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業營改增試點
❶ 「營改增」試點城市有哪些
上海:復1月1日開始
北京:9月1日開制始,
江蘇省、安徽省:10月1日開始
福建省、廣東省:11月1日開始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12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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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交通運輸業如何應對營改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這也就意味著,交通運輸業將退出營業稅陣營而加盟到增值稅陣營。當然,這種轉換的代價是巨大的,最主要的就是適用稅率從3%攀升至11%。雖然其中包含有稅款計算方式等的不可比性因素,但「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稅收負擔增加卻是顯然的,而且,上海、北京、江蘇等地的試點也都證明了這一點。那麼,面對稅收負擔的增加,我們的交通運輸業該如何應對呢?最理性的選擇就是做好納稅籌劃!
一、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按照試點政策的規定,「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稅率,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即當期的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就是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售商品時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征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為不含的銷售收入與徵收率的乘積,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在銷售商品中也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就意味著兩類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的差別。那麼是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是選擇做小納稅人呢?對此,可以採用進項稅額扣除率平衡點進行判斷。
如果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徵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3%=含稅銷售額÷(1+3%)×3%
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適用11%的稅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應納稅額=銷售稅額-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1%-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1%)×11%-進項稅額
假設兩者相等,則有:
即: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8%=含稅銷售額×7%
鑒於進項稅額除以銷售額就是進項稅額的抵扣率,因而上述公式實際上的含義即為:當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含稅(或含稅)銷售額計算確定的實際進項稅額抵扣率大於8%(或7%)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高於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水平,因而,企業應當選擇做一般納稅人;相反,當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含稅(或含稅)銷售額計算確定的實際進項稅額抵扣率小於8%(或7%)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高於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應當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
但必須強調的是,按照試點政策的規定,在「營改增」試點前,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滿500萬元的都應當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對於「營改增」試點之前就已經存在且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來說,在增值稅納稅人選擇籌劃方面的空間是非常小的。只有試點後新設立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以及試點前規模較小可以選擇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才可以實施選擇籌劃。
二、公共交通服務業的籌劃與操作
按照「營改增」試點政策的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徵收率3%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
在營業稅制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需要按照銷售收入全額和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營改增」之後,則首先需要將含稅的收入額轉換為不含稅的收入額,再乘以3%的徵收率。由於含稅收入始終大於不含稅收入,因而,「營改增」之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業的稅收負擔不增反降,因此,對於公共交通服務企業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我們的交通運輸企業顯然被這種好消息沖昏了頭腦。面對這樣的政策,幾乎不加思考就選擇了適用簡易徵收辦法計繳增值稅。而實際,選擇適用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並不符合納稅籌劃的原則。為了說明此問題,不妨看一個案例。
江蘇某公交運輸企業,成立於1998年。主要從事公共客運交通運輸業務。年運輸收入30億元。企業現有運輸車輛中,60%左右的車輛購於2002年底-2004年,只有40%左右的車輛購於2008年之後。2012年10月,江蘇試點營改增。按照財稅〔2011〕111號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計程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納稅。另外,經過測算,「營改增」後的五年內,公司的的車輛等購置費用達60億元左右,五年內的油料等物耗達40億元。試問:企業為何不選擇低稅率而選擇適用高稅率?
(1)如果選擇適用3%的稅率按照簡易辦法征稅,則五年內應當繳納的稅款為:
30×5÷(1+3%)×3%=4.37億元
(2)但是如果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按照一般方法納稅,則五年內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
30×5÷(1+11%)×11%-[(60+40)÷(1+17%)×17%]=14.86-14.53=0.33億元。
很顯然,對於上述企業來說,選擇適用簡易辦法納稅比選擇按照一般方法納稅承擔更多的增值稅,並不是最好的選擇。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該企業就可以直接申請按照一般納稅人納稅呢?不是。最佳的方法應當是:老企業繼續存在,但新投資設立一個全新的了公司,並且主要的運輸服務業務交由新公司負責。同時,老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辦法納稅,而新公司則選擇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適用按照一般計稅辦法納稅。如此,該企業就既可以享受營改增過渡政策的優惠,即簡易辦法征稅優惠,又確保新企業可以享受進項抵扣的政策,所謂一舉兩得。
三、運輸業務與物流輔助業務兼營的籌劃
在營業稅制下,交通運輸業與裝卸搬運等物流輔助業都是按照交通運輸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計算納稅的。而且,出於所謂的納稅籌劃需要,一些以運輸代理業務為主的企業,為了規避代理業務繳納5%的營業稅問題,還常常將代理業務轉換為聯運業務,具體地講就是購買一、兩部汽車,然後對外承接運輸業務,再以自身運輸能力有限為由,將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與個人。如此,本來按照5%全額征稅的代理業務,也就轉換為了按照3%差額征稅的交通運輸聯運業務。
但是「營改增」將交通運輸與物流輔助業分立為兩個稅目,而且適用不同的稅率,其中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而裝卸搬運、貨物運輸代理、倉儲、貨運客運場站服務等物流輔助業則適用6%的稅率。
而且,試點政策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確定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這也就意味著,交通運輸業在原營業稅制下選擇適用的所謂將代理轉換為聯運業務的籌劃思路不能不能帶來納稅籌劃效益,反而會給企業增加稅收負擔。
