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運輸規程
1. 放射性葯品運輸是否需要備案
是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里也有相應的規定了: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版射性物品運輸的核權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 鐵道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等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鐵路運輸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貨物。
第三條 危險貨物按其主要危險性和運輸要求分為九類:
第一類 爆炸品;
第二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三類 易燃液體;
第四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五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六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類 放射性物品;
第八類 腐蝕品;
第九類 雜類。
有些貨物雖不屬上述危險貨物,但容易引起燃燒,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需採取防火措施,屬易燃貨物。
第四條 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是貨運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危險貨物運輸發展的方向。做好這項工作,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條件,加快貨物接取送達,減少作業環節,避免了人工直接搬運所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有利於提高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整體管理水平。因此,應制
定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的規劃,分期分批的逐步將危險貨物納入集裝箱運輸的方式。
第五條 危險貨物辦理站和裝卸場所應設在安全地點,並且相對集中.危險貨物專辦站應遠離市區和人口稠密的居民點。鐵路新建危險貨物專辦站時,應與發展危險貨物集裝箱運輸配套考慮。同時應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辦理地點,並根據運量大
小和實際需要設立危險貨物作業場所。
企業新建、擴建時,危險貨物應做到就地生產、就地使用,盡量避免長距離運輸。凡跨鐵路局運輸危險性較大的貨物,事先須經鐵道部同意,必要時還需進行安全運輸的科學論證。
第六條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建造具備通風、報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的專門倉庫。危險貨物專門倉庫的耐火等級及防火要求應符合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爆炸品的專門辦理站應設置具有防爆性能的倉庫和停放爆炸品車輛的專用
線路。放射性物品的專門辦理站,應根據物品性質和實際需要設立能屏蔽射線輻射的庫房。
現有的危險貨物辦理站和危險貨物倉庫如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第一款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除車站要採取措施、嚴格制度和加強管理防護外,鐵路局應作出規劃,限期調整解決。
對運量小和不具備安全運輸條件的車站,鐵路局應採取「關、停、並、轉」的做法,實行集中辦理,並積極考慮發展集裝箱運輸。
各鐵路局必須在分局管內適當地點設置貨車洗刷所。
第七條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必須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防護、檢查、交接制度,加強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貨運、裝卸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知識培訓,熟悉危險貨物特性和有關規章,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
經常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成立安全小組,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救護隊,定期進行消防和救護演習,提高對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第八條 危險貨物專辦站內經常接觸危險貨物的作業人員,及其它車站危險貨物倉庫的專職貨運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勞動部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和貨車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處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專人保管,並訓練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應具有防靜電功能,平時應保持清潔。作業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用後必須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經常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車站和洗刷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並要妥善保管,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鐵路衛生防疫部門應做好危險貨物運輸的防護指導和衛生監督,做好人員中毒、灼傷急救的培訓指導工作。危險貨物辦理站應備有必需的急救葯品,配備的醫務人員應熟悉危險貨物中毒、灼傷的急救方法。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並合理組織和安排健
康療養等活動。
第九條 經由鐵路運輸的危險貨物,除軍運、國際聯運、水陸聯運等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章 包裝和標志
第十條 危險貨物包裝根據其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種包裝類別:
Ⅰ類包裝--具有較大危險性;
Ⅱ類包裝--具有中等危險性;
Ⅲ類包裝--具有較小危險性;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放射性物品的包裝應分別按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和內包裝應按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危險貨物包裝表的規定確定包裝方法,同時還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裝材料的材質、規格和包裝結構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重量相適應。包裝容器與所裝貨物不得發生危險反應或削弱包裝強度。
