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倉儲物
❶ ,倉庫可以將到期不提走的貨物清出庫外不管嗎
不行,根據我國合同法律制度,屆滿存貨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找提存機關提存倉儲物。提存機構目前有點亂,根據實際性質不同,法院、銀行,公證處等都有。提存後,提存費用、損毀滅失風險都是由存貨人承擔了。
❷ 合同中的倉儲合同可以用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
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
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❸ 哪些是倉儲合同的違約行為,倉儲合同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的違約行為: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指倉儲合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無法律或約定根據而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倉儲合同不履行的表現,不以明示為限,單方毀約、沒有履行義務的行為、將應當交付的倉儲物作其他處分等,均可以推斷為不履行義務的表現。如存貨人在儲存期間屆至時,保管人履行了儲存與保管義務後,不支付倉儲費;保管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返還倉儲物或將倉儲物挪作他用等。如果倉儲合同的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解除合同;給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有權請求義務人賠償其損失。
2.履行不能
倉儲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當事人應履行義務的一方無力按合同的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履行不能可能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如倉儲物因毀損、滅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於主觀過錯而不能履行義務,如保管人將倉儲物返還給存貨人。履行不能的情況自倉儲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的,則為原始不能;如果是在合同關系成立以後才發生的,則為嗣後不能,如倉儲物於交付前滅失。如果倉儲物只滅失部分,則為部分不能;如果全部滅失的,則為全部不能。由於自己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義務的,為事實上的不能;由於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義務的,為法律上的不能。
倉儲合同不同種類的履行不能,其後果亦不相同。但總的來說,除自始的客觀不能及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項履行不能,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權利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由於保管人的違約導致履行不能,存貨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違約責任。如果是因存貨人違約導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2)屬一時履行不能的,權利人可請求賠償損失、解除合同、追究義務人的違約責任;可以繼續履行的,則可要求繼續履行並追究其遲延責任。
3.履行遲延
因可歸責於義務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內履行義務的行為,為履行遲延。在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返還倉儲物,存貨人未按時將貨物入庫,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倉儲費用等行為均屬於履行遲延。履行遲延具有以下特徵:①義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義務;②義務人有履行能力,如果義務人無履行能力,則屬於履行不能;③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義務人履行遲延,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的未履行,權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請求義務人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4.履行不適當
履行不適當,即未按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的要求履行的行為。在倉儲合同中,在貨物的入庫、驗收、保管、包裝、貨物的出庫等任何一個環節未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去履行,即屬不適當履行。由於履行不適當不屬於真正的履行,因此作為倉儲合同權利主體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補正,要求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損失,此外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解除合同。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一、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三、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❹ 怎樣進行倉單的質押
倉單作為提貨憑證,一般會有倉儲期間記載其上。倉單設質後,倉單質押所擔保的債權會有一個清償期,從而,兩個期間的屆至會有先後,當然也不排除同時屆至的可能性。因此,在倉單質押實行時會因倉單上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先於、後於或者同時與倉單質押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倉單質押中,質權人實行質權時須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倉單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先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的,依《擔保法》第77條的規定,質權人可以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前提取倉儲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提取的倉儲物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權的效力仍然及於該提存物上。 第二,倉單所記載的提貨日期後於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屆至的,質權人能否直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我國現行法並無規定,專家建議,如果由於質權人提前提取倉儲物而造成保管人倉儲費損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濟權。 第三,倉單所載提貨日期與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的清償期同時屆至的,因為在所擔保的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未為債務的清償,故而,質權人自可依法實現質權。在倉單質押中,質權人實現質權時,以向倉儲物的保管人提示倉單為必要。質權人向保管人提示倉單請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不得拒絕交付倉儲物。質權人可依法處分所提取的倉儲物,從而優先清償其到期債權。
❺ 有關倉儲合同在《合同法》相關法條有哪些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四)儲存場所;(五)儲存期間;(六)倉儲費;(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❻ 什麼是保管人的提存權
現實問題
沈某將一批貨物儲存在某一倉庫內,約定的儲存時間為2個月。但當2個月期滿後,沈某未去倉庫取貨,倉庫撥打沈某手機也始終沒人接聽,不得已倉庫將沈某的貨物提存。那麼,究竟什麼是提存呢?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管人擁有提存的權利。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債務的,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一經提存即認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義務,債權債務關系即行終止。上述沈某與倉庫的儲存期間屆滿,而倉庫聯系不到沈某,此時,倉庫有權提存沈某的貨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三條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❼ 倉儲合同的供方義務是什麼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准;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准備時間。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