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配送兼营
『壹』 最新-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行为有什么区别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来售中同时包括增值源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如销售电梯并且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
混合销售一般是看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增值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兼营则是两项业务,比如销售电视,另外又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是另外签订合同。这两项是一家公司能够同时提供而已。
兼营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就要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就是在税法上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最主要意义。
『贰』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叁』 配送管理的基本形式
按配送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分类
①少品种或单品种、大批量配送
②多品种、少批量、多批次配送
③设备成套、配套配送
接配送时间和数量分类
①定量配送
是指每次按固定的数量(包括商品的品种)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配送。
②定时配送
是指按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配送。定时配送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A.当日配送。
B.准时方式。
③定时定量配送
是指按规定时间和规定的商品品种及数量进行配送。
④定时定量定点配送
是指按照确定的周期、确定的商品品种和数量、确定的客户进行配送。
⑤定时定线配送
是指在规定的运行路线上制定到达时间表,按运行时间表进行配送,客户可按规定路线及规定时间接货。
⑥即时配送
即随要随送,按照客户提出的时间和商品品种、数量的要求,随即进行配送。
按配送组织者分类
①商店配送
是指配送组织者是商业零售网点的配送。商店配送有如下两种形式。
A.兼营配送形式。
B.专营配送形式。
②配送中心配送
是指配送组织者是专职从事配送的配送中心。
③仓库配送
仓库配送是以一般仓库为结点进行配送的形式。
④生产企业配送
这种配送的组织者是生产企业,尤其是进行多品种生产的生产企业,直接由本企业开始进行配送而无需将产品发运到配送中心再进行配送。
按经营形式分类
①销售配送
是指配送企业是销售性企业,或销售企业进行的促销型配送。
②供应配送
是指企业为了自己的供应需要所采取的配送形式,往往由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配送结点,集中组织大批量进货,然后向本企业配送或向本企业集团若干企业配送。
③销售——供应一体化配送
销售企业对于基本固定的客户和基本确定的配送产品在自己销售的同时承担对客户执行有计划供应的职能,它既是销售者又是客户的供应代理人。
④代存代供配送
是指客户将属于自己的货物委托配送企业代存、代供,有时还委托代订,然后组织对本身的配送。
按配送专业化程度分类
①综合配送
是指配送商品种类较多,不同专业领域的产品在一个配送结点中组织对客户的配送。
②专业配送
是指按产品性状不同适当划分专业领域的配送方式。
③共同配送(Jointdistribution)
由多个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配送活动。共同配送可以分为以货主为主体的共同配送和以物流业者为主体的共同配送两种。
A.发货货主主体型共同配送。包括:
a.与客户的共同配送。
b.不同行业货主的共同配送。
c.集团系统内部的共同配送。
d.同行业货主的共同配送。
B. 以物流业者为主体的共同配送
『肆』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实践中,混来合销售和兼源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伍』 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怎么区别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例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1)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2)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3)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例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陆』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有什么分别么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中同时包括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比内如销售电梯并且容负责安装,电梯销售是增值税业务,安装是营业税业务。 混合销售一般是看公司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增值税为主则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 兼营则是两项业务,比如销售电视,另外又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是另外签订合同。这两项是一家公司能够同时提供而已。 兼营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就要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就是在税法上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最主要意义。
『柒』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本质区别是:
一、纳税行为不同
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二、税务处理原则不同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拓展资料
一、营改增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
1、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2、在实务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容易混淆,两者的共同点是都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且价款难以分清,兼营行为强调是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即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或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
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性质有别,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强调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和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关于营改增后的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法规和两者区别就是这样了,我们纳税人应当从自身应税行为的本质区别出发,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做到正确的财务税务处理,降低风险。总之,我们要正确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才能做到依法纳税、正确纳税。
二、兼营
(一)兼营的概念和特点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兼营行为。兼营不同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而兼营行为中,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间没有这种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应视为两种应税行为。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但不负责该家具的运输,家具厂的运输设备用于其他运输业务。
(二)兼营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混合销售
(一)混合销售的概念和特点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强调是同一项应税行为行为,原因是由于该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如家具厂向某消费者销售家具并同时负责运输该家具的行为。
(二)混合销售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计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三)混合销售中分别计算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特殊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按照主营项目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原则下的例外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增值税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