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提單是
A. 集裝箱提單和一般海運提單的區別
不知道你說的一般海運提單是指什麼提單
集裝箱提單就是海運提單上面註明了是集裝箱裝運而已。
B. 集裝箱提單N/A 是什麼意思
N/A是英語「不適用」(Not applicable)
C. 集裝箱提單正面應包括哪些內容
發貨人名稱地址
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通知人名稱和地址
船名 航次 目的地
產品描述 數量 件數 體積
溫度設定
D. 集裝箱提單背面條款主要有哪些
提單的背面條款
提單背面的條款,作為承托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多則三十餘條,少則也有二十幾條,這些條款一般分為強制性條款和任意性條款
兩類。強制性條款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公約、港口慣例的規定。我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第四
十四條就明確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海牙規則》
第三條第八款規定:"運輸契約中的任何條款、約定或協議,凡是解除承運人或船舶由於疏忽、過失或未履行本條規定的責任與義
務,因而引起貨物的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害,或以本規則規定以外的方式減輕這種責任的,都應作廢並無效。"上述的規定都
強制適用提單的強制性條款。
除強制性條款外,提單背面任意性條款,即上述法規、國際公約沒有明確規定的,允許承運人自行擬定的條款,和承運人以另條印
刷、刻制印章或打字、手寫的形式在提單背面加列的條款,這些條款適用於某些特定港口或特種貨物,或托運人要求加列的條款。
所有這些條款都是表明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或提單持有人之間承運貨物的權利、義務、責任與免責的條款,是解決他們之間爭
議的依據。雖然各種提單背面條款多少不一,內容不盡相同,但通常都有下列主要條款: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定義條款是提單或有關提單的法規中對與提單有關用語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規定的條款。如中遠提單條款第一條規定:貨方
(Merchant)包括托運人(Shipper)、受貨人(Receiver )、發貨人(Consignor)、收貨人(Consignee)、提單持有人(Holder
of B/L),以及貨物所有人(Owner of the Goods)。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提單的當事人應該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是毫無異議的。但是,不論是以FOB還是CIF或CFR價格成交的貿
易合同,按照慣例,當貨物在裝貨港裝船時,貨物一旦越過船舷其風險和責任就轉移到作為買方的收貨人或第三者。如果貨物在運
輸過程中發生滅失或損壞,對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的就不再是托運人,而是收貨人或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將托運人看作
合同當事人一方,就會出現收貨人或第三者不是合同當事人,而無權向承運人索賠。為了解決這一矛盾,英國1855年提單法第一
條規定,當提單經過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後,被背書人或收貨人就應該取代作為背書人的托運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合同
當事人的一方,由於《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未涉及"貨方",英國提單法彌補了這一不足,各船公司都在提單中將"貨方"列為定義
條款。
2.首要條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條款是承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印刷於提單條款的上方,通常列為提單條款第一條
用以明確本提單受某一國際公約制約或適用某國法律的條款。通常規定:提單受《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或者採納上
述規則的某一國內法的制約,如英國《1971年海上貨物運輸法》,《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制約。例如,我國《海商法》
實施前的中遠提單第三條規定:"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應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
爾簽訂的《關於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目前中遠提單則規定,該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制約。
提單上出現了首要條款,通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某種意義上擴大了國際公約或國內法的適用范圍。各國法院通常承認首要
提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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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的效力。
3.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 在訴訟法上,管轄權是指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和處理案件的許可權。在這里是指該條款
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時由何國行使管轄權,即由何國法院審理,有時還規定法院解決爭議適用的法律。提單一般都有此種條款,並且
通常規定對提單產生的爭議由船東所在國法院行使管轄權。
例如,我國中遠公司提單就規定:本提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本提單項下或與本提單有關的所有爭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的法律裁定;所有針對承運人的法律訴訟應提交有關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廣州、上海、天津、青島、大連海事法院受理。
嚴格他說,該條款是管轄權條款和法律適用條款的結合。
提單管轄權的效力在各國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協議管轄處理,承認其有效。但更多的國家以訴訟不方便,或該條款減輕承
運人責任等為理由,否認其效力,依據本國訴訟法,主張本國法院對提單產生的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也有的國家採取對等的原則,
確定其是否有效。
