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用地是建設用地嗎
㈠ 土地性質為倉儲用地,能不能建生產車間
可以建生產車間,也不用轉為工業用地,根據國家土地管理相關規定,工業用版地包括倉儲用地,所權以,倉儲用地肯定是工業用地性質。
但是,各地方政府的做法也有不同,在物流發展早期,由於對物流性質的認識不同,也按使用用途劃分:倉儲叫倉儲用地、停車叫停車用的,運輸叫運輸用地等,但統稱為「綜合用地」。
一般說來,應該是工業用地,使用期限應該為50年;但如果是綜合用地,使用期限只有40年(相當於商業用地)。查看一下你的土地證,如果使用期限是50年,肯定是工業用地。
㈡ 問題:物流倉儲屬於什麼性質的用地
物流倉儲按照具體的情況來劃分為商業用地。
物流倉儲用地,物資儲備、中轉、配送等用專地,包括附屬屬道路、停車場以及貨運公司車隊的站場等用地。一類物流倉儲用地: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二類物流倉儲用地。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污染和安全隱患的物流倉儲用地。三類物流倉儲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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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倉儲用地介紹如下:
儲存方式和建築設施上都重視通道的合理布置,貨物的分布方式和堆積的最大高度,並配置經濟有效的機械化、自動化存取設施,以提高貯存能力和工作效率。
現代倉庫更多地考慮經營上的收益而不僅為了貯存。這是同舊式倉庫的區別所在。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築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㈢ 倉儲用地是工業用地還是商業用地如何將倉儲用地轉化成住宅用地呢
倉儲用地是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要轉變性質,變成商業或住宅用地,要看當地國土局是否批准,可能要補交一定的土地出讓金。
此外,不管你現在是工業或商業用地,如果想變成住宅用地,一定要去政府土管部門和規劃部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主要的手續有:變更用地性質,交納土地差額金。
規劃部門查看該地塊現有規劃是否為住宅用地,不是,還要規劃部門調整規劃;辦理好以後,作為住宅項目,還要辦理項目規劃,如:規劃建築總面積、綠化率、道路預留區等等很多事項。
總之,一定要與政府及相關部門溝通與交流,符合政府的法定要求,並辦理相關手續。各地辦理的步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去當地土管與規劃部門打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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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用地性質轉換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第五十六條: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㈣ 倉儲用地與工業用地有哪些區別
【倉儲復用地】:指國家、省(自製治區、直轄市)及地方的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堆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用地。
【工業用地】: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
【區別】:
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工業用地的范圍大於倉儲用地。
倉儲用地一般應設在城市郊區、遠郊、水陸交通條件方便的地方,有專用的獨立地段。
工業用地則因其工業性質不同來選擇區位。
㈤ 倉儲用地和工業用地有什麼區別
工業用地與商業用地的區別是什麼
1、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土地使用年限短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0年,到期後,面臨續繳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2、工業用地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類。出讓工業用地興建的企業可能會帶來長期的稅收及拉動就業,政府出於地方經濟的發展,工業用地價格通常遠低於住宅用地。
3、我國《土地管理法》第56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工業用地興建設商住小區,如果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是違法的出讓的使用年限為70年。。
4、工業土土的住宅無法取得產權如果購買工業用地上的住宅,引起法律糾紛,購買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租賃行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最長二十年,滿足二十年之後如果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就轉為不定期租賃了。
5、主要區別在與在上面興建的房產性質不同,商業用地上的房產可以經商,可以轉讓,工業用地原則上只能是產權人用於工業生產經營,不得轉讓。另外還有試用期限等差別。商業地與工業地在價值上也相差很遠。
工業用地如何轉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方法
1、改變為商業用途的,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需經過規劃部門批准。
2、如符合城市規劃可以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照現行土地出讓辦法的規定,其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工業用地原使用人和買受人不得自行進行買賣。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所在區縣的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的收購儲備機構根據年度收購儲備計劃安排收儲。
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業、工業、住宅等)所構成的土地。而商業用地是指用於商業開發的土地,那麼由於其用途不同商業、工業、住宅用地的區別主要是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價格不同。
