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運輸業
Ⅰ 山西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怎麼分別真假
到當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查詢,那裡有專用的從業人員查詢網址。
Ⅱ 山西交通運輸企業安全標准化考評
第一、標准化的目的意義。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分析生產安全風險,建立預防機制,健全科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使各生產環節和相關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規、標准規程等規定,達到和保持一定的標准,並持續改進、完善和提高,使企業的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在最好的安全狀態下運行,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促進企業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發展。
第二、考評辦法及山西省概況
考評辦法《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評價管理辦法》
考評機構發證:交通部發一級資質,省交通廳發二級資質,各市交通部門發三級資質。一級資質的可以做一二三級考評,二級可以做二三級考評。
山西考評機構共有約10家左右,其中一級山西省交通職業技術學院、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公司(山西分公司),二級有職業發展研究會等幾家機構。
第三, 關於標准化建設考評對象(企業)問題。
根據國務院安委會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和交通運輸部標准化建設實施方案的要求,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交通運輸領域經營和建設的實體企業都要進行標准化建設並接受達標考評。主要包括五大類型16個分類別的交通運輸企業。
具體分類
一、道路運輸企業 1客運企業 2危險貨物運輸企業 3普通貨運企業(含快遞企業) 4 貨物運輸站場 5 汽車客運站 6機動車維修企業
二、城市客運企業 7城市公交企業 8軌道交通企業(地鐵、輕軌) 9計程車企業
三、港口企業 10客運碼頭(含客滾碼頭、渡口) 11普通貨運碼頭(含集裝箱、貨滾碼頭) 12危險貨運碼頭(含燃油供應碼頭)
四、航運企業 13客運企業(含客滾運輸企業) 14普通貨運企業(含集裝箱運輸、貨滾運輸、拖輪企業) 15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含燃供船舶企業)
五、工程建設企業 16交通工程施工企業
Ⅲ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標准( 試行) 》這玩意是個人的還是企業的
針對企業的。
Ⅳ 山西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在企業中如何應用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條) 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保護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等。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7條;《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5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工商、建設、公安、財政、稅務、價格、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5條;《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4條;省委中部崛起若干意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積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五條 (參考《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運輸管理經費。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旅客運輸 第六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站運站管理規定》;參照外省作法;本省實際) 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計程車客運、城市公共客運。 第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站運站管理規定》第10條;本省實際;3.參考湖北省作法) 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但應具備的車輛數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班車客運經營的,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二) 從事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跨縣班車客運經營的,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客車6輛以上、客位150個以上; (三) 從事本省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班車客運經營的,應當有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或者有高級客車12輛以上、客位360個以上; (四) 從事跨省班車客運經營的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五) 從事包車客運的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六) 從事旅遊客運經營的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經旅遊主管部門許可的旅遊公司或旅遊社從事旅遊客運經營的應當自有高級客車5輛以上、客位150個以上; 上述車輛數量需要調整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29條) 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後,應當在90日內正式營運,90日內不能投入車輛的,應當在90日內提出延遲經營的申請並說明理由。無正當理由180日內不投入運營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2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27條;3.本省實際) 運管機構可以採取干支線捆綁招標的方式開行偏遠地區客運班線。 經原許可機關同意,偏遠地區農村客運班線的經營者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投放運力。 第十條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本省實際) 申請從事計程車客運經營、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 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本省實際) 從事計程車客運經營、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 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 經設區的市級運管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車輛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由設區的市級運管機構核發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 (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本省實際) 申請從事計程車客運經營、城市公共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設區的市城市市區向市級),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運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本省實際) 計程車客運經營權投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現有計程車里程利用率等指標,綜合考慮計程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後確定。 計程車客運經營許可期限為4至8年。 第十四條 (本省實際) 出租客運經營者不得異地經營,不得從事定班定線的客運經營。 出租汽車應當標明起步價、車公里運價、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裝置里程計價器。 出租汽車載客後,應當按照租車人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線路行駛,不得以不正當理由繞行,並按計價器顯示的金額結算運費,提供票據。 第十五條 (本省實際) 城市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起始車場和沿途停靠站點運行,並公布線路編號、起始、路徑和終點站名,首末發車和車距時間。 第十六條 (本省實際) 城市公共客運車輛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公交線路編號標志,並配有報站設施、電子收費信息裝置。 第十七條 (本省實際) 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在運輸途中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旅客消費。 因客運經營者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按照旅客要求退還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傷害或行李丟失、損壞的,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33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56條) 因特殊情況發生旅客嚴重滯留的,運管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運管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3條;本省實際) 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當通過公眾媒體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運管機構根據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公布客運運力投放及線路布局。 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每半年公布一次,供求狀況有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12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27條)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中標服務承諾。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二節 貨物運輸 第二十一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2條;本省實際)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含貨運出租)、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車輛、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際)貨運出租經營者應在批准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違反規定載客。 前款所稱貨運出租指承運人使用1噸(含)以下廂式貨車在各類公共場站、市場、停車場、街道等公共場所停車待租,為托運人提供零星貨物運輸服務,並按照里程、時間收取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和范圍相適應的安全、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准入條件。