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驗收標准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集裝箱運輸是鐵路貨物運輸的一種方式。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是《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引伸的規則。在鐵路運輸集裝箱,承運人和托運人、收貨人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事項,應遵守《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及鐵道部公布的有關規定。
本規則的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制訂管內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2條 在鐵路運輸的集裝箱,按箱型分為:1噸箱、5噸箱、10噸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20英尺以上的集裝箱稱為大型集裝箱。
按箱主分為: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
按類型分為:通用集裝箱和專用集裝箱。
第3條 鐵路集裝箱是鐵道部所屬的集裝箱,自備集裝箱是托運人配置或租用的集裝箱。
用於國內鐵路運輸的自備集裝箱,應符合《自備集裝箱編號和標記塗刷規定》(附件一);用於國際間進出口運輸的國際集裝箱,應根據國際有關條約和協議的規定,經有關機構鑒定或認可,在箱體上有相應的標志。不符合規定的,不能按集裝箱辦理運輸。
第4條 周轉集裝箱是托運人投資製造的鐵路集裝箱。運量大而穩定或佔用集裝箱時間長的托運人可使用周轉集裝箱。
周轉集裝箱的投資製造和使用按《周轉集裝箱使用規定》(附件二)辦理。
第5條 集裝箱辦理站名和辦理自備大型集裝箱運輸專用線名在《貨物運價里程錶》中公布。
專用線所有人要求在專用線辦理自備集裝箱、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在專用線臨時到發自備集裝箱,應向車站提出申請,報鐵路局審批。
第6條 承運人和托運人對適箱貨物應採用集裝箱運輸,對《集裝箱適箱貨物品名表》(附件三)中規定的貨物,在發站有運用空箱時,必須使用集裝箱運輸。
第7條 集裝箱運輸應採用門到門運輸。托運人和收貨人可使用自有運力或委託運輸單位進行門到門運輸,承運人應提供便利條件。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可在站內裝箱和掏箱。
第8條 集裝箱集散站是設立在車站之外,具備庫場和裝卸、搬運設備的貨運代理企業。車站與集散站之間的關系是承運人與托運人的關系。
集裝箱集散站在庫場存留鐵路集裝箱、使用鐵路集裝箱進行整箱和拼箱運輸、進行公(水)鐵聯運的,車站應報請鐵路局同意,與其簽定協議,並派貨運人員參與管理。
辦理接取送達業務的運輸企業,應與車站簽定協議。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9條 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自備集裝箱還可在經鐵路局批準的專用線發送或到達。
第10條 鐵路集裝箱和自備集裝箱不能按一批辦理托運。使用承運人提供的回空自備集裝箱裝運貨物,按鐵路集裝箱辦理。
第11條 下列貨物不能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1.易於污染和腐蝕箱體的貨物,如水泥、炭黑、化肥、鹽、油脂、生毛皮、牲骨、沒有襯墊的油漆等。
2.易於損壞箱體的貨物,如生鐵塊、廢鋼鐵、無包裝的鑄件和金屬塊等。
3.鮮活貨物(經鐵路局確定,在一定季節和一定區域內不易腐爛的貨物除外)。
4.危險貨物(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2條 托運的集裝箱每箱總重不得超過該集裝箱的標記總重。在對集裝箱總重有限制規定的辦理站間運輸時,不得超過限制的總重。
第13條 集裝箱不辦理軍事運輸。
第三章 托運、承運和交付
第14條 托運人托運集裝箱,應按批提出貨物運單一份。每批必須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過鐵路一輛貨車所能裝運的箱數,且集裝箱總重之和不得超過貨車的容許載重量。
使用自備集裝箱或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應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記明「使用×噸自備箱」或「在××專用線卸車」。
第15條 托運人應使用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
使用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應提供箱體狀態良好的集裝箱。托運人在使用前必須檢查箱體狀態,發現箱體狀態不良時,應要求更換,承運人應及時給予更換。
第16條 集裝箱的裝箱由托運人負責。裝箱時應碼放穩固,裝載均勻,充分利用箱內容積,不撞砸箱體。
集裝箱內單件貨物的重量超過100公斤時,應在貨物運單「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註明。
第17條 集裝箱由托運人進行施封。施封時左右箱門把鎖舌和把手須入座,在右側箱門把手鎖件施封孔施封鎖(環)一個。使用施封環施封時,應用10號或12號鐵線將箱門把手鎖件擰固並剪斷燕尾。5噸以上集裝箱必須使用施封鎖施封。托運的空集裝箱不施封。
特殊類型集裝箱的施封方法另行規定。
第18條 托運人施封後,應在貨物運單上逐箱填記集裝箱箱號(自備集裝箱應有箱主代號)和相應的施封號碼。貨物運單內填記不下時,填記在貨物運單背面。
已填記的施封號碼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時,托運人應在更改處蓋章證明。
運託人接收集裝箱時,應核對集裝箱箱號和施封號碼。
第19條 托運人應在集裝箱門把手上拴掛一個貨簽(1噸集裝箱在箱頂吊環上加掛一個),貨簽上貨物名稱欄免填。拴掛前應撤除集裝箱上殘留的舊貨簽。
第20條 集裝箱箱體上除鐵道部另有規定的外,禁止張貼或塗寫任何標記和標志。
