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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付拖運費

發布時間: 2021-02-18 11:20:09

『壹』 淘寶賣家沒付運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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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申請退款 發起投訴

『貳』 貨主拖欠運費不給怎樣追錢

承運人因拖欠運費扣留承運貨物,行使正當行使留置權

這幾年在處理物流法律糾紛的過程中,經常碰到承運人(車方)因托運人(貨主)拖欠運費,不得不扣留托運人的貨物而導致糾紛的案例。司法實踐中,對於承運人能否扣留承運的貨物及法律後果的承擔眾說紛紜,具體的處理方法也五花八門,在此,本人想結合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提出自己的看法。
法律與此相關的規定分別規定在《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法規和規章中,根據這些法律規定,在運輸合同關系中承運人(有時候包括貨運代理)往往通過運輸合同或貨運代理合同在一段時間內佔有貨物,具備行使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如果同時托運人(貨主)存在拖欠承運人運費和各種運輸相關的雜費的情況,則承運人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托運人不依約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依法留置其貨物。
規定及論述看起來簡單、明確,在實踐中運用起來卻非常復雜,存在很多爭議:
第一、「留置的貨物是否應當屬於運輸相關費用債務人所有的貨物」。根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相應規定,債權人有權留置的必須是債務人所有的財產,但《合同法》第315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類似的規定也出現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及《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等部門規章中,它們都沒有對留置物的所有權屬做任何限制,即並不要求必須是債務人所有,只要是「相應的運輸貨物」就可以留置。故我們認為,只要是承運人受託運人委託承運的貨物且在承運人承運期間,承運人都可以留置,而不論該貨物的所有權是托運人或第三人的。
第二、「承運人對托運人的債權是否應當和留置物之間有牽連關系」對此,法律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我們可以從法律理論中找到依據。民法理論一般認為,承運人只要基於運輸合同關系佔有留置物即可,並不需要該留置物和拖欠的運費有直接的牽連關系,例如,承運人可以因為以前的運輸費用沒有支付而留置本次的貨物。理論上認為承運人留置權的本質屬於商事留置權,而「商事留置權起源於義大利商人團體之習慣法,與民法上一般留置權之起源與沿革完全不同,且商事留置權之作用重在維持商人間之信用,以確保安全與確實之交易關系,得以持續進行之故」(謝在全《民法物權論》)。故承運人只要基於運輸合同關系佔有貨物就可以行使留置權,而不論該貨物是否和拖欠的運費有直接的牽連關系。
第三、「承運人是否可以超出托運人拖欠的運費的價值留置貨物」,和第一點一樣,法律僅僅規定了「相應的運輸貨物」,該「相應」是否除第一點理解的以外,還是說「價值相應」,對此沒有明確的解釋或規定。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上有不同的規定,其中有規定承運人只能按債權的多少對留置貨物按比例行使留置權,但貨物不可分的除外。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行使的不可分性,留置物本身是否可分及債權的價值高低無關,不論債權價值的高低、留置物是否可分,債權人均可以對確保留置物行使權利。具體到集裝箱運輸,因為貨物本身不可分,故完全可以超出債權價值行使留置權。

上述爭議的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歸結為:承運人可以扣留托運人的貨物行使留置權,而不論該留置物的所有權為何人及是否和債權有牽連關系,也不論該留置物的價值是否超過了實際的債權。
在實務中處理,還要注意一些技巧,例如:通知義務、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等等。在集裝箱陸路運輸環節,集裝箱承運人在當前的市場和法律環境下,有時候處於非常劣勢的地位,所以在許多時候,承運人要果斷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要理直氣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更要據理力爭,因為,我始終記得這么一句話:「權利是斗爭來的。」

