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宏運輸
⑴ 杭州卡爾弗環保水處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卡爾弗環保水處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7月21日,主要經營范圍為一般經營項目:環保水處理工程、廢氣處理工程設計、施工等。
法定代表人:鄭海宏
成立時間:2014-07-21
注冊資本: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8500010962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臨安市錦城街道江橋路141-5號
⑵ 天津海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 2007年8月17日,天津海宏物流有限公司成立。 2016年10月26日,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內司,公司名稱由原名稱「天容津海宏物流有限公司」變更為「天津海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芃
成立時間:2007-08-17
注冊資本:13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20192000003135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天津自貿試驗區(空港經濟區)保航路1號航空產業支持中心645I14
⑶ 杭州海宏化工有限公司怎麼樣
杭州海宏化工有限公司是2005-07-19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蕭山區瓜瀝鎮低田畈村。
杭州海宏化工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330109776630149T,企業法人肖寶方,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杭州海宏化工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生產:硅油;經銷:化工產品及原料(除化學危險品及易制毒化學品)、潤滑油;其他無需報經審批的一切合法項目。在浙江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3851545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和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3472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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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是一名車主,掛靠在一家公司,我僱傭的司機與公司沒有勞動協議,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成立應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為評判標准。
二、掛靠運營中,被掛靠單位未對掛靠車輛駕駛員發放勞動報酬、進行日常管理,雙方不存在直接控制關系的,不宜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如還不明白,請參考「江俊龍訴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法院的相應處理意見,可作為參考。
⑸ 掛靠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案例匯總
一、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主要意見:
(1)無勞動關系。以承包方式,自帶生產經營資料的駕駛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民事關系,不能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掛靠車主聘請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存在民事勞務關系,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2)部分勞動關系。車主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掛靠車主聘請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要件,是一種僱傭關系。
(3)承包、租賃方式經營的,駕駛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掛靠方式車主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聘請的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
(1)駕駛員雖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名義為汽車運輸經營單位或計程車經營單位服務,工作過程中接受單位的勞動管理,服從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或管理制度,從事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的,與汽車運輸經營單位或計程車經營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個人購買車輛掛靠汽車運輸經營單位或計程車經營單位,自己不駕駛車輛,聘用駕駛員對外經營,駕駛員在工作過程中接受單位的勞動管理,服從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或管理制度,從事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的,與汽車運輸經營單位或計程車經營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車主個人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理由:《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應該確認雙方為勞動關系,由汽車運輸或計程車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法院判例匯總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
原告:劉某(系死者王某之妻)
被告:某運輸公司
第三人:王某某
