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收購野生動物
Ⅰ 哪些情形是屬於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①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注附表《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數量認定標准》);②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②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的順利進行;③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④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⑤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②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③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②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③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Ⅱ 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需要明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建國以來國家沒有保護野生動物專門立法的歷史,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一件大事。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起草工作,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即著手進行,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直到1987年4月,原國務院法制局在做了大量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專題報告國務院,才使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擬上報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1988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草案,8月提交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最後提交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了這部法律。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在總結我國30多年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規定,同時,參考了國外有關法律、法規資料,從我國國情和實情出發而制定出來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共分5章42條,內容相對比較全面,重點是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它明確了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確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漁業法及有關國際條約的關系,確立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明確了每個公民都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和責任,體現了國家鼓勵群眾依法馴養繁殖和合理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為制裁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以刑罰嚴厲打擊非法獵捕、傷害、出售、收購、運輸、進口、出口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違法犯罪活動。
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了立法宗旨,即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法律分為五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在總則中,就野生動物保護的原則問題做出了規定,明確我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在第二章中,規定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第三章規定,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需要捕捉、捕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捕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第四章就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責任做了專門規定,法律明確,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第130條追究刑事責任等。第五章,附則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的時間等。
野生動物保護法頒布實施近15年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初步建立起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保護管理法律法規體系以及執法監督體系,嚴厲打擊了破壞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Ⅲ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怎樣才算情節嚴重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非法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運輸出境的,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對於行為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後,又走私的,宜實行數罪並罰。
Ⅳ 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會怎樣判刑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收購一般野生動物多少只構成犯罪
你說的行為屬於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回保護法規,非法收購答、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對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罰。《修正案八》單獨規定了罪名。
Ⅵ 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屬於什麼犯罪類型
非來法運輸野生動物屬於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類型。
這一類犯罪的基本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社會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環境自然資源的管理活動。
(2)在客觀方面,具有危害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環境自然資源的行為。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大多以情節嚴重或者造成較為嚴重的結果為必要條件。
(3)在主觀方面,大多數犯罪必須是故意,少數犯罪主觀方面有過失。
(4)這類犯罪的主體,多數犯罪為一般主體,少數犯罪為特殊主體,其中一些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Ⅶ 非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是不是行為犯
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