拖欠運費,承運人如何行使留置權?
作者:王 堅 發布時間:2012-04-05 15:24:07

【案情】
原告某水輪機公司向第三人某物資公司購買42.451噸螺紋鋼,價值193152.05元,並委託第三人代辦托運。第三人於2008年2月16日以自己的名義口頭委託被告某運輸公司次日將鋼材從南寧運到百色田林,交給兩個收貨人(謝某和李某),運費由謝某、李某支付。2008年2月17日,被告司機將42.451噸鋼材運達田林雲貴停車場。謝某、李某二人到來後與被告司機進行了接洽,但未提貨。直至2月20日晚,被告司機未見收貨人來提貨,遂於當晚將鋼材運回南寧並於2月22日在某停車服務公司將鋼材卸下並從該日起提交該公司保管至2008年10月18日。 被告經與第三人聯系,第三人向被告披露其並非實際托運人而是受原告委託代辦托運;謝某、李某二人是原告的員工。2008年2月27日,原告派人來南寧與被告協商並要求返還全部鋼材未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運費、保管費,原告以被告未將鋼材運達指定地點為由予以拒絕,於2008年6月25日以此為由並主張被告扣押鋼材無理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鋼材42.451噸,並賠償鋼材資金積壓所致利息損失3607.11元和其他經濟損失12303.66元。 被告某運輸公司辯稱:本案糾紛的責任完全在於原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提出反訴,要求原告支付運費15282元和保管費8260元。 審理過程中,經法院組織調解,被告於2008年10月18日將42.451噸鋼材全部返還給了原告。但雙方對各自主張的損失和費用未能達成合意。 對運輸到達具體的約定地點,原、被告各執一詞:原告主張系自己向第三人購買了鋼材後,隨即口頭委託被告的司機代為向第三人提取鋼材並負責運到指定地點—「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被告則主張系第三人口頭委託被告運至「田林雲貴停車場」。【裁判】 興寧區法院2010年7月30日審理後認為:因原告未能完成足以證明其自行與被告達成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的充分舉證責任,且第三人在參加訴訟後作出了關於自己受原告委託已與被告協商自願達成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的承認,被告對此不持異議,故可認定第三人與被告間的口頭公路貨運合同經雙方協議一致即告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於口頭締約時雖不知曉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的規定,被告在事後知悉第三人的代理人身份後,於原告以委託人身份行使介入權起訴被告的過程中最終也選擇向原告行使反訴請求權,而非選擇向第三人行使訴訟請求權,表明原告以委託人身份行使介入權不存在來自於被告的阻卻事由。據此,第三人與被告達成口頭公路貨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應由原告與被告直接承受,即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公路貨運合同關系。 被告司機將貨物運達「田林雲貴停車場」後,按第三人所留號碼通過電話向謝、李兩個收貨人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兩個收貨人在接到被告司機發出的到貨通知後已與被告司機見面接洽,只是未提貨而離去,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關於口頭約定中有「先到田林縣城,再由謝、李兩收貨人將被告司機帶至工地」 內容之主張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田林雲貴停車場」即是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被告既已依約履行了將貨物從南寧運達約定地點的義務,也向原告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當然就此取得要求原告支付運費報酬的權利,故法院對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運費的反訴請求予以支持。 被告因原告拒付運費、保管費而拒以返還所運鋼材給原告之日,實為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被告留置財產的價值應以合理限度為限。現被告留置原告全部貨物已數倍超出自己對原告享有的債權金額,構成了不當留置,應就超出部分賠償原告的損失。除被告留置相當於其債權金額的財產部分外,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佔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損失依法應按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從留置之日計至被告返還鋼材之日。被告依法行使留置權之日前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原告承擔。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不當留置產生的保管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屬重復計算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運輸公司賠償原告某水輪機公司佔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利息計算:從2008年2月27日起計至2008年10月18日,以176716.8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付),判決原告某水輪機公司向被告某運輸公司支付運費15282元和保管費245元;駁回原告某水輪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被告某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雙方不服,分別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評析】 本案是一起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是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應如何認定以及在履約過程中哪一方違約的認定及責任應如何承擔。 一、關於貨運到達約定地點的認定 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第三人與被告口頭達成的公路貨物運輸協議中關於貨運到達具體的約定地點,且原、被告雙方對該約定地點主張也不一致,但綜合全案證據及各方陳述,可以認定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為「田林雲貴停車場」而非「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理由是: 1、原告主張該約定地點為「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系基於認為自己已自行與被告達成了口頭公路貨物運輸協議,由於原告就此未能完成充分的舉證責任,故尚不能依據原告主張將「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認定為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2、第三人接受原告委託擔任其貨物托運的代理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公司承認其與被告口頭約定的到達地點為「百色田林」,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即是原告主張的「田林縣百樂河水電站工地」;而且,即便該公司認可原告主張的約定地點,結合其與原告之間存在買賣和代辦托運之利害關系來考量,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約定地點不能認定;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貨物運送到目的地後,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已知收貨人提貨的到貨通知義務。被告司機在將貨物運達「田林雲貴停車場」後,便按第三人所留號碼通過電話向謝、李兩個收貨人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如果「田林雲貴停車場」不是約定的貨運到達地,兩個收貨人在接到被告司機發出的到貨通知後完全有理由拒絕前往停車場與承運人見面和接洽,現兩收貨人已與被告司機見面及接洽,只是未提貨而離去,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關於口頭約定中有「先到田林縣城,再由謝、李兩收貨人將被告司機帶至工地」 內容之主張成立的前提下,可以認定,「田林雲貴停車場」即是第三人與被告口頭約定的貨運到達地點;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將貨物運送到達約定地點是運輸合同的一項基本內容,是托運人對承運人的一項重要要求,也是承運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被告作為承運人,應當清楚如果違反這項基本義務,將嚴重影響托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可能構成根本性違約,從而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或被托運方追究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在原告沒有提供足以證明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相應證據的前提下,沒有理由不以一個善良人及理性人的標准去考察或評判承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應當相信,在本案糾紛發生以前,為獲得運費報酬,被告對履行貨運合同義務所應抱有的善良願望及付出的真誠努力。綜上,可以認定,第三人與被告關於貨運到達的約定地點為「田林雲貴停車場」,被告該主張成立。 二、關於履約過程中哪一方的行為構成違約的認定及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1、原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及其責任承擔 運輸合同本為有償、雙務合同,被告既已依約履行將貨物從南寧運達約定地點的義務,也向原告履行了到貨通知義務,當然就此取得要求原告支付運費報酬的權利。原告作為收貨人,在接到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後,應當及時提貨不得延誤、不得拒絕並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到付運費。收貨人逾期不提貨,承運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作出處理:⑴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負擔;⑵通知托運人處理;⑶在一定期限內無法查找收貨人或者托運人在接到處理通知後一定期限內不作處理的,按照無法交付貨物處理。現原告在貨物運輸到達後未向被告履行收貨人提貨義務,尤其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履行支付其應得的運輸報酬這一托運人重要的、基本的合同義務,致使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的權利落空,對被告而言已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有權要求原告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對被告提出要求原告支付運費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被告的行為構成不當留置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 被告關於訟爭雙方在南寧協商處理損失分擔時要求原告盡快把鋼材提走原告不答應的陳述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採信。因為:原告作為貨主當然希望取回全部鋼材,其不可能自願將鋼材交由被告幫忙保管;被告作為承運人如真的要求原告盡快把鋼材提走,原告完全沒有將貨物留下的理由,更不可能採取通過訴訟承擔訴累的方式來要求被告將全部鋼材予以返還。因此,可以推定,原告要求提走全部鋼材受到了被告的阻攔。被告因原告拒付運費、保管費而拒以返還所運鋼材給原告之日,實為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依據雙方陳述,可以推定該日為2008年2月27日。 盡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在第三人與被告所訂口頭合同沒有排除留置權約定的情況下,當負有支付義務的原告沒有向被告支付有關運輸費用時,被告為保護自己的利益,有權行使留置權這一法定擔保物權,但權利人行使權利並非完全不受限制,被告行使留置權時不能濫用權利,而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並尊重社會公德,不得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因本案的鋼材為可分物,故被告留置財產的價值應以合理限度為限。現被告留置原告全部貨物已數倍超出自己對原告享有的債權金額,構成了不當留置,應就超出部分賠償原告的損失。據此,除被告留置相當於其債權金額的財產部分外,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佔用鋼材資金所致利息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該損失依法應按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利率從留置之日計至被告返還鋼材之日。 3、關於被告訴請的保管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的規定,被告行使留置權之日前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原告承擔。至於被告不當留置後將貨物繼續提交停車服務公司保管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保管,由此產生的保管費應由其自行承擔。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其不當留置產生的保管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叄』 拖欠運費不給怎麼辦

