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1. 危化品倉庫燈具下方禁止擺放貨物,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依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2. 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的八大場所,設施區域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標准規范 》規范發布專時間:2004年4月屬16日9。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3. 消防哪項條款規定電叉車不可以在倉庫內充電
根據GA1131-201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7.5條「車輛加油或充電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進行,該專區域應與物品儲存屬區和操作間隔開」的規定;同時根據GB 10827-1999《機動工業車輛 安全規范》 14.1.4.5 「蓄電池充電和更換蓄電池充電站必須設置在指定的區域內,充電站必須備有用於沖洗和中和溢出電解液的設備,消防設施,防止車輛損壞充電裝置的措施和驅散從蓄電池中所排出氣體的適當通風設施;同時根據《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
4. 庫房內嚴禁煙火及加熱設備,存放物品距離插座需大於多少,杜絕安全隱患
保持不小於0.5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依據《倉儲專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屬通則(GA1131-2014)》第8.3條規定: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0.5 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倉儲場所的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採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 倉儲場所的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電氣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應切斷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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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室內儲存場所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硬塑料管保護。不應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 加用電設備。 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2、倉儲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5. 關於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 辦理
到安監局辦理,詳情如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另外《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不是一回事。
《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是安監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你允許從事危險品經營的證明,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則是通過考核或檢查,已經達到某種安全要求或指標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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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工貿易,或者其他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在經營前,需要向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於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託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6. GA 1131-201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
附上。
7. 架空線路的下方可不可以堆放物品
保持不小於0.5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依據《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內理通則(GA1131-2014)》第容8.3條規定: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0.5m的防火間距,架空線路的下方不應堆放物品。
倉庫內的輸電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易發生摩擦的發熱部位應採取保溫、散熱等防護措施。對於起重、堆垛等機械設備容易產生火花的部位,應設置防護罩。貯存場所各倉庫外應分別安裝電氣開關箱。保管人離開倉庫時,應切斷該場所不必要的電源。
(7)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擴展閱讀:
貯存場所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1、室內儲存場所敷設的配電線路應採用金白管或易燃硬塑料管進行保護。不應亂接電線,擅自加裝電氣設備。電爐、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器及電視、電冰箱等家用電器,不得在室內存放場所使用。
2、倉庫內的電氣設備由具有專業資格證書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護。電工應嚴格遵守所有電氣操作規程。
8. 滅火器消防栓編號管理依據來自哪裡
《建築消防設施維復護管理》制GB25201-201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GB 25201-2010
《消防控制室技通用術要求》GB 25506-2010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2004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A 653-2006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
9. 庫房五距的規定
安全小知識:倉庫「五距」
1.頂距:指堆貨的頂面與倉庫屋頂平面之專間的距離。一般的屬平頂樓房,頂距為5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頂,堆貨頂面以不超過橫梁為准。
2.燈距:指倉庫內固定的照明燈與商品之間的距離。燈距不應小於50厘米以防止照明燈過於接近商品(燈光產生熱量)而發生火災。
3.牆距:指牆壁與堆貨之間的距離。牆距又分外牆距與內牆距。一般外牆距在50厘米以上,內牆距在30厘米以上。以便通風散潮和防火,一旦發生火災,可供消防人員出入。
4.柱距:指貨堆與屋柱的距離一般為10~20厘米。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發的潮氣使商品受潮,並保護柱腳,以免損壞建築物。
5.堆距:指貨堆與貨堆之間的距離,通常為100厘米,堆距的作用是使貨堆與貨堆之間,間隔清楚,防止混淆,也便於通風檢查,一旦發生火災,還便於搶救,疏散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