本案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為:2009年第三人王某某出資購買皖K5A32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G711重型半掛車並掛靠在被告某運輸公司名下,原告劉某之夫王某於2011年9月25日受雇於第三人王某某為駕駛員,2011年10月2日3時許,王某駕駛第三人王某某實際所有的車輛,途經河南省潢川縣英孵化五廠旁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丈夫王某死亡。該事故經潢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承擔主要責任,鄭培國承擔次要責任。四原告2012年11月27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主持調解,四原告得到賠償款285000元。於2012年10月15日四原告又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運輸公司及第三人王某某繼續賠償,潁上縣人民法院以四原告對第三人鄭培國等賠償義務主體的侵權之訴,且該訴訟的相應義務主體已賠償完畢,再訴請僱主賠償依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四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原告劉某向潁上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原告丈夫王某與被告某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 審判結果 ]
本院經審理認為,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主要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本案中,皖K5A327重型半掛牽引車及皖KG711重型半掛車是第三人王某某出資購買後,掛靠在某運輸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該車車輛產權屬於王某某,並由其實際控制支配運行,其在經營上獨立自主,自負盈虧,某運輸公司無權支配;王某某的運營收入無需上繳某運輸公司。王某是王某某聘請駕駛該貨車的司機,僅為王某某個人提供勞務,王某自受雇於王某某至事故發生只工作不足10天,王某每天的工作時間及工作量並不受某運輸公司的安排和約束,也無需向該公司匯報工作成果和工作業績,該公司亦不向王某支付勞動報酬,雙方沒有人身上與組織上的從屬性,王某沒有向某運輸公司提供直接的勞動,該公司與被告王某某之間的車輛掛靠關系僅是物權法上的物權關系,故原告訴請其丈夫王某與被告某運煤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本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本案已生效。
[ 案件評析 ]
(一) 車主王某某與運輸公司是否存在掛靠經營關系
掛靠經營即是指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達成掛靠協議,然後掛靠的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掛靠的經營主體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並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掛靠分為實質掛靠與形式掛靠。實質意義上的掛靠是掛靠方(即出資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項活動,但在某些方面由被掛靠方(即運輸單位)全部或部分控制。例如財務、業務、人事安排等事項的控制。另一種則正好相反,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各項活動,而掛靠方的一切事項的決定權都由掛靠方自行決定,後果亦由掛靠方完全承擔,被掛靠方為掛靠方提供手續、執照、證件,甚至財務發票等便利。
在運輸行業中,「掛靠經營」一般指個人或者合夥人共同出資購買機動車,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公司同意,將車輛登記在該公司名下,以該公司的名義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運營證》,並以該公司的名義承擔道路運輸業務,而這種「掛靠經營」往往運輸公司只收取管理費,並不實際參與管理與經營,這種經營方式應該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從事運輸經營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取得運輸經營許可。而在實際運營中,一方面,由於相關政策的限制,大量的個體運輸業主只有通過掛靠經營才能滿足該行業較為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另一方面,運輸企業車輛的欠缺也無法滿足社會市場的需求,故目前實踐中車輛掛靠經營在道路運輸行業是一種普遍現象,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清理控制,因而對於它的存在與所產生的相應法律後果我們應當認真分析、全面了解,否則可能牽連廣泛,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筆者認為,在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某購買的貨車以被告某運輸公司的名義辦理了《機動車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運輸業務,每年向運輸公司交納一定數額管理費的方式,屬形式掛靠。因此,第三人王某某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掛靠經營關系。
(二)駕駛員王某與運輸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當前法律法規及審判實踐總結,勞動關系的認定,應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審查:
一是合意性,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有合意。勞動關系成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平等的主體,應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內容等問題進行合意。
二是隸屬性。隸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提供勞動力的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於管理者的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是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准。
三是實際性,即用人單位是否實際用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從本案來看有以下幾點關鍵事實:
1、第三人王某某以被告某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運輸業務;
