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配送条例
1. 物流法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物流服务合同的特点
(1)物流合同是双务合同 (2)物流合同是有偿合同 (3) 物流合同是非要试合同 (4) 物流合同是诺成合同 (5) 物流服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6)
物流服务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物流企业是具备为物质资料提供流通服务能力的企业法人
六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的形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外在表现。
(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四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和他成立
承诺具备的条件;第一,必须有受要约人作出。 第二,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四,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五,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1)是合同证明 (2)是货物收据
(3)是物权凭证
六,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其有偿与否有双方当事人约定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5.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七,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方必须是仓储经营人2.仓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中的货物交付于归还以仓单为凭证
5.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八,仓单的效力;(1)提取仓储物的效力 (2)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
(3)出质的效 力 一 物流法的概念
物流法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物流服务合同的含义
指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或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物流服务费的合同。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是指由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务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五 物流企业的含义
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与商品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营单位。 法律特征;
(1)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与物质资料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单位
(2)物流企业是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以获得利润和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 组织 七 仓单的概念
是指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八 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付酬金的合同。*
九 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是指承运人按照约定期限将货物送到约定地点交给收货人,托运人按规定或约定支付运输费的合同。 一,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 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
2、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1、 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答;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2、 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 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三; 、晨达配送中心与流花食品厂
答; 配送经营人采取合适方法履行配送义务 配送人接受配送物并承担仓储和保管义务 配送人返还配送剩余物,委托人处理残料 收货人收货货物,有义务进行理算查验
四;托运人马克辛
答;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五;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
答;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 快递条例和快递暂行条例是不是一样的
这个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快递条例是已经生成的,
暂行可能要修改的。
3. 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可以参考《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物流配送条例扩展阅读
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踪查询信息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必选和可选两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力促快递业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这正是要发挥鳗鱼效应,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009年,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早已在中国市场开展快递业务的外资物流公司开始向中国政府申请国内快递许可。
外资快递一直看好中国市场的成长前景。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表示,“随着外资快递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她分析认为,一方面,外资企业进入将加剧国内市场竞争,不仅中小快递企业,即使大型快递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外资快递巨头经营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将促使国内快递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4. 中通快递员遵守条例
部门规章制度:
1、热爱公司、热爱中转部,尽忠职守。
2、遵守公司各项章程。
3、爱护公司财物,爱护转运部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
4、维护公司荣誉,维护中转部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及中转部的行为。
5、准时上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争取高效,保质保量,不拖延、不积压。
6、待人接物要谦和,谨慎保持与公司个部门及关联单位的良好关系。
7、服从上级领导,如有不同意见,须先执行后反映8、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及转运部业务有关联的各种好处及回扣。
9、着装仪表整洁大方,勿穿着花俏夸张服饰。
10、须保持作业环境的清洁安全,不准在公司转运部吃饭;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不准在公司转运部抽烟。
11、工作时须全神贯注、细致认真,不做无谓的闲聊。
12、严禁用转运部电话私聊,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