第21條 承運人對托運人確定的貨物重量和貨物品名應進行抽查。
發現集裝箱總重超過集裝箱標記總重時,應按規定核收違約金。發站發現時,在托運人對集裝箱減載後運輸。
需要開箱檢查貨物時,在發站應通知托運人到場;在到站應通知收貨人到場;無法約見托運人或收貨人時,應會同駐站公安檢查。托運人有違約責任時,應按規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核收違約金和因檢查產生的作業費用。可繼續運輸的,車站應會同托運人或駐站公安補封,編制貨運記錄。
第22條 到站應在車站貨場(托運人要求在專用線卸車的在專用線)向貨物運單內所記載的收貨人交付集裝箱。因車站貨場能力限制,經鐵路局批准並有當地政府的文明規定,對超過免費留置期的集裝箱,承運人可委託指定單位代為保管,即移地保管。個人自用物品和搬家貨物不得移地保管。
第23條 集裝箱的掏箱由收貨人負責。掏空後應清掃干凈,撤除貨簽,關閉箱門。有污染的須洗刷干凈。
車站對交回的空箱應進行檢查,發現收貨人未清掃或未洗刷的,應在收貨人清掃或洗刷干凈後接收,或以收貨人責任委託清掃人員清掃洗刷。
第24條 收貨人領取托運人自備集裝箱時,自備集裝箱與貨物應一並領取。
10噸以下自備集裝箱需要回送時,收貨人應在車站交付集裝箱的當時填寫特價運輸證明書,記明箱號,經承運人簽證,30日內辦理托運,向原發站回送。承運人憑特價運輸證明書核收回空運費。
承運人可以利用回送的自備集裝箱(國際集裝箱另有規定)裝運貨物至回送的到站,免收回空運費。
第25條 承運人對托運的零星小件零擔貨物可拼箱運輸,按零擔貨物承運,並核收集裝箱使用費。
第四章 進出站和留置時間
第26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須提出車站認可的證明。搬出的鐵路集裝箱應按時送回車站,並保證完好。
第27條 從車站搬出鐵路集裝箱時,承運人根據貨物運單填寫鐵路集裝箱出站單(格式一)兩聯。甲聯留車站存查;乙聯隨箱同行,作為出門憑證,並在集裝箱送回車站時,交還承運人。承運人收妥集裝箱並結清費用後,在還箱收據上加蓋車站戳記和經辦人章,交給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28條 托運人或收貨人使用鐵路集裝箱超過下列免費留置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集裝箱延期使用費:
1.發送的集裝箱:站內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貨日期當日裝完;站外裝箱時,應於承運人指定的日期領取空箱,按指定的進貨日期進站。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站內掏箱時,應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站外掏箱時,應於領取的次日內將該空箱或裝有指定當日進站貨物的該重箱送回。
集裝箱集散站存留的鐵路集裝箱免費留置時間,亦按上款規定計算。
第29條 集裝箱在車站存放超過下列免費暫存期限,自超過之日起核收貨物暫存費。
1.發送或回送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指定的進站日期當日進站完畢。
2.到達的集裝箱應於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不能實行催領通知的為卸車次日)起算,2日內領取集裝箱,並於領取的當日內掏完或將集裝箱搬出車站。
第30條 車站站長可以延長集裝箱在站內免費留置期限,當鐵路局按規定縮短免費暫存期限時,集裝箱的免費留置期限也作相應縮短。
第五章 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的交接
第31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在車站貨場交接集裝箱時,重箱憑箱號、封印和箱體外狀,空箱憑箱號和箱體外狀。
箱號、施封號碼與貨物運單記載一致,施封有效,箱體沒有發生危及貨物安全的變形或損壞時,箱內貨物由托運人負責。
第32條 在專用線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按下列規定辦理交接。
1.托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由車站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商定交接辦法。
2.承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到站應派員至卸車地點會同收貨人卸車,並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
3.托運人組織裝車並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集裝箱,發站應派員至裝車地點按第31條規定辦理交接,並會同托運人裝車。
在專用鐵道裝車或卸車的集裝箱,車站與專用鐵道所有人商定交接方法。
第33條 發站在接收托運的重箱時,檢查發現箱號或封印內容與貨物運單記載不符,未按規定關閉箱門、擰固和施封,以及箱體損壞的,應由托運人改善後接收。
收貨人在接收集裝箱時,應按貨物運單核對箱號,檢查施封狀態,封印內容和箱體外狀。發現不符或有異狀時,應在接收當時向車站提出。
到站向收貨人交付重箱時,對封印脫落、失效、站名或號碼不符、箱體損壞危及貨物安全的集裝箱應向收貨人出具貨運記錄,並按記錄點交貨物。
第34條 在交接中發現鐵路集裝箱損壞,涉及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時,由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集裝箱破損記錄(格式二)上簽認。發現自備集裝箱丟失或損壞時,承運人應編制貨運記錄。
鐵路集裝箱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責任造成丟失、損壞及無法洗刷的污染時,應由托運人運或收貨人負責賠償。自備集裝箱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上述後果時,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賠償額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Ⅱ 集裝箱如何驗收