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20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22條;《道路客運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37條) 營運車輛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營運車輛在配發車輛營運證前,以及車輛實施年度審驗時,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應當按照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對營運車輛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十六條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交通部《關於近期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通報》(安監總危化字〔2005〕93號);交通部《關於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57號);公安部、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預防群死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意見) 800公里以上線路的營運客車、高速公路客運車輛、旅遊客運車輛、出租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重型貨運車輛,應當裝置符合標準的GPS衛星定位儀。 第二十七條 (本省實際) 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市級運管機構具體組織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考試和從業資格證的發放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部《關於發佈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制度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435號))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和安全情況報告制度,按月匯總向運管機構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 重大、特大道路運輸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後規定時間內上報車籍地運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少報或者延遲報告。 運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運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36條) 從事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依法投保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運管機構應在確認經營者已經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後,再予配發車輛營運證。 鼓勵以團體方式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條 (本省實際;參考《山西省公路養路費管理條例》; 參考《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非本省注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省駐點經營道路運輸業務的,須到當地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登記,並按本省規定繳納規費。 前款所稱的駐點經營是指外省籍的營運車輛,調駐本省連續經營道路運輸業務3個月以上的。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一條 (本省實際) 道路運輸站場的建設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規劃和城鄉發展總體規劃。站(場)建設用地納入城市公益性用地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建設等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適當數量的長途客車停靠站和計程車臨時停靠點,方便旅客上下車。 第三十二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本省實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客、貨運輸站(場)建設的資金投入。 鼓勵站場建設的多元化投資。 第三十三條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65條) 客運站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三十四條 (本省實際) 縣級運管機構在作出准予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時,應同時根據站場站級、建設規模、停車面積、候車面積等指標核定該站(場)接納車輛的范圍和可容納車輛(班次)的數量。客、貨運站(場)應當按照核定的范圍和數量接納車輛進站。 第三十五條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68條;本省實際) 客運站經營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按時結算。 客運班車必須進站發車,逐步推進客運經營者自主擇站,具體辦法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參考《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鼓勵發展以便利、快捷為特點,以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和養護為主要內容的快修、連鎖經營的機動車維修服務。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11、13條; 交通部《關於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的通知》(交公路發〔2006〕32號)) 機動車維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驗員、機修、電器維修、鈑金(車身修復)、塗漆(車身塗裝)和車輛技術評估(含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過統一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40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10、11、12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場地、教學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42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學人員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教學人員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四十條 (參考《浙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本省實際) 申請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場地及設施、設備;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一條 (本省實際) 申請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應當向省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省級運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19、21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35、36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行社會化,任何國家機關以及車輛管理部門不得參與和變相參與或開辦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業務或企業;不得要求營運車輛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或檢測。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對出具的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四十三條 (參照《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28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測、計量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校正,確保其技術性能指標達到標准要求。用於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的檢測、計量儀器設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進行強制周期檢定。 運管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檢測、計量儀器不準確或者逾期未進行強制周期檢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校正或者檢定,並移交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2條;本省實際) 從事汽車租賃、搬運裝卸、貨物運輸代理、貨物配載和信息服務、倉儲理貨等道路運輸相關服務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經營注冊登記所在地縣級運管機構進行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省實際)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提供技術狀況良好、裝備和證件齊全有效的車輛。 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 第四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45條) 搬運裝卸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 因搬運裝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貨物滅失、損壞的,經營者應予賠償;因托運人匿報、錯報貨物性質或者在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造成搬運裝卸經營者的機具、設備損壞或他人貨物損毀、人身傷害的,托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50、51條)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受理運輸危險貨物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業務的,應當了解運輸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和應急處理方法,查驗有關憑證。不得受理國家規定的禁運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貨運經營者承運。 第四十八條 (《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28條) 貨物配載和信息服務經營者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准確性,並對因信息誤差而造成車輛空駛、運輸延誤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山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第29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有效期限和保管要求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規費、票證和價格
Ⅳ 山西煤炭運輸業衰落了司機們怎麼辦
去外地跑被,內蒙煤多離山西也不遠
Ⅵ 山西長治交通運輸業一年的收入是多少
賠上幾萬算是幸運的了
Ⅶ 山西同城貨的運輸有限公司怎麼樣
山西同城貨的運輸有限公司是2014-07-16在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太原市晉源區金勝鎮董茹村商業街上第七棟3號。
山西同城貨的運輸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40100396691791A,企業法人梅南南,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山西同城貨的運輸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普通貨物倉儲及裝卸;汽車銷售;汽車租賃;貨物運輸代理;廣告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山西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601813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1000萬 和 1000-5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6305家。
山西同城貨的運輸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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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山西運輸公司有哪些
省運,德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