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墊運費征消費稅
A. 銷售輪胎收取的代墊運費如何徵收消費稅
價外費用,是指價抄外向購買方收取的襲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附合上面二條規定的,不計征消費稅。
B.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中不包括代墊運費是對是錯
是對的,代墊運費計入其他應收款,是不並入消費稅的銷售額的。
C. 一般納稅人替小規模納稅人代墊的運費需要納稅嗎如果需要,稅率多少
代墊運費符合增值稅來暫行自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不需要交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 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 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D. 啤酒的代墊運費怎麼交消費稅
代墊運費屬於價外費用,是要並入銷售額中交消費稅的,但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不用交消費稅,即不屬於價外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2017年《稅法》書上的)
E. 納稅人代收代墊的運費,應視為價外費用徵收消費稅。哪裡錯了
代收代墊不用交稅的
F. 代墊運費的增值稅
代墊運費來是貨運站應向購自貨方收取的費用,如果轉運站可以直接開發票給購貨方,企業只是暫時代墊運費(對方的運輸發票可由企業代轉交購貨方),然後隨貨款一並收回,企業開發票時就不用含運費開票.
如果代墊運費發票不能由轉運站開給購貨方,而是轉運站開給企業,企業再隨銷售的產品一起給購貨方開發票,那運費的增值稅就要隨銷售的產品一起按17%計算,這種情況下的代墊運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代墊運費,而是企業收回的運輸成本.
G. 消費稅的計算題 運費算不算消費稅
委託加工組成計稅價格裡面是委託方的「材料成本」,我覺得AB材料驗收後材料成本已經形成並確定,所以運費不算消費稅。
H. 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代墊運費是否繳納增值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回「銷售額為納稅人答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I. 稅法中代墊運費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回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答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
根據以上規定,代墊運費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徵收增值稅。正確的處理:
借:應收賬款-XX單位
貸:銀行存款
J. 銷售時,代墊運費和支付運費的賬務處理的區別是什麼為什麼
銷售方代墊運費,賬務上就要與實際承擔運費方掛往來款,因為不屬於費用的實際承擔者,購買方或銷售方支付運費,就不需要掛往來,直接計入支付方的成本或費用。代墊運費涉及到其他運輸公司的話,開具發票時要注意代墊的運費是否屬於價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受託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屬於價外費用的,由銷售方將價外費用視為主價款的附加部分開具發票,不屬於價外費用的,銷售方只開具主價款發票,運輸公司向購買方開具運輸發票,由銷售方轉交給購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