2、第三人王某某與原告丈夫王某是僱傭關系;
3、被告運輸公司沒有為原告丈夫王某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4、原告丈夫王某的報酬由第三人王某某給付;
5、原告丈夫王某直接受第三人王某某的支配,與被告運輸公司沒有形成隸屬關系。
綜合以上五點結合三性進行勞動關系的審查,筆者認為,本案中被掛靠單位與駕駛員之間並沒有進行勞動關系口頭或書面上的合意,不存在實質上的隸屬關系,也沒有實際用工,所以不能判定雙方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原告丈夫王某與被告運輸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三)該案能否試用最高院行政庭作出的(2006)行他字第17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0004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請示》,答復如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筆者認為,盡管最高院行政庭對掛靠車輛駕駛員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作出了保護性的答復,但由於個案之間的差異性,亦不能盲目適用,還是應當回歸到每個案件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本案案情與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案例有區別,不適用該答復之情形。況且我國法律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也就是說中國尚沒有判例法。目前,中國正處於司法轉型階段,有許多法律在不斷修訂中(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近年還在修),年年都在立新法,在這種司法體系尚處非常幼年並不完善的情況下,沒有多少成熟公正的判例可循。因而最終是否認定勞動關系還是應當主要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文件具體分析個案中是否具備構成勞動關系的主要條件。
【案例六】
[ 基本案情 ]
2011年8月5日,劉某在駕駛中巴客車由廣西南丹縣往貴州省獨山縣行駛時,在獨山縣境內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發生後劉某家屬向當地法院起訴肇事方獲賠各項損失共計338 056元。該中巴客車實際車主為莫某,掛靠在運輸公司,並承包該公司南丹縣至貴州省獨山縣的班線,每月上繳承包費400元。劉某是實際車主莫某聘請的司機,工資由莫某發放,開該班線得到運輸公司的檢查許可,並發給《准駕證》。
2012年7月19日,劉某家屬以運輸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1月7日得到復議機關的最終確認,並已發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24日,劉某家屬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由運輸公司支付因劉某死亡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2013年8月1日,該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由運輸公司一次性支付給劉某家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39 8101元;自2011年8月起,由運輸公司按796.05元的標准按月支付給其兒子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兒子年滿18周歲時止。
運輸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認為公司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系,劉某因該事故死亡已獲得賠償,其不屬於工傷不應當得到雙份賠償。遂於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劉某家屬的工傷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劉旭東持有原告單位發放的《准駕證》,劉旭東《從業資格證》中有原告公司所屬廣西南丹縣分公司印章確認劉旭東工作單位為原告所屬的南丹分公司。《運營客車及駕駛員安全檢查合格證》經原告單位南丹分公司檢查,准許劉旭東在2011年8月5日駕駛桂M32520號車運行南丹-獨山班線。
[ 意見分歧 ]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某是實際車主莫某聘請的司機,工資由莫某發放,而運輸公司與莫某隻是一種掛靠關系,除提供營運班線收取承包費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莫某自己經營管理。劉某與運輸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由該公司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某雖然是實際車主莫某聘請的司機,工資由莫某發放,但劉某為莫某開該班線的中巴車得到運輸公司的檢查許可,並發給准駕證,而且同時有關部門對此事實已作出工傷認定。故可認定劉某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劉某的工傷賠償由該公司承擔。
[ 案例評析 ]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本案死者劉某持有運輸公司發放的准駕證,在劉某的《從業資格證》中也明確劉某的服務單位為運輸公司。雖然劉某工資由實際車主莫某發放,但由於莫某將車輛掛靠在運輸公司的名下對外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7年12月3日(2006)行他第17號《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劉某情況符合該答復情形,因此劉某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事故發生當日劉某按公司出車程序出車,系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劉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致死)已被認定為工傷,且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運輸公司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有關規定支付給劉某家屬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七】
[ 裁判要旨 ]
一、勞動關系的成立應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為評判標准。