最普遍的做法是請專業驗箱公司做。
Ⅲ 檢查集裝箱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首先必須有適航性,具有適航書。檢驗集裝箱各部分適航的要求如下: ①回 站在箱內關緊後,答目測檢查封閉程度,有無漏光處,箱門橡皮墊應當水密; ② 骨梁焊接處應完好; ③ 四柱、六面、八角完好無損,沒有進水孔,接縫處無裂縫; ④ 箱門不變形,隨時能承受加速負荷; ⑤ 箱內沒有突出的釘子和容易造成貨損的突出物;
(2)箱內完全清潔、乾燥,沒有氣味、灰塵。洗箱時,不能用烈性去污粉,如使用烈性去污粉就應沖凈,沖凈的集裝箱必須徹底乾燥後,才能裝貨;
(3)不同貨種,要選擇相應的集裝箱來裝,不同數量的貨應配裝不同規格的集裝箱。
Ⅳ 集裝箱酒店有沒有驗收國家強制標准
強制性的驗收標准到是沒聽說,不過現在高層住宅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貌似還不是很成熟,很多都是試點工程吧。
Ⅳ 裝箱檢驗要求是什麼
集裝箱檢驗檢疫要求與檢驗方法
(一)集裝箱檢疫要求
1.裝箱箱體表面標有集裝箱所用裸露木材已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免疫處理的免疫牌(標識);
2.集裝箱未攜帶嚙齒動物及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
3.集裝箱未被人類傳染病和國家公布的一、二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病原體污染;
4.集裝箱未攜帶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集裝箱未攜帶土壤、動物屍體、動植物殘留物;
(二)集裝箱檢驗方法
1.箱體外表檢疫查驗
(1)以目視方法核查集裝箱箱號,查看集裝箱箱體是否完整;
(2)檢查集裝箱箱體是否有免疫牌;
(3)檢查集裝箱外表是否帶有土壤、非洲大蝸牛等。攜帶土壤的,清除土壤並進行衛生除害處理;
2.箱內檢疫查驗
(1)檢查箱內有無嚙齒動物、病媒昆蟲或其糞便、足跡、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要采樣。
(2)檢查箱內有無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土壤、動物屍體、動植物殘留物等,若有要采樣並進行衛生除害處理;
(3)檢查箱內有無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可能的,如發現,采樣送實驗室檢驗,並作消毒處理。
針對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即易發生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這一貨物特性,對裝運該類貨物的船艙和集裝箱等運載工具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檢疫機關及工作人員、進出口貿易的當事人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裝運」,實施條例中第三十條規定「對裝運出口的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詳情見報檢相關教材
Ⅵ 集裝箱驗箱標准
集裝箱檢驗方法
1.箱體外表檢疫查驗
(1)以目視方法核查集裝箱箱號,查看集裝箱箱體是否完整;
(2)檢查集裝箱箱體是否有免疫牌;
(3)檢查集裝箱外表是否帶有土壤、非洲大蝸牛等。攜帶土壤的,清除土壤並進行衛生除害處理;
2.箱內檢疫查驗
(1)檢查箱內有無嚙齒動物、病媒昆蟲或其糞便、足跡、咬痕、巢穴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若有要采樣。
(2)檢查箱內有無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土壤、動物屍體、動植物殘留物等,若有要采樣並進行衛生除害處理;
(3)檢查箱內有無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可能的,如發現,采樣送實驗室檢驗,並作消毒處理。
針對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即易發生安全衛生質量問題)這一貨物特性,對裝運該類貨物的船艙和集裝箱等運載工具規定實施強制性檢驗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檢疫機關及工作人員、進出口貿易的當事人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八條規定「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承運人或者裝箱單位必須在裝貨前申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裝運」,實施條例中第三十條規定「對裝運出口的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品的集裝箱、船艙、飛機、車輛等運載工具,承運人、裝箱單位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裝運前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清潔、衛生、冷藏、密固等適載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準裝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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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集裝箱檢驗標准翻譯
底梁
凹陷不大於50毫米(翼板無限制)。翼板切口延伸到腹板上,底縱樑上的除外。
插槽側梁,底橫梁,鵝頸槽縱梁及枕梁。
凹陷不大於50毫米(翼板無限制)。腹板上的水平切口達到500毫米。翼板切口延伸到腹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