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运输部
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货物运输经营业务,要求拥有至少辆运载三级以上长大笨重货物运输的专用车和相应的装卸设备。根据《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物件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分为四个类型: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道路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以承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大型物件。
从事大件货物运输经营业务除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大件运输的基本条件外,
对于拟从事一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20至1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
对于拟从事二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100至200吨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能通过8%坡度;
对于拟从事三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200至300吨的超重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
对于拟从事四类企业经营业务的,其拥有的车辆应当有300吨及以上的超重车组(包括牵引车、挂车)及配套附件,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通过8%坡度。
问答: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除了要符合技术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货规》规定,从事大型物件的运输车辆,除了要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两个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技术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对于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转的,车辆要求还应当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154号】: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业户必须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必须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3)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必须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4)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必须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⑵ 什么是大件运输我是刚刚进入物流行业的,总听到大件运输,不知道到底什么样才算是大件运输
我给你介绍一下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包括超限和超重两个方面。
超限设备(货物)是指装载轮廓尺寸超过车辆限界标准;超重设备(货物)是指车辆总重量对桥梁的作用超过设计活载。
大型火力发电设备中的发电机定子、转子、锅炉汽包、水冷壁、除氧水箱、高低压加热器、大板梁等,大型水力发电设备中的转轮、上下机架、转子、定子、主轴、座环、导水机构、闸门启闭机以及主变压器、厂用变、联络变、电抗器、及高压电气设备等均为超限或超重设备。 凡承运上述设备(货物)亦称为大件运输。
大件运输的基本要求
1.在办理托运手续时,除按一般规定外,托运人必须提交货物说明书,以及装卸、加固等具体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证。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掌握货物的具体特征,选择适合的车辆,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再办理承运手续。
2.承运人应根据大件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3.制定货物装卸、加固等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合理装载、加固牢靠、安全装卸。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4.运输大件货物,属于超限运输的,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路线行车。在市区运送大件货物时,要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部门审查并发给准运证,方可运送。
5.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并在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位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以警示来往车辆。特殊的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引路,及时排除障碍。
6.运输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因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⑶ 大件运输交警路政敢查吗
大件运输超高或超长、超宽、超重,运输前都会到交警、路政处办理通行手续,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道路上通行,特殊情况交警、路政等还要派人上路协助通行。如果不办理手续,大件运输交警、路政肯定敢查,将寸步难行。运输部门懂这道理,不会傻到不办手续就上路的。
希望采纳。
⑷ 国内大件发哪个物流
国内大件发哪可以发的物流公司有很多,如冀中能源国际物流、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顺丰速递、中远海运等,如下:
1、冀中能源国际物流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是河北省第一大物流产业公司,虽然该公司成立的时间较晚,但其发展速度绝对是不容小觑,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其公司总人数就达到了上千人,在次期间更荣获了多项荣誉称号。
(4)大件运输部扩展阅读
大件运输注意事项一:严格执行大件运输的基本要求。如果托运的是超限的大件需要办理相关通行证,按照相应的行驶路线来运输产品。
大件运输注意事项二:运输前大件设备需办理相关手续,寄货方需将货物的详细介绍提供给托运方。若所运货物情况比较特殊,需办理相应的准运证确保运输过程的通畅和安全。
大件运输注意事项三: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特殊的产品制定对应的最佳运输方案。
⑸ 关于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出台的超限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有关大件运输有什么特别规定值得我们注意呢
大件货超高超宽的车只要被查到就是罚款还扣车,一定提前问好了在发货,罚款高额呀!
⑹ 大件运输的相关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证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5]30号)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过桥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华北五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二、
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制造车辆,合法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交警提示: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
五省(区、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严管重罚。
(一)各市(区、盟)、县(市、区、旗)的固定检测点和流动稽查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工商、公安、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在执法现场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要强行拆解,强制恢复车辆原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一旦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除按本通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执法处罚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厂矿企业的责任。如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交警提示:县乡道路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
五、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涉路执法人员要依法规范执法。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五省(区、市)建立省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违法行为,不得放行到相邻省份,否则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公安、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之间,要分别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确保定期沟通,信息互通。
八
对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五省(区、市)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治理工作。
九
五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十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地要加强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监、发展改革等部门齐抓共管,始终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严格治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交通安全法对大件运输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⑻ 大件运输的基本要求
⒈在办理托运手续时,除按一般规定外,托运人必须提交货物说明书,以及装卸、加固等具体要求,在特殊情况下,还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准运证。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掌握货物的具体特征,选择适合的车辆,在具备安全运输条件和能力的情况下,再办理承运手续。
⒉承运人应根据大件货物的外形尺寸和车货质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⒊制定货物装卸、加固等技术方案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确保合理装载、加固牢靠、安全装卸。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⒋运输大件货物,属于超限运输的,应按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核定的路线行车。在市区运送大件货物时,要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部门审查并发给准运证,方可运送。
⒌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并在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位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以警示来往车辆。特殊的货物,要有专门车辆引路,及时排除障碍。
⒍运输费用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因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⑼ 大件运输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和危险品运输一样重要,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的货物的标准要规范: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⒉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⒊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⒋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⒉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⒊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⒋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⒉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⒊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⒋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在40米及以上;
⒉宽度在6米及以上;
⒊高度在5米及以上;
⒋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⒉马上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⒉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收费规定
第十九条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