二、掛靠運營中,被掛靠單位未對掛靠車輛駕駛員發放勞動報酬、進行日常管理,雙方不存在直接控制關系的,不宜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 案例索引 ]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2010)杭江民初字第1835號(2010年12月24日)。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終字第579號(2011年10月13日)。
[ 基本案情 ]
原告:江俊龍。
被告: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江俊龍於2010年4月23日經人介紹開始駕駛浙A22852號車輛,口頭約定第一個月的工資為2500元,該車登記所有權人為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宏公司),道路運輸證戶名亦為海宏公司。2010年7月4日,江俊龍駕駛浙A22852號車輛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海宏公司與案外人彭傳剛就浙A22852號車輛簽訂有掛戶協議兩份,約定海宏公司同意彭傳剛要求車輛掛戶管理的申請,彭傳剛可自由聘任司機,但車輛司機的變動,彭傳剛應在當月提交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由海宏公司登記備案,彭傳剛應遵守海宏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使用和及時交換公路貨物運單等。另查明,江俊龍曾以海宏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海宏公司的勞動關系。2010年10月29日,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杭經開勞仲案字【2010】第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江俊龍的仲裁請求。江俊龍不服上述裁決向原審法院起訴。
原告江俊龍訴稱:原告於2010年4月23日進被告單位工作,崗位駕駛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領取了第一個月的工資2500元。2010年7月4日5時40分左右,原告在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診斷為左下肢開放性、多發性骨折,左小腿毀損傷。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海宏公司辯稱:勞動仲裁裁決書符合事實情況和法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審理判決 ]
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江俊龍的工作內容為駕駛浙A22852號車輛,而該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海宏公司,道路運輸證亦登記在海宏公司名下,可以確認浙A22852號車輛系以海宏公司名義對外運輸經營。因此,江俊龍付出勞動的對象為海宏公司,其與海宏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海宏公司辯稱浙A22852號車輛系由彭傳剛掛靠在其名下,原審法院認為,海宏公司與彭傳剛之間關於車輛掛靠的約定僅是雙方之間的內部約定,江俊龍亦表示不知情,故海宏公司與彭傳剛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江俊龍。且海宏公司同意他人車輛掛靠在其名下,即應對外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故對海宏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判決:確認江俊龍與海宏公司自2010年4月23日起存在勞動關系。
上訴人海宏公司上訴稱:1.海宏公司與浙A22852號車輛實際所有人彭傳剛之間簽訂的掛靠協議真實有效。海宏公司既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車輛的受益者,其無法對浙A22852號車輛行使支配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海宏公司只是該車輛的名義車主。2.海宏公司與江俊龍之間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彭傳剛與海宏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委託關系,也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是兩個不同的主體。海宏公司從未聘請江俊龍為其從事任何工作,也從未支付過江俊龍任何勞動報酬。彭傳剛與江俊龍之間是僱傭合同關系,雇員在工作中受傷,應當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江俊龍答辯稱:1.江俊龍不知曉海宏公司與彭傳剛簽訂的掛靠協議,該協議內容不能約束江俊龍。海宏公司既然同意彭傳剛與其掛靠,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海宏公司為江俊龍辦理的道路運輸證可以反映該車輛是以海宏公司的名義運輸的,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彭傳剛與海宏公司簽訂的協議來看也符合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一審審理期間原審法院詢問了案外人彭傳剛,彭傳剛陳述:案涉浙A22852號車系其購買,後掛靠海宏公司,江俊龍是其招用,約定第一個月工資為2500元,後彭傳剛答應第二個月給江俊龍加100元,江俊龍的工資由彭傳剛負責發放;江俊龍平時是由彭傳剛管理,彭傳剛聯系好物流公司,將運貨單交給江俊龍,然後由江俊龍拉貨。其餘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進行管理、安排工作。本案中經審理查明案外人彭傳剛與海宏公司簽訂車輛掛戶協議,僅將其所有的浙A22852號貨車掛靠於該公司從事運輸經營,另聘用司機江俊龍運貨,支付其工資及對其日常管理。由此可見,海宏公司僅為車輛的名義車主和掛靠單位,並非江俊龍的直接用人單位。江俊龍一審時提交的維修備案記錄卡、道路運輸證,雖證明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海宏公司,但該組證據均是因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需要而產生,不能以此證明海宏公司是江俊龍的用人單位。在海宏公司已提供車輛掛戶協議,原審法院對實際車主進行相關調查的情況下,江俊龍又未能提供海宏公司直接招用江俊龍或海宏公司向江俊龍發放勞動報酬並進行日常管理的直接證據,故其請求確認其與海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撤銷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2010)杭江民初字第183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江俊龍的訴訟請求。
