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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3-08 08:52:15

A. 汽車旅客運輸規則廢止後,有沒有出台新的管理辦法

目前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各省有各自出台的規定和規則,題主可根據所在行業和所在地區搜索相應的規定。

B. 誰會寫客運車站管理辦法及措施的論文或者是材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城管、人防、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安全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經費和交通安全宣傳經費,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車輛登記

第五條 機動車和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下列車輛不予登記:

(一)獨輪車、滑輪車、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二)非法拼裝、改裝的車輛;

(三)未經國家許可生產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禁止登記的其他車輛。

第六條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牌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的辦理工作。符合條件的,應當發放臨時通行牌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發放的理由。

臨時通行牌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行駛區間,但有效日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用於駕駛培訓的專用機動車輛,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教練車號牌。

教練車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

第三章 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

第八條 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駕駛號牌、證照、標志不全的車輛;

(二)駕駛機動車使用手持行動電話;

(三)駕駛機動車吸煙、飲食;

(四)駕駛機動車觀看電視、閱讀報刊、使用耳機;

(五)駕駛未按規定期限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

(六)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城市道路臨時停車車位線外停車以及逆向停車;

(七)設有停靠站點的路段駕駛營運性客車、單位交通車在規定的站點外停靠;

(八)駕駛機動車在劃有中心實線的路段、高架橋、立交橋上調頭或者左轉;

(九)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

第九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不按照交通信號、標志、交通警察指揮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橋、立交橋行走;

(三)通過設有人行橫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的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第十條 乘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動車道上招乘車輛;

(二)在車行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側坐或者背向駕駛人騎坐二輪、側三輪摩托車;

(四)將身體伸出行駛的機動車外。

第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

(二)逆向行駛;

(三)不按信號指示行駛;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

第十二條 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時間內行駛;

(二)在駕駛室外載人;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從事營運活動;

(二)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兩輪摩托車駕駛人、乘坐人不按規定佩戴專用安全頭盔;

(四)一車非法擁有兩副以上號牌;

(五)多車使用同一副號牌。

第四章 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通行安全的狀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區摩托車的數量;

(二)劃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時間、區域和車輛類型;

(三)設置單行線;

(四)發放機動車臨時通行證;

(五)有利於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實施前,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座談、論證、聽證等方式徵求各方意見,並在實施3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設置、調整客運車站點、行駛路線,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客運車輛行駛路線或者站點妨礙交通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有關部門立即改變或者遷移。

第十六條 道路建設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架設跨越車行道的架空線,高度從地面起不得低於5.5米。

架設跨越車行道的橫幅,從地面到橫幅下端的高度不得低於4.5米。

第十八條 不得佔用車行道從事擺攤設點、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

嚴格限制臨時佔用人行道,經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批准臨時佔用人行道的,不得超過批準的時間和范圍,並應當預留寬度為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第十九條 嚴禁在人行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擺設臨時攤點。

人行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應當二十四小時向行人開放。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維護行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章 停車場點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停車場點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與城市建設、改造同時進行。

第二十一條 鼓勵利用民間資金投資建設停車場點。

具備條件的小區、單位內部停車場,可以向社會開放,收取合理的服務費。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點,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施劃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小區、單位內部停車場停車泊位的施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停車泊位,其它車輛不得佔用。

第二十二條 嚴禁佔用城市主幹車行道設置臨時停車場點。

佔用城市次干車行道設置的臨時停車場點,單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4米;非單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8米。

佔用人行道設置的臨時停車場點,次幹道人行道預留寬度不得低於3米;主幹道人行道或者繁華路段上預留寬度不得低於4米。

第二十三條 經規劃批準的停車場點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後7日內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按照規劃應當投入使用的停車場點不得關閉、縮小或者改變使用性質。有條件擴大的,應當按照規定審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對於應當並處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處罰外,應當按照本辦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有第(一)項行為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並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有第(二)、(三)、(四)項行為之一的,沒收牌證,責令補辦,並可以處200元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立即退還機動車:

(一)駕駛號牌、證照、標志不全的車輛上路行駛;

(二)持有兩本以上的駕駛證;

(三)一車非法擁有兩副以上號牌;

(四)多車使用同一副號牌。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機動車使用手持行動電話的;

(二)駕駛機動車吸煙、飲食的;

(三)駕駛機動車觀看電視、閱讀報刊、使用耳機的;

