在计算换算吞吐量时,仍可沿用现行的换算系数。这种办法比较好地避免了由于非劳因素所带来的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我们认为,在现阶段这是实行单船承包较好的办法。
(二)换算吞吐量工资含量单船承包办法
实行单船承包后,局原有的两级管理模式不变,即局对装卸公司仍执行换算吞吐量工资含量办法。单船承包只是内部分配的形式。
1、单船承包的范围包括:装卸工人和机械司机。
2、工资含量测定方法。按1995年计件人员工资总额与完成换算吞吐量之比。集装箱公司和东方集装箱公司按完成标准箱工资含量计算。即计件人员工资总额与完成标准箱之比。公式分别为:
工资含量=计件工资总额(港埠—至六公司)/完成换算吞吐量(港埠—至六公司)
工资含量=计件工资总额(东方、集装箱)/完成标准箱(东方、集装箱)
3、计件工资总额范围包括:作业工资、加发工资和已实行装卸承包化公司发生的装卸劳务费。
4、由于工资水平及人员构成的差异,局对各装卸公司的换算吨工资含量是不尽相同的。为了使单船承包工资含量更加合理,更好地平衡各装卸公司的承包收入水平,需要对现行换算吨工资含量进行调整,最终达到全局实行统一工资含量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单船承包的发展。
5、由于劳务公司要支付机械司机和部分返聘原固定装卸工人的工资,为了保证他们的收入水平不至于受到影响,装卸公司仍要承担其有关福利津贴的发放。其他由劳务公司按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
(三)改变劳动组织形式
实行单船承包后,承包队内仍执行四班三运转的班制,变原来队与队之间的轮换为队内班组之间的轮换。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弹性工时制度。
(四)单船承包费用结算公式
装卸承包费用=工资含量*换算吞吐量*不平衡系数
不平衡系数是指装卸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辅助作业和合理待时,特别是困难作业所造成的生产效率下降。不平衡系数是根据货类及船型情况,由生产调度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确定。
(五)单船承包结算流传程序
1、生产调度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在开工前与装卸劳务承包公司签订单船承包合同书,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船前会布置工作,特别是对重点船、重点舱提出要求。
2、装卸劳务承包公司按合同书进行劳动力及装卸生产的组织。
3、单船装卸作业结束后,由生产调度、安监及货运部门,填写装卸生产、安全质量及货运质量情况反馈表。
4、装卸承包公司将作业票送交劳动人事部门。
5、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作业票的计算和对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的汇总审核,并将最终结算的人工费总额报财务部门。
(六)单船承包费的考核内容
单船承包的考核内容包括:船舶计划完成情况,安全质量、货运质量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可另定。
实行单船承包后,原享受的速遣奖、安全奖、货运质量奖停发。
(七)单船承包总费用结算公式
单船承包总费用=装卸承包费用+船舶计划奖罚+安全质量奖罚+货运质量奖罚
四、单船承包的管理
实行单船承包后,装卸公司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协调处理公司各部门与承包队的关系,定期对劳务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尤其是对装卸承包费的使用要做到公平合理。实行单船承包是港口计件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也为简化管理和控制人工费成本不合理的增长,提供了一个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⑵ 我公司欲与承包我公司业务的装卸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这合同该怎么弄呢他们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如果他不是你公司的员工,怎么可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呢?签订劳动合同,则形成劳动关系,他如有工伤,那么你公司肯定要负责。
⑶ 公司内部劳动合同和外包合同的区别
1、薪酬福利一般而言外包员工的薪酬福利是远低于正式员工的。正式员工:薪资之外还有专五险一金和公司属福利等;而外包的价格顶多是岗位的正常薪资。2、职业发展外包员工很快会遇到瓶颈,因为只有非核心岗位会外包,这类岗位缺乏长期发展的空间。正式员工,有成绩或者呆的年限够长都回有相应的回报。3、工作稳定性外包是灵活用工的一种,意味着公司一旦需要裁员,首先考虑的是外包员工。正式员工,会相对稳定,裁员,会获得法律的相应补偿。4、合同签订外包员工的合同,是和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正式员工的合同,是直接和公司签订。5、工作范围外包公司,一般是一对多,同时服务多家企业。正式员工,一般是一对一,只服务于所在公司。
⑷ 外包合同与劳动合同
外包是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外包还是个人名义外包??
1.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你的社保应该由相应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同时,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同时也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仔细看最后一条,劳务派遣公司是不能招用非全日制工的,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与你之间不能再存在个人外包关系。
2.如果是公司要求你写个人外包协议的话,那么你就属于非全日制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你的工作违反了这个用工形式,同时你的相关证据也比较齐全,那么你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因为这种情况下你们公司显然是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责任,将全日制工故意签为非全日制工。
另外:由于半年未签合同,所以从实际用工关系发生后到合同签订日期前的这段时间,你公司都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当然,用工关系实际发生时间如果早于2008年2月1日,那么只从2月1日开始算。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同时还有一个月的补签或重签合同期。
⑸ 关于装卸队承包合同,我和物流公司签订了承包装卸队的合同,最主要的是里面有工人出现事故公司不负责任,
首先如果公司有欺诈你,拿出证据可诉合同无效
其次,由于你没有资质与独立身份,你这属于挂靠或内部承包,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公司没给员工买工伤保险,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