1958 年《聯合國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即《紐約公約》己被90 多個國家承認,我國也是該公約的締約國。在遠洋
運輸提單中列入"仲裁條款",以仲裁代替訴訟,其裁決可以在很多公約締約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因此,仲裁不失為解決糾紛的現
代途徑。
4.承運人責任條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一些提單訂有承運人責任條款,規定承運人在貨物運送中應負的責任和免責事項。一般概括地規定為按什麼法律或什麼公約為依據,
如果提單已訂有首要條款,就無需另訂承運人的責任條款。在中遠提單的第三條、中國外運提單第四條、華夏提單第三條均規定,
其權利和責任的劃分以及豁免應依據或適用《海牙規則》。根據這一規定,並非《海牙規則》所有規定都適用於該提單,而只是有
關承運人的義務、權利及豁免的規定適用於該提單。
《海牙規則》中承運人的責任可歸納為承運人保證船舶適航的責任(義務)和管理貨物的責任,即承運人應"適當"與"謹慎"地管理
貨物。
5.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條款(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
海牙規則》中沒有單獨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因而各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列有關於承運人對貨物運輸承擔責任的起止時間條款。
中遠提單第四條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承運人對於貨物在裝船之前和卸離船舶
之後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海牙規則》第一條"定義條款"中對於"貨物運輸"(Carriage of Goods)的定義規定為"包括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
止的一段時間"。
上述責任期間的規定,與現行班輪運輸"倉庫收貨、集中裝船"和"集中卸貨、倉庫交付"的貨物交接做法不相適應。所以,一些國家
的法律,如美國的"哈特法"(Harter Act)則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自收貨之時起,至交貨之時為止。《漢堡規則》則規定: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包括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物在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責
任期間,集裝箱貨物同《漢堡規則》,而件雜貨則同《海牙規則》。
6.裝貨、卸貨和交貨條款(Loading,Discharging and elivery)
本條款是指對托運人在裝貨港提供貨物,以及收貨人在卸貨港提取貨物的義務所作的規定。該條款一般規定貨方應以船舶所能裝卸
的最快速度晝夜無間斷地提供或提取貨物;否則,貨方對違反這一規定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如裝卸工人待時費、船舶的港口使費及
滯期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應當予以注意,這一條很難實施。因為,沒有租船合同及裝卸期限,要收取滯期費用比較困難。承運
人簽發了提單,如果航程很短,貨物比單證先到,收貨人無法憑單提貨,貨物卸載存岸仍將由承運人掌管,難以推卸繼續履行合同
之責。如果收貨人不及時提取貨物,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卸人碼頭或存入倉庫,貨物卸離船舶之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由收貨人承擔。
而承運人應被視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義務。
承運人負擔貨物裝卸費用,但貨物在裝船之前和卸船之後的費用由托運人、收貨人負擔。但是費用的承擔往往與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的規定有關。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時,則以約定為准。提單中通常不另訂條款規定,當按照港口習慣或受港口條件限制,船舶
到達港口時,不能或不準進港靠泊裝卸貨物,其責任又不在承運人,在港內或港外貨物過駁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
7.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條款
該條款通常規定,托運人或收貨人應按提單正面記載的金額、貨幣名稱、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時間支付運費,以及貨物裝船後至
交貨期間發生的,並應由貨方承擔的其他費用,以及運費收取後不再退還等規定。中遠提單第六條和中外運提單第八條規定:運費
和費用應在裝船前預付。到付運費則在貨物抵達目的港時,交貨前必須付清。無論是預付還是到付,船舶或貨物其中之一遭受損壞
或滅失都應毫不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一切同貨物有關的稅捐或任何費用均應由貨方支付。
另外,該條款還規定: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活牲畜)、甲板貨,以及卸貨港承運人無代理人的貨物,運
費及有關費用應預付。
該條款通常還規定,貨方負有支付運費的絕對義務。即使船舶或貨物在航行過程中滅失或損害,貨方仍應向承運人支付全額運費。
如貨物滅失或損害的責任在於承運人,則貨方可將其作為損害的一部分,向承運人索賠。
8.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
提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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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換船、聯運和轉船條款(Forwarding,Substitute of Vessel,Through Cargo and Transhipment)或簡稱自由轉船條款。該
條款規定,如有需要,承運人為了完成貨物運輸可以任意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任意改變航線,改變港口或將貨物交由承運人自有的
或屬於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運往目的港,或運到目的港以遠、轉船、收運、卸岸、在岸上或水面
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運送,以上費用均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承運人責任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
輸,不得視為違反運輸合同。
如中遠提單第十三條,中外運提單第十四條都作了上述規定。這是保護承運人權益的自由轉運條款。在船舶發生故障無法載運,或