(四)駕駛摩托車不戴專用安全頭盔的。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一)車輛發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規定開啟燈光、設置故障標志的;

(二)營運性客車、單位交通車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規定通行的;

(四)駕駛車輛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的;

(五)貨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違反規定載人的;

(六)駕駛機動車相互追逐的;

(七)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八)進入導向車道,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九)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的;

(十)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的;

(三)不按規定左轉、調頭的;

(四)不按規定申領臨時通行牌證、教練車號的;

(五)駕駛未按規定期限檢驗、檢驗不合格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 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一)在機動車道上招乘營運性車輛的;

(二)在車行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三)側坐或者背向駕駛人騎坐二輪、側三輪摩托車的;

(四)將身體伸出行駛的機動車外的。

第三十條 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交通信號、標志、交通警察指揮通行的;

(二)通過設有人行橫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的道路時,不走人行橫道、地下通道、過街天橋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橋、立交橋行走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

第三十一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一)在禁止通行的時間、路段、車道內行駛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不按信號指示行駛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的。

第三十二條 擅自關閉、縮小停車場以及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原狀的,強制恢復,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客營運的;未經批准佔用人行道經營的;佔用車行道、人行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擺攤設點、修車、洗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扣留的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照、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當事人接到通知後超過30日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登報告示;對登報告示後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濫用職權,違反規定弔扣駕駛證件、車輛牌證和車輛的,濫罰款、亂收費的,枉法裁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交通警察違反規定的罰款、收取的費用以及違規弔扣的駕駛證件、車輛牌證和車輛,應當及時退還,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C.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條一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D. 20l6年修改後道路旅客運輸及 客運站管理規定解讀全文

解讀全文??別鬧!!你自己找找釋義吧,應該會有賣!

E.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
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1)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營運線路長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運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
本規定所稱高速公路客運,是指營運線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運。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遊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如果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於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並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日內發徵求意見函並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徵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後,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於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製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註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後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一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並向社會公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F.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四條四款詮釋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以上是《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四條的內容。

第四款的詮釋:
按該規定的相關條款(第二章經營許可,具體為第七至第九條,請自行查閱,我就不引用了),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車輛因其取得經營許可的不同,大致可分為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那麼車輛必須按照其取得的許可類別參加相應的客運經營。

簡單地說,取得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許可的車輛是不可以參加班車客運的,如有違反,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按第84條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反之,亦然。
遇春運、五一、十一、清明、中秋等節假日客流高峰期,因為原有的班車客運車輛不能滿足疏導旅客的要求,節前,包車和旅遊客運車輛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節假日臨時加班證。該臨時加班證等同於臨時班車客運許可,在有效期內參加班車客運是不用被運政查處的。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繼續追問,或私信我,非常願意和您共同探討。

供參考!

G.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辦理程序

1、符合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和旅遊客運行業年度運力投放計劃、線路發展規劃。(正在制定)。
2、有固定辦公場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停車場地,其面積應是實際停放車輛投影面積的2倍
3、有與申請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
a.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從事省際包車(旅遊)客運、省際旅遊班車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從事市內包車(旅遊)的客運、市內旅遊班車客運的客運車輛,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旅遊客運的客運車輛,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類型分類表》規定的大、中型客車標准;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准《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a.經營省際包車(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b.經營市內包車(旅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c.經營省際旅遊班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d.經營市內旅遊班車客運的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4、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本市常住戶口,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5)駕駛員還須連續從事三年以上大、中型客車駕駛工作。
5、擬聘用駕駛員人數不得少於擬投入營運客車數量
6、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7、申請增加經營范圍的,企業規范經營,信譽良好,無重大違章違規行為的不良記錄。(待監管程序出台,再細化)
8、申請從事旅遊班車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並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9、實施特許經營的,按特許經營規定程序辦理。 (一)提交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7、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或意向協議)及復印件,租賃房屋租賃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
8、工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准名稱通知書》和復印件
(二)注意事項:
1、復印件加蓋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紙。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一)結果形式:
1、對予以許可的,製作並送達《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2、對不予許可的,製作並送達《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3、未按期完成承諾的,經營許可取消;承諾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20個工作日
2、收費標准:本事項不收費

H. 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91條規定擴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合法有效嗎

合法有效。因為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91條本來就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專路運輸屬條例設定的,它的設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法律,道路運輸條例是行政法規,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是規章,其效力是法律大於行政法規大於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所有行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交通運輸局或者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也必須遵守,他們本身就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吊銷不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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