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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等待快递公司揽收

发布时间: 2021-02-27 04:00:07

Ⅰ 一直显示快递正在等待揽收,啥意思

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意思是要寄出的商品已经包装好了,快递单号也已经填写好的情况下,正在等待快递员把包裹取走,装上车,送往买家所在地。

包裹正在等待揽收通常是在网购系统后台显示,客户下单后,商家都会填写快递单,再把单号导入,后台就会显示单号及包裹正在等待揽收的信息。如果快递员取走包裹,装车走货,就会有物流更新信息,不会停留在等待揽收的情况。

(1)ems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扩展阅读

包裹揽收流程:

1、上门收件:提供门到门快递服务,提供上门收件服务。

2、提供运单:对经常寄件的客户,将提供相应运单以满足客户需求。

3、基本包装:为客户提供大/中/小胶袋、文件封等基本包装免费服务。

4、确定范围:核实客户提供的派件地址是否在服务区域。

5、查验物品:查验托寄物是否为航空、陆运、进出口禁寄或限寄物品。

6、检查包装:对快件作相关加固、防震、防水处理,以保障快件的运输安全性。

Ⅱ Ems快递5天了还是待揽收 怎么回事

EMS快递员还没上门取货,店家在等待,像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店家虚假发货,其实根本就没发货,一般的揽货也不需要五天是吧!

Ⅲ EMS邮件都发出来之后又出现揽收是什么意思

揽收是快递的一个特殊术语。

揽收意味着寄件人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已经收到并寄出包裹,表明业务员已经收到快递,然后快递公司的快递网络将包裹寄出并交付给收件人。快件扫描是指分公司将快件发送到当地总部进行扫描,总部接收后进入操作系统,它可以在总部系统中找到并跟踪。

(3)ems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扩展阅读:

速递公司的业务术语,只要有符合政策的投寄业务,他们都会接收。其中,揽收即指投递员接到投寄需求后,上门收取需要投寄的邮件。揽收部,邮局接收邮件的部门。

1、上门收件:提供门到门快递服务,提供上门收件服务(可预约二次上门)。

2、形象标准:揽收人员穿着统一工服,佩戴工牌,仪容仪表干净整洁,随身配备各项营运工具。

3、提供运单:对经常寄件的客户,将提供相应运单以满足客户需求。

Ⅳ 快递正在等待揽收什么意思,我这边已经等一星期了

快递正在等待揽收的意思:电商平台已经为客户的商品包装好,包裹贴了无论单号,正在等待快递员上门接收包裹安排派送。

包裹正在等待揽收通常是在网购系统后台显示,客户下单后,商家都会填写快递单,再把单号导入,后台就会显示单号及包裹正在等待揽收的信息。如果快递员取走包裹,装车走货,就会有物流更新信息,不会停留在等待揽收的情况。

(4)ems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扩展阅读:

快递延误索赔:

2012年5月1日起,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同城3天、异地7天快递还没有到就算彻底延误,可向快递企业索赔。

2012年5月28日起, 网上购物遭遇送货难,节假日上门送货不准点,超3天未送达每件快递最高赔10元。由中国快递协会牵头,全国9大快递企业与国内最大电商网购平台,天猫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打造电商社会化物流新标准。

延误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消费者如遇快件延误、丢失及损毁,可先向快递企业投诉。如企业推诿、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消费者可向管理部门申诉。

Ⅳ 为什么EMS一直是揽收状态

没有看到你的物流记录,具体是怎样显示的?如果你能够查到快递公司的揽收记录,说明快递确实已经被公司接收。但如果长期没有物流更新,你就该及时联系卖家帮你查问。

Ⅵ 包裹正在等待揽收是怎么回事

一般情况下,客户下单后,商家都会先写快递单子,单号就可以提前出来了,这样商家就会把单号填写上,所有买家很快就可以看到发货单号了。但是这种情况,却不代表着货已经发出去了,如果商家备货快的话,通知快递员取货后很快就能够有单号记录了。有的商家备货比较慢或者甚至有的商家就没有现货,所以才会出现等待揽收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联系卖家,催促其尽快安排发货。

拓展资料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 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

快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是指任何货物(包括大宗货件) 的快递;而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文件和小件的紧急递送服务。本教材研究分析的对象主要是狭义的快递业。从服务的标准看,快递一般是指在48 小时之内完成的快件送运服务。从快递的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快递的以下3 个特征:

从经济类别看,快递是物流产业的一个分支行业,快递研究是从属于物流学的范畴。

从业务运作看,快递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是供应链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经营性质看,快递属于高附加值的新兴服务贸易。

2018年1月,包括EMS、顺丰中通申通圆通韵达百世德邦、京东物流、苏宁物流在内的这十家快递企业均表示,春节期间不打烊。

(参考资料:网络:快递)

Ⅶ EMS邮件一直在等待揽收,却有快递单号,是怎么回事

如果等待揽收超过24小时,这个就是卖家虚假发货了。
几乎所有的卖家,都是有保存快递运营商的面单的,只要买家拍下商品,就可以马上上传快递单号的。

Ⅷ 一直显示等待快递公司揽收,给我解释下什么意思,是卖家的问题还是快递公司的问题

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意思是要寄出的商品已经包装好了,快递单号也已经填写好的情况下,正在等待快递员把包裹取走,装上车,送往买家所在地。

等待快递公司揽收通常是卖家因备货问题而出现的情况,客户下单后,商家会先写快递单确定快递单号,商家提前把单号填写在电商后台,买家就可以看到自己的发货单号。但这并不代表货物已经发出,有的商家备货比较慢或者甚至有的商家就没有现货,就会出现一直显示等待揽收的情况。

(8)ems等待快递公司揽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拿到货物后可以先要求先验货再签收。务必注意物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外包装完整不代表里面的货物完整,不代表里面的货物没有被踩踏和挤压而破坏,外包装完整同样不代表就是我们发货时候的原包装,不代表没有被拆过重新包装。

揽收步骤

1、上门收件:提供门到门快递服务,提供上门收件服务(可预约二次上门)。

2、提供运单:对经常寄件的客户,将提供相应运单以满足客户需求。

3、确定范围:核实客户提供的派件地址是否在服务区域。

4、查验物品:查验托寄物是否为航空、陆运、进出口禁寄或限寄物品。

5、填制运单:协助客户正确、完整填写运单各项信息。

Ⅸ 快递3天了 一直显示等待揽收 到底是怎么回事

暂时查不到信息,首先请您和发货方核对一下单号是不是正确的。如果您是网络购物,有些卖家是快递的合作伙伴,手里有单子,先给单子,让订单处于发货状态,实际并未真正发货,有延后的,发货是快递员上门收货的,会有延迟的,网站更新也会有延后的,种种不可预见的原因,我们只有耐心的等待。
有以下可能:

1. 发货人填单通知你单号,但快递公司尚未取件;

2. 快递取件不久,运单信息尚未录入物流跟踪系统;

3. 运单信息已录入,网上信息尚未更新。

明天再看看,信息可能出来了,如还没有:

  1. 联系发货人确认已发货;

2. 联系快递公司,确认已收货。

拓展资料: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3]第1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

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妥善应对快递业务高峰期,做好业务量监测,加强服务网络统筹调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认真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从事快递业务的同时,向用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与寄件人的合同中应当对代收货款服务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提供代收货款服务,涉及金融管理规定的,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的规定,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快递安全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种货币;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置快件(邮件)处理场所,应当事先征询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相关工作场地,其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资源,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指导评定机构定期测试评估快递行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三)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逾期不履行邮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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