13、需要调班、工休时,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不准擅自离岗。
14、病假休息者在上班前一小时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次日上班后补齐假条,同时附上医生证明或病历;事假须提前一天向部门经理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请假。
15、职员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且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6、分工合作,转运部全体职员须时刻提醒自己的职操职守,尽心尽力地完成自身的工作并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17、转运部管理人员须注意自身涵养,以身作则,领导员工同舟共济,增强团队精神建设,提高工作情绪。
18、每周例会,转运部全体职员须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上级。
5. 中国物流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5)物流配送条例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6. 送货管理办法
供应商送货管理规定
规定内容
1 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标准和规定:
1.1 在供应商出现延迟交货、供应商送货不足、供应商不送货导致订单作废等情况时为违约,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2 供应商延迟交货为A类违约,处罚标准为本订货单订货金额的3%。
1.3 供应商送货不足为B类违约。在供应商当月的累计送货额达到当月累计订货额的95%(含)以上时不处罚;送货额在95%--90%(含)之间的,按未送货金额15%的比例进行除罚;送货额在90%--85%(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20%的标准进行除罚;送货额在85%--80%(含)之间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30%的标准进行除罚;累计送货金额低于80%时,按全部未送货金额50%的标准进行除罚。
例:⑴ 一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5万元,送货率95%,不予处罚。
⑵ 二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9.3万元,送货率93%,未送货金额7千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15%,罚款额=0.7万元×15%=1050元。
⑶ 三月份A供应商累计订货额10万元,实际送货额8.8万元,送货率88%,未送货金额1.2万元,处罚比例为未送货金额的20%,罚款额=1.2万元×20%=2400元。依此类推。
1.4 判定供应商送货不足的标准首先是送货数量未达到订货要求,供应商按订单足数送货而实际进价低于订单进价造成送货金额差异的除外。
1.5 供应商按订单所列单品送货,同时出现A、B类违约时,分别按相应标准处罚。
操作流程:
2.1 店铺和配送中心对供应商送货违约的处理程序:
店铺必须按公司要求的标准合理订货。店铺在供应商送货后必须在当天将验收单录入系统并打印出来。因店铺工作失误,造成错罚供应商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将处以100-300元的罚款。
2.2每周二按供应商违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开具《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单》(一式三联,分别为留底、供应商、财务)
2.3 对千元以上的处罚单要在二日内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出现下列违约情况时,采购部要在次月初对其警告,要求加以改善;第二月仍无改善的,第三个月起要对该供应商进行无条件清户处理。
Ⅰ. 公司月累计有10%以上的订单为作废订单或单店有10%的订单为作废订单的,
Ⅱ. 公司月累计送货金额低于80%或单店送货额低于80%
2.4 财务部处理程序:
2.4.1 财务部在收到营运部传来的《供应商送货违约处罚通知单》后,对单据进行处理,对账时通知供应商,实施对相关供应商的处罚。
2.4.2 对供应商的罚款从供应商应结账款中扣除或另行收取,并记入公司营业外收入。
名词解释
1 订货日:指供应商能够在每周内接受华普超市订货单的相对应时间。
2 交货期限:指合同约定的在华普超市制作并发出订货单的次日起至货物应该被运抵指定地点的时间范围。
3 订单有效期限:在交货期限以外延迟交货,但仍可按原订货单收货的时间范围。通常为N+3天。(N=交货期限)
4 作废订单:超出订单有效期限仍未送货的为作废订单。
5 送货不足:供应商送货时未按订货单所订单品的要求送货,数量和金额不足的。分为三类。
Ⅰ类 供应商未按订单所列的单品送货,有的单品形成零验收入库。
Ⅱ类 供应商实际送货的数量小于该单品的订货数量,造成送货金额不足。
Ⅲ类 供应商在按照同一张订单送货时,既有未送到的单品,也有送货数量不足的单品
7.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物流运力配送上的规则制度都有什么
您的问题问的不是很清楚,我就我理解的给您说一下:
1、时效性,即要求物流运力公司在规专定的时间内给属顾客送达;
2、服务质量,即要求物流公司能在送货人员外表,言语,处理异常问题方面让顾客满意
3、安全性,保证公司货物的安全送达,及不能当天及时送达的货物需安全的退货仓库
4、提供增值服务,代收货款的及时上缴,上门送货过程中的增值业务的销售等。
8. 仓储物流管理办法
仓储的功能:调节、检验、集散、加工、配送。
仓储活动的意义: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得必要条件(克服生产和消费地理上的分离,衔接生产和消费时间上的背离,调节生产和消费方式上的差别)合理使用并保持商品原有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是加快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是物资供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仓储管理基本原则: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服务。
物流企业对仓储管理的要求:1,合理调度仓储的运作,对客户需求做出快速动态反应。2仓库配备先进的物流软件和硬件设施,包括立体货架,自动分拣系统。条码管理系统及流通加工设备等。3仓储管理方式应能适应不同客户需求。4在搞好仓储基本业务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分拣,配货和包装等工作,为客户提高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搞好库存控制和提高流通加工的能力。
流通企业对仓储管理的要求:1搞好商品的接运。2搞好商品数量和外观质量的验收。3分区分类和专仓专储。4高效包装加工作业和准确发货和及时发运。
仓储管理技术作业流程:
卸车,检验,整理入库,保管保养,检出和集中,出库和发运,装车。
(1.入库阶段:接运和交接(接收准备,审核凭证,监督卸货,初验合格内部交接,不合格待处理),验收(进行商品和外观,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在送检),待检(合格处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则隔离),办理入库手续(记账和立卡并进行系统维护)
2.商品保管保养阶段:货位规划,分类堆码,保管保养,盘点检查。
3.商品出库阶段:出库准备,审核凭证,备货,包装,复核,点交发货。
仓储在物流中的作用:整合运输和配载,分拣和组合产品,流通加工,平衡生产和保证供货,存货控制
仓储在物流增值服务的功能:优质的物流管理不仅可以满足销售商品的需要,降低成本,更应该实现自身价值的增值服务,以提高商品销售收益。商品销售的增值主要来源商品的质量的提高,功能的扩展,及时性的时间价值,削峰平谷的市场价值,个性化服务的增值。
仓库结构:1平房建筑和多层建筑,2库房出入口和通道 宽度和高度最低限度达到4M、铲车必须达到2.5-3.5M,大型货车通道大于3M,叉车达到2M。立柱间隔:通常7M的间隔较合适。适合两辆大型货车3辆小型货车。因托盘的种类规格不同,适合标准托盘6个为间隔。天花板高度最低5-6M。地面:地面承载力必须根据承载物品种类或堆码高度具体计算,普通仓库地面承载为3 T/平方米。低地面比基础地面高出20-30cm高地面大货车为1.2-1.3m铁路货车站台为1.6m
库区的分区规划:按商品种类和性质分:分类同区存储和单一商品专仓专储 按商品发放方式进行分区分类,按商品危险性质分区分类。
货位规划管理:货位布置方式:横列式,纵列式,混合式,
货位编号:库房编号,货场货位编号,货架货位编号,仓间走支道及段位编号
仓库设备:装卸搬运设备 保管设备 存货用具 计量设备 养护设备 通风保暖照明设备 消防安全设备 劳动防护设备
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