2.充裝液體危險貨物,容器應至少留有5%的空隙。
3.液體危險貨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對可產生有害蒸氣及易潮解或遇酸霧能發生危險反應的應做到氣密封口。對必須裝有通氣孔的容器,其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貨物流出和雜質、水分進入,排出的氣體不致造成危險或污染。其它危險貨物的包裝應做到嚴密不漏。
4.包裝應堅固完好,能抗禦運輸、儲存和裝卸過程中正常的沖擊,振動和擠壓,並便於裝卸和搬運。
5.包裝的襯墊物不得與所裝貨物發生反應而降低安全性,應能防止內裝物移動和起到減震及吸收作用。
6.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得沾附所裝物質和其它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包裝,需做包裝性能試驗。試驗方法、要求和合格標准,可比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性能試驗方法辦理。盛裝液體危險貨物的金屬桶、金屬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鋼塑復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須做氣密試驗。
鋼瓶的機械強度試驗應符合勞動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裝應按照GB11806-8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和試驗。
鐵路局可指定包裝檢測機構根據本規則附件四的規定,對危險貨物的包裝性能、質量和材質進行檢查和測試,保證包裝符合安全要求。
3.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0 年 第 5 號
部長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0 年 第 6 號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10月8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4. 法律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有什麼特殊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26條規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5. 請問一下危險物品(放射性危險物品)空運提貨和地面運輸的詳細流程和注意事項。
你說你是物流公司還有人會理你才怪呢
6. 放射性物品應當如何包裝
1.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
放射性同位素,一般放射性強度大,包裝要求高。整個包裝分為四層。
(1)最內層最內層是內容器,用以盛裝放射性物品用,並保證使其不漏。不同的放射性物品有不同的內容器,如放射性同位素、標准源、輻射源、中子源等,其內包裝均不同。
1)放射性同位素制劑如果是液體的,一般使用玻璃安瓿瓶或有金屬封口的小玻璃瓶或磨口瓶;如果是固體的,通常使用橡皮塞的小玻璃瓶或磨口瓶;如果是氣體,則用密封安瓿瓶。
2)輻射源、標准源、中子源等,通常都使用金屬作為內容器,口被密封,不容易打開。
(2)第二層第二層為內層輔助包裝,是內容器的襯墊物,起防震作用,以免內容器與外容器互相碰撞。如果是液體物質,當內容器發生破裂時,它可以吸收液體,使其不致滲透外流。常用的襯墊材料包括紙、棉絮、海綿、泡沫塑料等。
(3)第三層第三層為外容器,即主要包裝,用以屏蔽射線和保護內容器。不同類型射線的放射性物品,其外容器的材料也不相同。
1)放射α射線和β射線的物品,一般是用幾毫米厚的塑料或金屬鋁製成,一般稱這種外容器為塑料罐和鋁罐,因為塑料或金屬鋁只要有幾毫米厚就足以屏蔽α射線和β射線。
2)主要放射γ線的物品,一般是用厚度不等的鉛、鐵或鉛鐵組合製成的鉛罐、鐵罐或鉛鐵組合罐等,其形式如圖3-1所示。
圖3-3放射性物質的包裝結構
1—內容器;2—內層輔助包裝;3—外容器;4—外層輔助包裝
外包裝的表面應當保持清潔,並不得有放射性污染。放射性同位素的外容器表面被α粒子污染的最大允許程度為每分鍾每150cm2表面上不得超過500個α粒子;被13粒子污染的最大允許程度為每分鍾每150cm2表面上不得超過5000個13粒子。
2.放射性化學試劑和化工製品的包裝
(1)裝入堅固大口鐵桶中,內應有襯墊,桶口嚴密不漏,鐵桶厚度不小於0.5mm,每桶凈重不得超過100kg。
(2)裝入厚玻璃絲口瓶、塑料瓶中,封口必須嚴密或是密封。要求達到即使倒放時,也不會滲漏,再裝人木箱內。木箱應當嚴密不漏並且具備規定的條擋。箱板厚度不得小於10mm。箱內用兩層牛皮紙、防潮紙或塑料薄膜襯墊,玻璃瓶上應有紙套、草套並用松軟材料填塞妥實。如系液體物品,箱內還必須裝有足夠的吸附材料。當容器破損時,液體不致滲出。每箱凈重不超過25kg。不論大小包裝,在包裝表面不應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染。
3.放射性礦石和礦砂的包裝
(1)裝入堅固木箱、木桶或塑料桶中,內襯塑料袋或兩層牛皮紙袋。包裝封口應當嚴密不漏,箱外用鐵絲、鐵皮捆緊。箱板厚度不應小於10mm,四周應當具備規定的條擋。每件凈重不超過50kg。
(2)裝人牛皮紙袋或塑料袋內,外套麻袋、布袋或厚塑料袋。袋口必須密封,兩角應扎結抓手,每件凈重不超過5kg。每件凈重超過30kg的,袋外應用結實的繩以「井」字形捆緊。
(3)裝入玻璃瓶,嚴封後再裝入堅固木箱,每箱凈重不超過20kg。
由於上述物品放射性強度小,包裝也較簡單,在運輸和儲存中包裝容易破損,因此在儲運過程中更要注意其完整性。放射性礦石和礦砂的外包裝表面不得沾有礦粉,並嚴禁使用未經檢查和不符合要求的容器儲存和運輸放射性物品。
7. 放射性物品與腐蝕品道路運輸、裝卸有何要求
1.放射性抄物品
放射襲性物品的裝卸作業,應當按照《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 11806—2004)執行。
2.腐蝕品
(1)裝卸腐蝕品的車廂與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性物品和可燃的物品。
(2)易碎容器的木質包裝件應當嚴防底部脫落。裝卸時,不得肩扛、背負,沒有封蓋的包裝件不準碼垛。
(3)裝卸具有易燃性和氧化性的腐蝕性物品時,還應當遵守有關防火的規定。
8. 放射性物質如何存儲及運輸急!!!!急!!!!!急!!!!!
放射性物質的運輸要根據不同的活度不同的物質類型採用不同的方式。回不能一概而論。總體來講答,必須有效的包裝,表面劑量率必須滿足響應的標准。採用可靠的運輸容器和運輸工具並進行安全分析,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後才能運輸。
9.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的關於修改《規定》的決定
關於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一、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放射性物品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准,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准。」
三、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准《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並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但運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集裝箱的非罐式專用車輛除外。」
四、將第十條第(五)項修改為:「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