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發生危險貨物運輸
A.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59條
你好!
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以上便是道路危貨物運輸管理第59條規定內容。
謝謝!
B.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釋義有嗎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經2012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2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專用車輛、設備管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71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及交通運輸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號)予以廢止。
折疊第一章總則
折疊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折疊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2011年起該款修改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折疊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2011年起該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折疊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折疊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折疊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折疊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折疊第二章運輸許可
折疊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2011年起第(一)項修改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 」)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折疊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
折疊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託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2011年起第(五)項修改為:「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折疊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折疊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並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註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並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折疊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經營范圍中加註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後,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並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註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折疊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折疊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折疊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折疊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折疊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折疊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折疊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折疊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折疊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並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折疊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折疊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折疊第二十五條
用於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准《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折疊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准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折疊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折疊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折疊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折疊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2011年起第一款修改為:「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葯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折疊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折疊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折疊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
折疊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折疊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折疊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折疊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折疊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折疊第三十八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折疊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折疊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准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折疊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折疊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折疊第四十三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並在現場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折疊第四十四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折疊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折疊第五章監督檢查
折疊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折疊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折疊第六章法律責任
折疊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於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折疊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折疊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折疊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折疊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折疊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託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准,並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折疊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折疊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折疊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折疊第七章附則
折疊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折疊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折疊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同時廢止。
C.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第三十七條(一)「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四級大型物件運輸、專用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沒話說了吧? 給分吧
D. 關於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發生危險貨物運輸擴展閱讀:
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 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E. 危險品運輸違法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危險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危險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2)運輸危險品,未根據危險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3)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品的。
(4)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品的。
(5)用於危險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6)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託運的危險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託運的危險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7)運輸危險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2.道路運輸危險品行駛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品的。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品的。
(3)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4)未取得劇毒危險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危險品的。
3.危險品運輸車輛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危險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2)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3)運輸劇毒危險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漏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危險品道路運輸企業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事故隱患,未消除事故隱患的危險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危險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2)用於危險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5.內河運輸危險品違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內河運輸危險品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1)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訂運輸船舶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2)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3)船舶載運危險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並經其同意的。
(4)載運危險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F.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是什麼
按危險貨物具有的危險性或最主要的危險性分為9個類別。
第1類 爆炸品
包括:a) 爆炸性物質;b) 爆炸性物品;c) 為產生爆炸或煙火實際效果而製造的上述2項中未提及的物質或物品。
第2類 氣體
本類氣體指:a) 在50℃時,蒸氣壓力大於300 kPa的物質;或b) 20℃時在101.3 kPa標准壓力下完全是氣態的物質。
本類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氣體和冷凍液化氣體、一種或多種氣體與一種或多種其他類別物質的蒸氣的混合物、充有氣體的物品和煙霧劑。
第3類 易燃液體
本類包括:a) 易燃液體 在其閃點溫度(其閉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0.5℃,或其開杯試驗閃點不高於65.6℃)時放出易燃蒸氣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懸浮液中含有固體的液體;
本項還包括:在溫度等於或高於其閃點的條件下提交運輸的液體;或以液態在高溫條件下運輸或提交運輸、並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下放出易燃蒸氣的物質。b) 液態退敏爆炸品
第4類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4類分為3項。
具體各類各項的范圍見《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244-2005)
(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發生危險貨物運輸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第三十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置標志,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
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G. 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須先取得經營資質,否則將是違法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第三十七條(一)「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工作。」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十六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第十七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范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停業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四級大型物件運輸、專用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H.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根據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源理規定》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I.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三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第三十一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對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和承運人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第三十二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置標志,並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按照規定添加,並告知承運人相關注意事項。危險貨物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第三十三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感染性、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葯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應當由運輸企業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准《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第三十五條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配備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第三十六條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准以及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第三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承運。第三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泄漏等。第三十九條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第四十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監管之下。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四十二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准、規程和制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指派裝卸管理人員;若合同未予約定,則由負責裝卸作業的一方指派裝卸管理人員。第四十三條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第四十四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載、超限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使用罐式專用車輛運輸貨物時,罐體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和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相匹配;使用牽引車運輸貨物時,掛車載貨後的總質量應當與牽引車的准牽引總質量相匹配。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要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在運輸危險貨物時,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並遵守有關部門關於劇毒、爆炸危險品道路運輸車輛在重大節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關規定。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監控平台或者監控終端及時糾正和處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駕駛行為。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第四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准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並嚴格執行《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等標准,不得違章作業。第四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道德、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第四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第五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或單位的安全管理情況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出具安全評估報告。第五十一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要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事故報告電話。第五十二條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第五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其承運的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第五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異地經營(運輸線路起訖點均不在企業注冊地市域內)累計3個月以上的,應當向經營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