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A. 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1.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 JT617-2004 的規定。
4.1.2 危險貨物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4.1.3 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裝卸作業區。
4.1.4 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 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 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 嚴禁吸煙;
d) 穿著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4.1.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4.1.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為 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 80 km/h ,並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 20 km/h ,並打開示警燈,警示後車,防止追尾。
4.1.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 2 h 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泄漏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4.1.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 4 h 應休息 20min 以上; 24 h 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8h 。
4.1.9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發生故障需修理時,應選擇在安全地點和具有相關資質的汽車修理企業進行。
4.1.10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
4.1.11 對裝有易燃易爆的和有易燃易爆殘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危險貨物特性,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轉自:生活安全網(http://anquanweb.com)
B.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是什麼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C. 客運汽車各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2008-3-10 11:29:26 | 來 源:中國交通部 | 作 者:中國交通部 | 點 擊:11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D.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總則
安全生產是關繫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種隱患 , 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細則
一、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 , 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准並負責組織實施 。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 , 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 並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
第二負責人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後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並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 , 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 , 抵制違章行為 , 維護交通秩序 , 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 , 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 遵守勞動紀律 , 服從指揮 , 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覺做好車輛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第三章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 , 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後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後返回。
注意: 如公司是從事集裝箱運輸或是其他類型的運輸,則需按實際的情況編制這一章節。(此為注釋性內容,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內容)
第四章應急預案及事故處理
一、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 , 應主動做好事故後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後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後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負責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出車前和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范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並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了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第六章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了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 " 預防為主、強制維護 " 的原則。保持車容 整潔 , 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 , 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 , 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 , 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 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范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
日常維護 : 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
二級維護 :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 , 並拆檢輪胎 , 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 , 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 , 結合二級維護一並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 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 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