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糾紛案
㈠ 運輸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沒錢怎麼辦
《民法通則》復第一百零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於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
㈡ 欠運費起訴時間是多久
你說的應該是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㈢ 別人欠我運費不給,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被人欠運費不給,如果起訴要提供欠費的證據,這個證據是要回運費的唯一憑證,至關重要專。屬
起訴時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交訴費,要有地方常駐地址,聯系電話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㈣ 索要運費不得應如何走法律程序
這個屬於民事案件
首先,你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你是否立案。當然,你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法院無管轄權,將會做出,建議你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依然堅持繼續起訴,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接著,就是庭審程序。首先,會有審理前的准備程序,包括:
1、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被答辯期為15日; 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3日內會通知當事人;
3、開庭3日前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及地址,公告開庭事項。然後是開庭審理程序。內容大致有這些: 1。查明確認當事人身份、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最終的審理結果,將會有3種: 1、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結訴訟; 2、判決,包括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
3、調解,也包括當庭調解和另定日期。大致的流程就是這樣,訴訟會因具體案情有所變化。
㈤ 拖欠運費可以報案嗎
拖欠運費,屬於合同糾紛,應該到法院起訴,而不是報案。
拖欠運費,首先要有拖欠的證據,一般是有拖欠人簽名認可的運單或欠條。有了這些證據,當事人就可以寫起訴書,然後到法院起訴,經過調解、開庭、判決程序後,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判決書、申請執行書到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當事人就可以拿到運費了。
要注意,如果拖欠運費數額大,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訴前保全,提前查封、扣押、凍結他的財產,保證運費在判決後能拿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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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㈥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㈦ 我想問一下關於運費問題,民事,財務糾紛
這是幾個法律關系。按照民事案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貨主欠付你的運費,你只要有貨運合同就可以依法起訴貨主要求支付運費。倉庫的設備壞了,那倉庫要舉證證明設備是被誰損壞的,確定侵權責任主體後,可以依法向責任主體索賠,沒有證據只是猜測是贏不了官司的。倉庫也無權扣貨主的貨物。貨車與貨主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貨主與倉庫之間是倉儲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你只需要證明你和貨主之間有貨運合同關系,口頭合同也可以,就可以起訴要求貨主支付全部運費。其他事與你無關,除非有證據證明你有財產侵權的事實。
㈧ 因運費提起訴訟案由是什麼
因為拖欠運費提起訴訟,案由是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如果是輪船運輸,叫水路運輸合同糾紛。
㈨ 別人欠我運費不給,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被人欠運費不給,如果起訴要提供欠費的證據,這個證據是要回運費的唯一憑證,至關重要。
起訴時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交訴費,要有地方常駐地址,聯系電話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㈩ 別人欠我運費不給可以報警嗎
別人欠運費不給,這個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除非發生了刑事行為,比如打架,或者暴力催收等等,否則報警也無法解決問題。對於運費支付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運費,如對方拒不支付運費,你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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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系,制裁經濟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為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是為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所為的訴訟行為,視為當事人的行為,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准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
3、處分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7、檢察監督原則。
二、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