者目的港港口擁擠一時無法卸載,或者目的港發生罷工等,由承運人使用他船或者通過其他運輸方式轉運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貨
再轉運往目的港,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貨方負擔則欠合理。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歸責於
承運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在約定的目的港卸貨時,船長有權將貨物卸在鄰近的安全港口,視為已經履行合同;否則,承運人有責任
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將部分運輸轉交實際承運人的,承運人也應當對此負責。
9.選港(Option)條款
選港條款亦稱選港交貨(Optional Delivery)條款)該條款通常規定,只有當承運人與托運人在貨物裝船前有約定,並在提單上
註明時,收貨人方可選擇卸貨港。收貨人應在船舶駛抵提單中註明的可選擇的港口中第一個港口若干小時之前,將其所選的港口書
面通知承運人在上述第一個港口的代理人。否則,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於該港或其他供選擇的任一港口,運輸合同視為已經履行。
也有的提單規定,如收貨人未按上述要求選定卸貨港,承運人有權將貨物運過提單註明的港口選擇范圍,至船舶最後的目的港,而
由托運人、收貨人承擔風險和費用。當船舶承運選港貨物時,一般要求收貨人在所選定的卸貨港卸下全部貨物。
10.賠償責任限額條款(Limit of Liability)
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是指已明確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和損失負有賠償責任應支付賠償金額,承運人對每件或每單位貨物支付的最
高賠償金額。
提單應按適用的國內法或國際公約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限額。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書面申報的貨物價
格高於限額並已填入提單又按規定收取運費時,應按申報價值計算。如果首要條款中規定適用某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則按該公約或
國內法辦理。如中遠提單第十二條規定:當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參照貨方的凈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
保險費計算;同時還規定,盡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700
元人民幣,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托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於此限額,而又已填入本提單並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11.危險貨物條款(Dangerous Goods)
此條款規定托運人對危險品的性質必須正確申報並標明危險品標志和標簽,托運人如事先未將危險貨物性質以書面形式告知承運
人,並未在貨物包裝外表按有關法規予以標明,則不得裝運;否則,一經發現,承運人為船貨安全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
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托運人、收貨人應對未按上述要求裝運的危險品,使承運人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負責,對托運人按要求
裝運的危險品,當其危及船舶或貨物安全時,承運人仍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如提單上訂明適用《海牙規則》或《海牙--維斯比規則》或相應的國內法,便無需訂立此條款。
12.艙面貨條款(Deck Cargo)
由於《海牙規則》對艙面貨和活動物(Live Animal)不視為海上運輸的貨物,因而提單上一般訂明,關於這些貨物的收受、裝載、
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E. 集裝箱提單的介紹
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指為裝運集裝箱所簽發的提單。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下主要的貨運單據,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後而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
F. 什麼是直達提單,轉運提單,聯運提單,班輪提單,集裝箱提單,多式聯運提單用英語解釋其定義
直達提單就是直接由起點港口(port of origin)運貨到目的港口(pot of destination)轉運提單就是直接由起點港口運貨到其他港口,中途轉給其他承運人,然後再運往目的港口聯運提單(Through B/L)是指須經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mode of transportation)(海陸、海河、海空、海海等)聯運的貨物,由第一承運人(First Carrier)收取全程運費後,在起運地簽發到目的港的全程運輸提單。多式聯運提單(MT B/L)也是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兩者的區別在於:聯運的第一承運必須是海運,而多式聯運則可是其他方式; (二)採用聯運時,托運人只需與第一段承運人簽訂全程的運輸合同,剩下路段由第一承運人與之簽訂合同,而多式聯運則只需與承運人簽訂一份合同即可;(三)在責任承擔和風險劃分上,聯運的每段承運人只負責本段的運輸責任和風險,而多式聯運經營人要負責整個運輸(從接貨地到卸貨地)的責任和風險;(四)運費率上,顯然多式聯運的運費率是一個加權值,整個運輸只用一個比率.而聯運則每個路段都有自己的運費率;(五)在使用提單上,聯運提單與多時聯運提單也是不同的)班輪提單是按約定的輪船班次取貨提單集裝箱提單是(Container B/L)是指為裝運集裝箱所簽發的提單。 (簡單的那些我就沒翻譯了)
G. 關於集裝箱提單與傳統海運提單的主要區別
你可以到中國知網上查,很多的。
H. 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 集裝箱提單的區別
提單 BILL OF LADING
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內及承運人據以保證在目的容港交付的單證。
多式聯運提單 MT B/L
指貨物由海上、內河、鐵路、公路、航空等兩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進行聯合運輸而簽的適用於全程運輸的提單。
I. 為什麼集裝箱提單可以採用待運提單這種形式
船公司印製的提單有待運提單和已裝船提單兩種格式。
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貨代提前收貨,一般使用待運提單格式,表明已收貨。裝船後再加上批註,轉換成已裝船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