別人欠運費不給,這個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除非發生了刑事行為,比如打架,或者暴力催收等等,否則報警也無法解決問題。對於運費支付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當事人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支付運費,如對方拒不支付運費,你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敏汪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陸拿臘民法早滑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肆』 客戶拖欠物流運費一直不付,要怎麼處理!

這樣的情況,應該可以向當地法院告發,如果這個客戶是企業,也可以向當地工商管理版局權投訴告發,要求這些政府有關部門來幫助解決問題。只要有事實證據(發貨的物流運單、客戶簽名),這樣的話,應該是有把握要回這些運費的,現在,法律支持遵紀守法的有理方,法律懲罰違法者。

『伍』 對方拖欠運費,3800多運費,也不是說不付,就老是今天拖明天。只有對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要回,去法院起訴,都說打官司要不少錢,這是誤導

『陸』 朋友寄快遞給我運費沒付,東西在半路上,我現在拒收運費怎麼算

快件還在路運輸中,如果你是收件人,拒收的話,快件的來去費用都應該由寄件人承擔。因為快遞公司拿你一點辦法也沒有。

『柒』 有企業拖欠我們物流公司運費不付款,我們有權利扣留他們的貨物嗎

有企業拖欠物流公司的運費,則物流公司是享有貨物的留置權的。

根據《中華回人民共和國合答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所指的對「相應的貨物」留置貨物包括兩層含義:

1、對於可分的貨物,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應當合理和適當,其價值應包括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經及其他運輸費用加上可能因訴訟產生的費用,而不能留置過多的貨物。當然如果承運人根本就沒有獲得任何費用,也可以對全部貨物行使留置權。

2、對於不可分的貨物,承運人可以對全部貨物進行留置,即使承運人已取得了大部分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

(7)沒付拖運費擴展閱讀: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第七十八條汽車貨物運輸的運雜費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貨物運雜費在貨物托運、起運時一次結清,也可按合同採用預付費用的方式,隨運隨結或運後結清。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運費尾數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時四捨五入。

『捌』 拖欠運費可以報案嗎

拖欠運費,屬於合同糾紛,應該到法院起訴,而不是報案。

拖欠運費,首先要有拖欠的證據,一般是有拖欠人簽名認可的運單或欠條。有了這些證據,當事人就可以寫起訴書,然後到法院起訴,經過調解、開庭、判決程序後,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判決書、申請執行書到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當事人就可以拿到運費了。

要注意,如果拖欠運費數額大,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訴前保全,提前查封、扣押、凍結他的財產,保證運費在判決後能拿到手。

(8)沒付拖運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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