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是實踐合同嗎
①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達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下稱盛達公司)與該市東方儲運公司簽訂一份倉儲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約定:由東方儲運公司為盛達公司儲存保管小麥60萬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儲存費用為50000元,任何一方違約,均按儲存費用的20%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後,東方儲運公司即開始清理其倉庫,並拒絕其他有關部位在這三個倉庫存貨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達公司書面通知東方儲運公司:因收購的小麥尚不足10萬公斤,故不需存放貴公司倉庫,雙方於6月3日所簽訂的倉儲合同終止履行,請諒解。東方儲運公司接到盛達公司書面通知後,遂電告盛達公司:同意倉儲合同終止履行,但貴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00元。盛達公司拒絕支付違約金,雙方因此而形成糾紛,東方儲運公司於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盛達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達公司尚未向東方儲運公司交付倉儲物的情況下,是否應承擔違約金10000元,關鍵是要看倉儲合同的性質。本文結《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上述案例,對倉儲合同的幾個一般性問題予闡述。
一、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 倉儲合同就其性質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目的依然在於對倉儲物的保管,倉儲不過是一種物的堆積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條規定,如果倉儲合同一章沒有規定的內容,應當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足見二者在性質上有相同之處,但由於倉儲營業的特殊性質,使得倉儲合同又有其顯著的法律特徵:
1、保管人須為有倉儲設備並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
2、倉儲合同的標的物須為動產。
3、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不要式合同。
4、倉儲合同諾成合同。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倉儲合同諾成契約 。但亦有認為,倉儲合同應該為實踐合同,即倉儲合同除了有存貨人與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於保管人,實際交付標的物是倉儲合同生效的要件,從我國《合同法》第382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定,確認了倉儲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5、倉儲合同存貨人貨物已交付或行使返還請求權以倉單為憑證。
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委託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
②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區別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不同點:
1、是否有償
保管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也存回在是無答償合同的情況;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3、歸責原則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擔過錯責任,但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僅在故意、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損害時承擔責任。
③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有什麼區別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也存在是無償合同的情況;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給付保管憑證;倉儲合同是給付倉單。
4.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無償保管有輕過失免責的規定;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輕過失不免責。
5.寄存人和存貨人都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倉儲物。但保管人要求對方提前提取的權利不同。
④ 倉儲合同為什麼是諾成合同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具有專業性和營利性,在倉儲物實際交付保管人以前,保管人可能已經為回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答成本,例如騰空倉位,整理倉庫等等,並且還可能因此而拒絕其他潛在的存貨人的要約。若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合同在存貨人實際交付貨物前並未成立,這就意味著存貨人此時可任意改變其先前的許諾,只要他不實際交付貨物就不會受合同的約束,這對保管人尤為不利,其受損失的風險也大大增加。因此,倉儲合同應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⑤ 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1、定義不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章的相關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於保管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2、特徵不同
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
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並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3、目的不同
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於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⑥ 倉儲合同在合同成立時就生效,屬於什麼合同
、保證合同立式 保證指保證債權約定債務履行債務保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行擔保第13條規定:保證與債權應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實踐保證合同立式般三種情形: 第、保證與債權直接訂立保證合同; 第二、保證與債權、債務共同訂立保證合同 第三、由保證單獨具保證書般由保證具保函 第種情形屬於般簽約程要符合簽約般要約承諾即第二、三種情形言協議程兩種式由保證、債權、債務共同協商達致意見別實施二債權與債務關權利義務關系、擔保事項達初步意向由債務自行尋找保證由保證尚未確定主合同蓋章表示同意提供擔保或者由保證直接向債權具保函 種特殊式提供保證判斷保證合同否立應要約與承諾般要件析債務由保證簽字或蓋章、設保證條款主合同送交債權或者由保證直接向債權具保函債務保證要求與債權簽約要約行債權否該要約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別論債權明確表示接受或接受要約即依債權明確意思表示確認保證合同立或立 保證合同主合同保證條款形式現債權接保證蓋章主合同與債務簽訂主合同應視作保證要約承諾保證合同立未與債務簽訂主合同或者與債務協商重新確認原主合同意向條款則構保證要約承諾於保證具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筆者認除非債權明確表示接受否則應視作保證合同立即債權受保函與債務簽訂主合同依其行推定其保函承諾二、倉儲合同何效
⑦ 什麼是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存貨人向保管人交付倉儲物並支付倉儲費,保管人保管倉儲物的合同版。
1.倉儲物的所有權權並不發生轉移,轉移的只是貨物的佔有權。
2.不動產不能作為保管對象,必須是動產。
3.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須具有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⑧ 請問,實踐合同有哪些,買賣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嗎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內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容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例如:借用、民間的借貸、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1.買賣合同是體現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2.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5.承攬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設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7.運輸合同原則上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9.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不要式合同、雙務合同。
11.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託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間合同為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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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為什麼倉儲合同不是實踐合同
這是由倉儲合同商事合同的特性決定的。如上所述,倉儲合同的當事人一方保管人是專門內從事倉儲保管業務容的民事主體,也就是說,其營業目的就是從倉儲保管營業中牟利。正因為保管人的專業性和營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庫前,保管人必然會做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備,支出一定的費用。若認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就意味著一旦存貨人在交付貨物前改變交易的意願,不向保管人交存貨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損失只能依締約過失責任或侵權責任向存貨人主張損害賠償。這對保管人極為不利。因此,承認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有助於使保管人於前述情況下,得基於違約責任主張損害賠償。同時,在倉儲合同中存貨人一般也為營利性法人,若認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在存貨人交存貨物前合同不成立,那麼在其交存貨物時若保管人拒絕儲存,存貨人也不能依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賭償,這對存貨人也是不利的。
⑩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怎麼區別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不同點:
1、是否有償
保管合同可為有償亦可無償,若無約定並根據《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為無償;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法》第366、381條)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3、歸責原則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擔過錯責任,但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僅在故意、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損害時承擔責任(《合同法》第374、394條)
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相同點:
1、保管人妥善保管的義務;(《合同法》第369條)
2、保管人親自保管義務;(《合同法》第371條)
3、保管人不作為義務;(《合同法》第372條)
4、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應對寄存人《存貨人》為返還義務(《合同法》第373條)
5、寄存人寄存貴重物品時的聲明義務,否則,依一般物品賠償;(《合同法》第375條)
6、保管人的留置權(《合同法》第380條)7、保管期間保管物的孳息歸寄存人(存貨人)(《合同法》第3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