因而,交通運輸企業必須盡快調整納稅籌劃思路: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必須加強會計核算,將運輸業務收入與裝卸搬運、貨運代理、倉儲等物流輔助業務收入予以分別核算,並且在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將稅率較高的運輸業務收入,合理、合法地轉換為低稅率的物流輔助業收入。對於一些長期以所謂聯運業務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來說,則應當修改經營范圍,把聯運業務從經營范圍中刪除,進而從事單純的貨運代理業務,避免被稅務機關從高征稅。
四、經營模式與會計核算模式的調整
目前,交通運輸企業普遍推行的是承包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駕駛員個人承包公司車輛進行營運,並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公司繳納管理費。在會計核算上,公司通常只就客貨運業務的開票金額確認為收入,甚至於只將管理費部分確認為收入。對於承包人員個人支取的部分,通常都作為工資薪金或者承包費用處理,根本不需要承包人員提供相關的票據,更不談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了。
這樣的經營與核算模式,在營業稅制下並沒有什麼不妥,特別是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稅負擔。但是這種模式顯然不適應「營改增」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下,企業極少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而在增值稅下,作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其應納稅額是根據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確定的,最顯著的特徵是憑票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納稅人未能取得符合規定和要求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那麼就需承擔較高的增值稅稅負,就會多繳納相當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營改增」試點中,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做好經營模式與會計核算模式的轉變與調整。其中當務之急就是要改變不要發票而按合同支取承包費的問題:其一,與中石油、中石化聯系辦理統一的加油卡,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規定公司承包經營的車輛必須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屬加油站加油,進而改變企業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以便增大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其二,與相關汽車修理、修配單位聯系,選擇最佳、最優汽車修理單位,在確定價格的同時,與相關企業簽訂較長期限的合作合同,並要求駕駛人員在規定的汽車維修單位進行車輛的維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決目前車輛維修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五、做好新增稅收負擔的轉嫁籌劃
從先期推行「營改增」試點地區的情況看,「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的稅收負擔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因而,為了解決納稅人實際稅收負擔增長較大等問題,各地都先後了出台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的主要內容就是:在「營改增」試點以後,按照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確實有所增加的試點企業均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獲得財政補貼。因而,對於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來說,應當充分利用該過渡期財政補貼政策,認真做好「營改增」前後的稅收測算比較,按照當地的政策做好資料申報,爭取獲取財政補貼,盡量化解「營改增」試點所引發的稅負增加的風險。
❸ 營改增試點,開展哪些行業營改增試點
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回勞務稅收答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國務院將擴大營改增試點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啟動。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范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
從2014年1月1日起,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范圍。
自2014年6月1日起,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范圍。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范圍。
❹ 營改增都有哪些試點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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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行業主要有以下幾個:
專(一)交通運輸業屬: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會議展覽服務等)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暫時不包括的行業:建築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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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交通運輸業營改增試點銷項稅額計算
出租汽車的 應該是 3963.96
❻ 營改增試點涉及的交通運輸業中的航空運輸服務主要指哪些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航天運輸服務,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徵收增值稅。
航天運輸服務,是指利用火箭等載體將衛星、空間探測器等空間飛行器發射到空間軌道的業務活動。
❼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建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進一步擴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國務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現將有關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范圍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應稅服務范圍等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8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六)和第(十八)項,自2013年8月1日起廢止。
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略)
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略)
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❽ 從2013年8月1日起,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范圍內推開。「營改增」改革將從
一方面,「營改增」可以克服重復征稅的弊端,對於大部分企業可以降低稅負;尤回其對於小答企業,提高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准後,眾多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可以按照3%的徵收率納稅,稅負降低明顯。百分之七十的企業實現了稅負下降。另一方面,試點開始階段,部分企業會由於生產周期、成本結構等原因,進項稅額較少,加之試點范圍有限,從非試點地區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出現稅負增加的情況。
❾ 「營改增」試點城市 有哪些
上海:1月1日開始
北京:9月1日開始,
江蘇省、安徽省:10月1日開始
福建省、廣專東省:11月1日開始
天津市、浙屬江省、湖北省:12月1日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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