[ 案例評析 ]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涉案車輛系以海宏公司名義對外運輸經營,因此駕駛員江俊龍付出勞動的對象系海宏公司;雖然海宏公司與案外人彭傳剛之間存在掛戶協議,但此內部約定不得對抗江俊龍,海宏公司同意他人車輛掛靠,即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且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中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因此應認定江俊龍與海宏公司之間勞動關系成立。
另一種觀點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予以考量。目前實踐中實際車主與運輸公司(包括計程車行業)基於行政機關對車輛管理的需要存在大量的掛靠現象,車輛掛靠運營中,一般情況下被掛靠單位並不參與車輛實際運營,掛靠人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被掛靠單位與駕駛員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招用關系,也沒有直接的控制關系。鑒於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駕駛員之間缺乏人身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實質隸屬關系,不宜認定雙方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對此,筆者認為,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考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隸屬性」是勞動關系的本質特點,其包括人身上、經濟上和組織上的隸屬性。「人身隸屬性」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其對用人單位在一定限度內具有人身依附性。「經濟隸屬性」表現在勞動者通過勞動換取生活資料,體現出勞動力與勞動報酬的交換關系。「組織隸屬性」是指勞動關系建立以後解除之前,勞動者始終作為用人單位組織中的一員而存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揮與管理。表現在具體形式上,勞動關系的建立意味著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安排工作、支付報酬、進行管理。
機動車掛靠營運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經營方式,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定義,一般指個人或者合夥出資購買機動車,經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同意車輛登記在該企業名下,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運輸經營的行為。其中,出資人稱為掛靠人,運輸企業稱為被掛靠單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從事運輸經營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取得運輸經營許可。實際運營中,一方面,由於相關政策的限制,大量個體運輸業主只有通過掛靠經營才能滿足該行業較為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另一方面,運輸企業自有運力無法滿足市場需求,故目前實踐中機動車掛靠運營方式普遍存在。很多情況下,掛靠人作為營運車輛擁有者並不直接從事運輸經營活動,而是另外雇請駕駛員駕駛掛靠車輛,並通過運輸企業為實際駕駛員辦理從業資格證進行運輸經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被掛靠單位並不參與掛靠車輛的實際運營,其與掛靠車輛駕駛員之間也不存在直接的控制和管理關系。運營中,掛靠車輛駕駛員一般並非被掛靠單位錄用,被掛靠單位對其具體情況往往並不了解,具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也不由被掛靠單位安排,雙方缺乏人身隸屬性;掛靠關系中掛靠人經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掛靠車輛駕駛員的工作薪酬一般不由被掛靠單位發放,雙方缺乏經濟隸屬性;被掛靠單位一般不負責掛靠車輛駕駛員的培訓和考核,掛靠車輛駕駛員無需向被掛靠單位匯報工作成果、工作業績,被掛靠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其也缺乏約束力,雙方缺乏組織隸屬性。鑒於被掛靠單位與掛靠車輛駕駛員之間缺乏實質隸屬關系,對於掛靠車輛駕駛員要求確認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一般不宜予以支持。
另外,從案件處理的實體效果來看,目前由於政策性原因,實踐中機動車掛靠運營方式普遍存在,被掛靠單位雖收取一定的掛靠費用,但該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於對掛靠車輛進行管理的服務費用,而非營運所產生的收益。掛靠車輛駕駛員在接受掛靠人雇請時,對掛靠情況一般也是明知的。盡管最高院行政庭對掛靠車輛駕駛員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作出了保護性的答復,但如果對該答復作擴大性解釋,要求被掛靠單位在缺乏實際控制和管理的情況下,對掛靠車輛駕駛員承擔作為用人單位的所有責任,也會導致利益的失衡,並對現有行業造成較大沖擊。限於現狀,也不宜作為勞動關系認定。
( 因字數受限,案例二、三、四、五略)
⑹ 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07月1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回貨運:普通貨運等答。
法定代表人:金偉林
成立時間:2005-07-12
注冊資本:5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3019800000772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大江東產業集聚區前進街道綠蔭路222號-149
⑺ 事實勞動關系公司讓簽訂兼職協議有效嗎我在一房地產公司擔任行銷司機,就是負責接送客戶,車也是公司的
一、勞動關系的成立應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法上的隸屬關系為評判標准。 二、掛靠運營中,被掛靠單位未對掛靠車輛駕駛員發放勞動報酬、進行日常管理,雙方不存在直接控制關系的,不宜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如還不明白,請參考「江俊龍訴杭州海宏運輸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法院的相應處理意見,可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