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做倉儲
1. 居住小區住房做倉庫要什麼手續
不能改變房屋用途。 住宅是住宅,商業用房是商業用房,儲藏間是儲藏間。 購房合同上有的,房屋使用性質用途房管局有備案的。 除了專門的倉庫可以,住宅不行。 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不影響別人,放點東西應該沒什麼。要是經常進貨卸貨,就算了。
2. 消防法 住宅房用作倉庫
這個是不行的,根據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回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答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六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 住宅樓當庫房使用,觸犯什麼法律嗎
觸犯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源的相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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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4. 普通住宅小區用做庫房可以嗎
不可以的,不能改變房屋用途。
住宅是住宅,商業用房是商業用房,儲藏間是儲藏間。購房合同上有的,房屋使用性質用途房管局有備案的。除了專門的倉庫可以,住宅是不能做倉庫的。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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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為標准、劃分的。一般可分為:
(1)廠房: 直接用於生產或為生產配套的房屋。包括主要車間、輔助車間和附屬設施用房;
(2)倉庫: 工業、交通運輸、商業、供銷、外貿、物資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造的成品庫、半成品庫、原材料庫、貨物倉庫、物資儲備庫及冷藏庫、糧油庫等;
(3)商業用房: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用房;
(4)服務業用房: 為人民生活服務用房,如浴室、照相、理發、旅館以及各種日用品修理行業用房;
(5)辦公室: 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
(6)住宅: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職工宿舍、學生宿舍等。住宅建築面積不包括人防用而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積;
(7)教育用房:各類學校的教室、圖書館、試驗室、體育館等有關教學用房;
(8)文化用房:各類文化娛樂用房,有影劇院、文化館、展覽館、俱樂部等用房;
(9)醫療用房:各類醫療機構的病房、門診部、保健站、衛生所、化驗站、葯房等。不包括醫護人員宿舍食堂及單獨辦公用房;
(10)科學實驗研究用房:獨立的科學試驗研究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科學試驗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電子計算中心、地震觀測站等;
(11)其他:凡不屬於上述各項用途的房屋建築工程,如人防地下室、食堂、廁所等。其中:業務用房是指鐵路、公路、航空、郵政、電信部門的營業用房,如火車站、汽車站、候機室、郵電局、電視大樓等。
多種用途的房屋,原則上應按用途分別統計,如面積不易分開的,可全部計入主要用途的面積中。
5.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住宅,倉儲是什麼意思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住宅,就是為住宅用地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倉儲,是指為倉儲用途的工業用地。
6.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住宅,倉儲是什麼意思
你好,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住宅,:就是為住宅用地
房產證上土地用途上寫的是倉儲是指為倉儲用途的工業用地。
望採納!
7. 居民住房當倉庫違法嗎
觸犯了《物權法》。
《物權法》第77條明確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也有類似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同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建築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8. 家庭住宅可以當倉庫有什麼消防要求
這樣應該不行,倉庫有火災隱患,要遠離住宅區。如果不能做到,要按照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整改,合格後才可以。
9. 居民樓可以做倉庫嗎
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就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專七條業主不得違屬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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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10. 物權法有沒有規定住宅小區不能做倉庫
不能改變房屋用途。住宅是住宅,商業用房是商業用房,儲藏間是儲藏間。購房合同上有的,房屋使用性質用途房管局有備案的。除了專門的倉庫可以,住宅是不能做倉庫的。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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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一小區居民私擴房屋出租做倉庫引居民抱怨
昨日,有市民向北京晨報反映稱,朝陽區棗營北里9號樓一層多名住戶近幾年私自擴建房屋用於出租經營獲利或用作倉庫現象嚴重。北京晨報記者來到9號樓南側,看到一層七八家住戶沿便道擴建了一排彩鋼板房,有的在門臉外擺上冰櫃,經營食品冷飲批發超市。
對此,小區物業及麥子店街道辦事處稱無法管理只能向城管反映。麥子店街道城管執法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跟有關部門協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