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倉儲合同的案例
⑴ 倉儲合同的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保管人:簽訂地點:
存貨人: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倉儲物 品名 品種規格 性質 數量 質量 件數 包裝 標記 第二條 儲存場所、儲存物佔用倉庫位置及面積:
第三條 倉儲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條 倉儲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條 倉儲物入庫檢驗方法、時間與地點:
第六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七條 儲存期限: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八條 倉儲物的損耗標准及計算方法:
第九條保管人發現倉儲物有變質或損壞的,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
第十條 倉儲物(是/否)已辦理保險,險種名稱:_______;保險金額:_______;保險期限_______;保險人名稱: 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倉儲物出庫檢驗的方法與時間:
第十二條 倉儲費(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三條 倉儲費結算方式與時間:
第十四條 存貨人未向保管人支付倉儲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倉儲物。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存貨人
存貨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保管人
保管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年月日
⑵ 物流倉儲案例分析【案例3】
1、東方儲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
理由: 盛達公司屬於預期違約
2、倉儲合同屬於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僅供參考
⑶ 關於倉儲違約的問題
玩具廠沒有違約,因為合同未成立
個人認為,玩具廠開始那個要約只是一個意向,應該理解為是詢盤,而倉儲公司的承諾才是要約,因為玩具廠對這個沒有承諾,且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以這個合同不成立,也就不違約
⑷ 倉儲合同案例分析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徵,同時倉儲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徵:
(l)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佔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於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徵。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於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徵。\
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在倉儲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專營或兼營倉儲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等,未經核准登記而擅自從事倉儲業務的,屬超越其經營范圍的經濟活動,依法應確定為無效。因此,存貨人在尋找倉儲合同的對方及訂立合同時,應首先查明對方是否具有從事倉儲的資格,並且是否在其營業執照上寫明。凡是營業執照上沒有倉儲業務的,存貨人不可與之訂立倉儲合同。
在你與對方立下合同的時候,可能雙方都忽略了合同上的具體內容,合同立下的內容不詳從而導致現在你們雙方都有責任
⑸ 倉儲合同案例分析 。急!
合同已經生效;
要求部分合理,承擔違約責任和支付倉儲費只能選其一;
可以在4月5日起訴,因為配裝廠已經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應當受理;
最有可能的判決是支付違約金。
⑹ 個案中如何界定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下)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保管人簽發倉單,負責憑倉單發貨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突出的重要特性在於存放貨物的佔有權從貨物交付時發生轉移,即佔有權從所有權人處轉移至倉儲保管人,即使是所有權人提貨仍需憑保管人簽發的倉單。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佔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見,雙方若是在履行倉儲合同,則其操作程序應當是存貨人山林公司憑倉單到倉儲保管人大地公司的貨場提煤,但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卻與此大相徑庭。 山林公司所購的3000噸煤一到貨場,即派其職工王五到貨場照看貨物,並由王五在貨場按照山林公司開據的發貨單負責發貨,而不是憑大地公司出具的倉單發貨。顯然王五的行為是在履行山林公司安排的職責,其行使的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協助大地公司發貨,大地公司也未參與任何發貨事宜。可見,山林公司存放煤的佔有權一直未發生轉移,仍為山林公司佔有,發貨權也由山林公司控制。且發貨數量全由山林公司掌握,大地公司一無所知。這與在倉儲合同關系中,貨物的佔有權應屬倉管人擁有,發貨權亦應由保管人享有的性質形成天壤之別。從實際履行合同情況分析,大地公司僅提供了場地,山林公司租賃該場地,自行保管存放的貨物。雙方自開始履行合同的第一天起,已將原先簽訂《儲煤協議》由倉儲合同性質變更為租賃合同性質,且這種變更是由山林公司自行提出並實施的。 本案中,山林公司認可其自行派人到貨場負責發貨、清場,這是對雙方履行合同變更的最好印證。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大地公司對此事實亦無須舉證。且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協議,但不一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內容實際發生了變更就可以了。山林公司在自行負責發貨的情形下,再以其開據發貨單數量與交付貨場煤的數量不符為由提起訴訟,則無異於自己證明自己,這不僅情理難容,且與法律規定的證明規則相悖;若在此情形下仍然要求大地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因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相比而言,出租人僅需提供符合約定的租賃物即可,對其無其它特殊要求;但在倉儲合同中對保管人添附了更多的義務、承擔更大的責任,故存貨人支付的保管費用與承租人支付租金相比要高。故在本案處理時應當對大地公司按協議收取的保管費參照當地租賃市場情況酌情進行調整,但對山林公司要求大地公司賠償其500噸煤損失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這樣處理不僅符合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亦符合法律規定。
⑺ 倉儲合同與合同違約
你好,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倉儲合同是屬於實踐合同,就是說要進行貨物交付合同才正式成立並生效。所以,本案中,貨物並沒有進行交付,所以合同未成立,但對於本案件中倉儲公司來說是一種期待利益的損失,即汽車裝配公司已經存在締約過失責任。沒有使合同履行,應承擔倉儲公司為准備為其倉儲提供的各項費用。但對於違約金補不予支持,合同並未成立自然不存在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