㈥ 工交倉儲用地與工業用地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事實上,關於土地性質的問題,還要追溯到1990年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這份文件中將土地出讓分為五類,並對各類性質土地的最高使用權年限進行了說明,分別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所以很明顯,根據這份條例,購買在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房子,首先受影響的是使用權年限,也就是說,這類住宅的使用權期限都要短於居住用地上的住宅。而且根據去年兩會通過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就是說,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期限已經基本不受之前七十年的束縛,而非住宅用地上的房產期滿之後如何延續,則還有一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空間。二、貸款、生活成本、戶口問題需要注意除了比居住用地少了二三十年的使用期,非居住用地上建造的住宅**還會面臨下面幾個不同的地方。一是貸款,對於居住用地的房產,目前,銀行一般都會允許貸款人辦理首付最少三成、最多貸款七成、最長三十年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但如果是購買非居住用地的房子,銀行雖然也有可能按普通住房貸款來辦理,但多數情況往往會按照商業樓,即首付最少四成,最長十年還清的情況來辦理,而且也不能享受住房貸款在利率方面的優惠。二是生活成本的不同。由於土地性質是商業或者工業,用電、用水等方面的收費標准也要按照商業或者工業的標准來執行,一般要比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價格高出30%左右。但對於綜合性質的土地來說,由於可能是住宅和商業綜合立項,那麼在這種條件下,還是可能獲得普通生活用電、用水的收費標准。當然為了保險起見,消費者最好讓開發商在合同中註明,或者通過補充條款的方式規定進去,這樣如果發生糾紛才能有案可查。三是戶口問題。在商業用地上建造的房屋,由於其商業或者辦公性質,原則上是不可以落戶口的;至於綜合用地,則因為它可能包含了住宅立項,所以正常情況下並不影響購房落戶的實行。關於土地使用年限還要再說一點,這個年限是根據土地轉讓的時間來開始計算的,也就是一般所說開發商拿地的時間算起,而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是從買房人簽訂購房合同算起,更不是從入住開始算。具體的使用權期限會在購房合同中寫明,對此消費者也要必須給予足夠的關注。
㈦ 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的區別,兩者轉換需要什麼手續
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的區別:
一、用途不同: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倉儲用地是指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地方的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堆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用地。
二、規劃要求不同:
城市的工業用地多沿公路、鐵路、通航河流進行布置;工業用地應避開以下地區:軍事用地、水力樞紐、大橋等戰略目標;有用的礦物蘊藏地區和采空區;文物古跡埋藏地區以及生態保護與風景旅遊區;埋有地下設備的地區。
物流倉儲用地應集中地布置在城市的邊緣,靠近鐵路車站、公路或河流,便於城鄉集散運輸。要防止將這些佔地大的倉庫放在市區,造成城市布局的不合理及使用的不便。在河道較多的小城鎮,城鄉物資交流大多利用河流水運,倉庫也多沿河設置。
三、決定因素不同:工業用地的數量、規模、布局與城市的產業發展結構、產業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而物流工業用地的規模、布局主要考慮企業經濟因素和城市交通因素。
工業用地轉物流倉儲用地的手續: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及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土地勘測定界報告書、變更地籍調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發生變化的提供);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轉讓成交確認書復印件(限招標、拍賣、掛牌轉讓土地變更登記提供);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原件、出讓紅線圖原件、土地出讓金繳付憑據復印件(限出讓合同變更或劃撥轉出讓的土地變更登記提供);
5、土地轉讓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復印件、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四)規劃建設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規劃紅線圖等復印件(限在建工程整體轉讓的提供)。
(五)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證明材料(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1、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需查驗原件);
2、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拆遷還房協議、繼承公證書、房改房售(購)房合同等復印件;
(六)企業改制的相關文件、土地資產處置的批准文件、項目投資估價報告書、土地轉讓審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稱變更材料、土地座落變更證明材料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提供)。
(七)完稅憑證或緩、免稅材料、《土地登記納稅鑒定信息交換表》(單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
(八)特殊情況經審查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單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復印件(除身份證外)均需註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我單位」,並加蓋存放單位的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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